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2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偿还“五路一桥”工程建设贷款,优化道路资源,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五路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路一桥”,是指三环路、天府大道、老成渝路成龙段、成龙路、成洛路、火车南站立交桥。
第三条 市“五路一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负责“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收。
市交通、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年票制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籍的川A、川O牌号的各类机动车和外籍常驻本市的机动车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的制度。次票制是指对外籍来蓉机动车按次征收通行费的制度。
第五条 通行年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并收缴。
通行次费的缴纳标准及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通行费收缴后不予退还。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籍机动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通行年费收取标准为:
(一)摩托车:80元/年·辆;
(二)一类车(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400元/年·辆;
(三)二类车(9座至30座客车,20卧以下卧铺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600元/年·辆;
(四)三类车(31座至50座客车,21卧至30卧卧铺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1000元/年·辆;
(五)四类车(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31卧以上卧铺车):1200元/年·辆;
(六)五类车(15吨以上至25吨货车):1500元/年·辆。
第八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龙泉驿区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收取;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的60%收取;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新津县、蒲江县、金堂县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按全额的30%收取。
第九条 经常出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外籍机动车,可选择按年票制或次票制缴纳通行费。
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免缴通行费。
第十条 已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核发省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缴费标识。车主应当将缴费标识粘贴在规定位置,摩托车的缴费标识应当随车携带。
第十一条 缴费标识不得伪造、变造、转借和冒用。
第十二条 缴费标识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凭《机动车行驶证》和通行年费的缴纳凭证到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征收的通行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不按期缴纳通行年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欠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以下规定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粘贴、携带年费缴费标识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转借、冒用缴费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标识的,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取路桥通行费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执法经费的落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
(二)配备执法工作必需的设备、器材;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四)办案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特岗补贴;
(五)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保险;
(六)行政赔偿和补偿;
(七)其他行政执法支出。
第四条行政执法经费必须坚持确保供给、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单列行政执法经费科目。行政执法经费应当保持逐年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行政执法经费。
第六条市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经费项目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严格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审计局对行政执法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经费落实、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