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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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指导全国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讨论决定了勘界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性问题,部署了当前的工作。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纪要》的精神安排工作。

附: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1989年11月10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林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委派的同志。国务院办公厅派员出席指导。国家计委、物资部应邀派
员参加会议。会议由民政部副部长张德江主持。
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在会议开始时讲了话。指出了勘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了勘界试点工作应当注意的政策性问题。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勘界试点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有关问题;讨论了勘界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
会议认为,国务院根据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的请示报告,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这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彻底地解决边界问题的决心,为在全国开展勘界试点工作创造了首要的条件。
会议认为,当前全党全国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制止动乱和平息北京反革命暴乱取得决定性胜利,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政治形势,为开展勘界试点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会议相信,在当前的形势下,有利于克服处理边界争议中存在的无政府主
义、本位主义现象。会议认为,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只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批示,有关方面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勇于克服困难,善于总结经验,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一、关于勘界的组织领导问题。
国务院在批准勘界试点工作时决定:“以民政部为主,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根据这一指示,经有关部门磋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已建立,由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林业部、农业部
、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授予的权限进行工作。联席会议由民政部负责召集。会议决定,联席会议的活动采取灵活的方式。即:研究制定方针政策和处理重大问题时,召开全体会议;研究仅涉及少数部门主管业务的问题
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全国勘界试点的日常工作以民政部为主,必要时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参加。这三个部门应当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
会议同意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建立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报告》,决定由民政部上报国务院备案,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会议决定,勘界试点工作由有关省(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由有关两省(区)组成有省(区)人民政府领导人牵头的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勘界工作。
二、关于转发国务院批示件问题。
会议认为,《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是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依据,是推动勘界试点工作的动力。国务院的批示是根据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请示》作出的,因此《请示》也是一个重要文件。为了指导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也为今后全国全面开
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做准备,会议决定,将上述两个文件转发下去,在下达文件的同时部署工作。
会议认为,勘界工作起步越早矛盾越少,工作越主动。因此,凡是未纳入全国勘界试点计划的省(区),可以有计划地进行勘定县级界线的工作,并为今后勘定与本省有关的省级界线作必要的准备。
会议同意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由民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三、关于当前勘界试点工作的部署。
会议认为,勘界试点的目的在于取得全面勘界的经验。因此,要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五千公里的省级界线进行试点,计划三年完成。会议同意民政部已选定的六条省级界线,即:宁夏与内蒙古、宁夏与陕西、宁夏与甘肃、内蒙古与吉林、河北与山东、新疆与青海之间的界线。会议根据
民政部的建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区内进行全面勘界试点。
会议要求,勘界试点的省(区),应抓紧进行工作,并应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已有的经验,会议认为,勘定上述六条省级界线的难点在于处理边界争议。
因此,在部署工作时,首先应当注意这个问题。现在,勘界试点工作的有关两省(区)人民政府,就应当商定一个维持争议地区现状的办法,以利于在勘界过程中解决边界争议。
四、关于制定勘界的规章问题。
会议认为,勘界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较高。因此,在勘界起步时,即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尽可能避免发生问题。为了解决政策问题,会议讨论了民政部起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草案》和国家测绘局起草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
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草案》。会议认为,这两个规章符合国务院批示的精神,适合当前的工作需要,予以通过。决定由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联合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有关省(区)试行。
五、关于勘界期间确定“三省边界线交会点”问题。
全国省际之间的陆地行政区域界线,除濒临国界和海岸线的以外,都存在着“三省边界线交会点”(简称“三省交会点” )。确定这个点,是关系到有关三省边界线走向的大问题,需要慎重对待。能否及时确定这个点,将关系到全国勘界试点工作的进度。现在,已批准勘界的六条省级? 缦呱希灿邪烁觥叭〗换岬恪保婕翱苯缡缘愕木鸥鍪?区)外,还涉及黑龙江、辽宁、河南省和西藏自治区。会议认为,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须有关三方共同确定,暂不试点的省(区)应及早地进行调查工作。因此,有必要专门就此问题发个通知,以便有关三方做好配合工作。会议同

意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勘界期间处理“三省边界线交会点”问题的通知》,决定由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联合下达有关省(区)人民政府执行。
六、会议决定,应尽快召开一次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会议,贯彻勘界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当前的工作。会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共同主持。
七、会议决定,本次会议通过的《纪要》,由民政部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本着《纪要》的精神安排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认为,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是一项关系到治理国家的大事,是一项新的工作。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试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参与勘界工作的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参加勘界工作的各级干部,应当尽职尽责。
会议相信,只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措施得当,步子稳妥,一定能够胜利完成全国勘界试点工作这一历史性任务。



198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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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53号

二000年五月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大质量工作力度,提高我市产品质量
总体水平,保证襄樊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质量
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以下合并简称质量责
任书)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
作若于问题的决定》和全市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考
核办法。
二、质量责任书的考核工作由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其
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具体负责。
三、质量责任书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年终总
结评比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结果将作为考核签约人政绩的
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次。
1、被考核单位切实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工作目标全部达到的为优秀;
2、被考核单位较好地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主要工作目标全部达到的为合格(主要工作目标系指质量
工作目标1~7项,打假工作目标l~5项);
3、被考核单位基本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工作目标完成率达60%,其打假目标之(一)、(二)、
(三)项全部达到的为基本合格;
4、被考核单位未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打假工作目标之(一)、(二)、(三)项有一项或一项
以上未达到的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1、听取汇报。各县(市)政府应提前对照质量责任
书和本办法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自查,将全年的目标
完成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等,实事求是地进行
总结,向考核小组作详细汇报,并有文字材料和考核申请
报告。
2、核实数据资料。考核小组核实全部数据资料,必
要时可走访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对各被考核县(市)完成
各项目标情况逐项作出考核评语。
3、综合评定。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综合性
的考核意见,报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授予质量工作先进县(
市)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下年度列为质量工作
和打假工作重点治理地区,并按责任书规定追究有关领导
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对口联系市人大代表,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选区走访或约见市人大代表一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为出席会议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做好准备。
  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召集代表座谈,征求代表的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代表列席,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行政区域建立代表小组,每年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活动计划,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六、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组织学习培训和开展代表活动。
  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有关资料,提供政情信息,支持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八、认真处理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由主任会议召开专门会议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及时督办,并由办理单位答复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答复代表。
  九、组织代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总结表彰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推动“民本岳阳”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