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59:07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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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停止征收“两费”工作。停止征收“两费”,既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停止征收“两费”的重要性,始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此项工作,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经国务院批准由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上来,高度重视停止征收“两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规定,尽职尽责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两费”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坚决停止征收“两费”。2008年8月21日,三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8月26日,又联合召开了“全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电视电话会议”,王东峰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停止征收“两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2008年9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征收“两费”。同时,对超过规定时限已经提前征收的“两费”,要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地协调退库事宜,坚决把多收的款项退还。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任何名目变相收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及时将停止征收“两费”的规定向社会进行通告,严禁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搭车违反规定收取其它费用。同时要健全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为。

四、认真做好收费票据缴销工作,强化预算和财务管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对“两费”收费结存票据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和收缴,逐级全部上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统一核销。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预算管理,切实把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保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经费支出水平,切实使用好中央财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特别要切实落实好基层工商部门的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需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财审纪律,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最大效用。

五、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职能,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在提高执法效能、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和创新市场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特别要完善和创新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制度和方式,努力构建市场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切实做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树立服务企业、服务市场、依法管理的良好形象,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停止征收“两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力抓。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和责任,把停止征收“两费”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要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停止征收“两费”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对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两费”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为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要狠抓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抓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的检查落实,建立健全抓检查和落实的工作机制,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确保2008年9月1日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落实到位。

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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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地企业在所辖区域内违法可否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上规定所指“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既包括在本地登记注册的企业,也包括在外地登记注册但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
的企业。只有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企业的经营活动才能置于广泛而严密的监督之下,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才能及时被制止,并得到应有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此复。



1992年12月8日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去年5月开始执行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对限制袋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国务院减轻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肯定与好评。为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工作,根据近一年
来的执行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各区县建委代收缴的全部专项资金由每月划转改为每季度后5日内划转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收入过渡户,同时报送专项资金征收报表。市散办每季度后10日内将全市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上缴市财政局。
2.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待工程结构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填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的证明意见)。建设单位持填好的返退申请表、缴款凭证(第三联)和购买本工程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原始发票(或复
印件)、使用商品混凝土须详细注明混凝土标号、数量,到市散办或区县建委申请返退。
3.专项资金返退比例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商品混凝土,一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按使用350公斤散装水泥的比例计算返退资金。当散装水泥比例不能确定时,可按结构类型返退。即:主体结构、装修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按缴款额的100%返退;主体结构使用商品混凝
土、装修使用袋装水泥的全现浇、框剪结构,按缴款额的90%返退;框架结构按缴款额的70%返退;内浇外砌结构按缴款额的50%返退;其它类型结构可参照上述结构类型办理。主体结构和装修全部使用袋装水泥的不予返退。
4.对返退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或确有必要核实的工程,市散办或区县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材办)派专人进行检查,一般工程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证明意见由市散办或区县建材办经手人填写审定意见后由市散办或区县建材办负责人审批。
5.各区县建材办每季度将申请返退的专项资金,于下季度初15日前汇总并列出明细清单及申请返退表,一并交到市散办。
6.市散办将全市返退金额汇总后按季报市财政局申请审批返退资金,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散办将返退款通过银行转到原缴款单位帐户或区县建委帐户。
7.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返退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核实退款金额。



20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