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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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湖北省司法厅、海南省司法厅:
湖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和离退休人员能否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请示》、海南省文昌市司法局《关于“辞去原职”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辞去原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这里的“辞去原职”,是指人事关系已脱离原工作单位,不再在原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不再从原单位领取工资。
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受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时,应要求发起人提交辞去原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书面保证做出准予律师事务所登记的决定后,应通知发起人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的单位。办理开业登记时,必须要求发起人提交人事档案已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单位
的证明。
另外,虽不是发起人,但担任专职律师的人员,也必须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的单位。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问题。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具有律师资格并符合领取执业证书的其他条件的人员,申请执业的,应当作为专职律师执业。
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由于离退休人员已脱离原岗位,作为发起人时,不需办理辞职手续,但应当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三、关于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问题。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法院业大的专职教员,属于法院系统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不得担任兼职律师。
此复。



199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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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年9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3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监管措施更加严格,《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生产经营的生食水产品品种,市政府决定:

  对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延长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延长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以来,生产许可证由分散管理到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生产许可证正常换证工作进度受到影响,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证书到期后未能及时换证。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在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中,凡证书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证书有效期一律延长至换发新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9年以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陆续部署了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电焊条、食品电烤炉等部分产品的换发证工作,对这些产品完成换发证工作的时间做了具体要求。由于各种原因,以上产品未能按要求完成换发证工作,该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旧证书在换证结束前继续有效
。各地、各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应加紧以上产品的换(发)证工作。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9〕246号)部署了热轧带肋钢筋换(发)证工作,鉴于该产品的换证工作至今尚未开始,经研究,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证书继续延长至换发新证,
其补证工作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冶金行业有关人员进行。
三、对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延长的产品(含1999年度顺延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内,其补证工作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行业有关人员进行,补证有效期顺延。
四、凡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延长的视同有证。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违法行为的继续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请各省(区、市)局将本通知传达至市、县(市)局。
特此通知。



20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