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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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发以来,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多种形式的联合有新的发展,开始出现独立的科研单位进入大型工业企业,实现科研和生产一体化,较好地解决了科研和生产相互脱节的问题。为这进一步推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有起作用、靠得住的技术开发机构,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也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目前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
二、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在企业或集团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这部分收入的分配由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协商。
三、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应以进入企业后的科研、设计机构为主进行,有关部门对其出国考察、学术交流、聘请国内外专家等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四、支持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和加强中间试验基地。这些中间试验基地从事中间试验所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但中间试验基地从事经营性生产所得的收入照章纳税。
五、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技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这类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转让技术成果也暂免征所得税。
六、企业或企业集团向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七、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从留利中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其经费逐步由相应的企业或集团承担。原来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原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为它用。
八、进入大中型企业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原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继续保留,这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保持不变。企业要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如果需要调整或改变项目的用途,应同该科研、设计单位商定。
九、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和原企业的开发机构,其工资奖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十、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从相应的企业或集团中调入适用人员。也可以把不适宜从事研究开发、设计工作的人员及多余的生产、后勤人员交由企业或集团统筹安排,并允许流动。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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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临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临工商函字第2号文由国务院法制局批转我部处理。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现就《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复如下:
一、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我部已将送审稿报国务院,现正在审议中,尚未发布施行。
二、关于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及《天然水晶管理办法》
(1982年8月12日国家经委、计委发文241号)的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品种有:金、银、离子型稀土及水晶等矿产品,钨、锡、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全国均应一致遵守。
另外,一些省(区、市)根据《矿产资源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矿产品的统一收购也做了具体规定。湖南省如有这方面补充规定,你们也应执行。
三、关于《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应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是单处还是并处及是没收其价款还是只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
经研究认为,凡违反上述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将国务院规定的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向非指定单位销售,收售双方都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该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
一收购的矿产品,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是并处,即对非法收售行为既要没收矿产品,也要没收销售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并处罚款。


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其计算方法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336号文的规定办理,既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违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之差作为违法所得。
上述处罚,根据是《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将合法采矿所得的矿产品违法销售而予以的处罚。这一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如果采矿行为也是违法的,所得的矿产品又进行违法销售而取得违法所得,则应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的规定,没收采
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与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所得不同,是指销售违法采出矿产品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这一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收购矿产品的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1年6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公安干警肩负着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城乡社会治安,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繁重任务,为保护群众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他们的工资待遇偏低。因此,把战斗在第一线的部分公安干警的工资,提到略高于同级行政干部的水平,是必要的、
合理的。
各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公安机关的调资工作,加强思想政治领导,教育干警顾大局,讲团结,积极工作,为实现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保卫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这次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范围,只限于公安系统的部分干警,不包括其他部门的民警。

附: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关于公安干警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鉴于公安干警肩负着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城乡社会治安的繁重任务,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
偏低等情况,经与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反复研究,本着公安干警的工资略高于同级行政干部的原则,对部分公安干警的工资调整提出如下方案:
一、升级。各级公安机关的干警、职工,均按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文件以及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调整工资政策的具体规定调整工资。凡列入调资范围内的人员,符合升一级条件的,可以升一级;符合升两级条件的,可以升两级;不符合升级规定的,不予升级。
二、定级。公安机关的新干警,经过政治考核,业务和文化考试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可定为行政二十四级(民警十一级)。条件是:1.人民警察二年制学校毕业生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经过一年实习的;2.高中毕业生在公安机关工作满二年的,或在其他机关工作
一年以上,又在公安机关工作满一年的;3.初中毕业生(今后不再招收初中毕业生)在公安机关工作满三年,或在其他机关工作三年以上,又在公安机关工作满一年的。
新干警实习期间的工资执行行政二十五级(民警工资十二级)的标准工资。经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仍执行实习工资,在一年之内补考合格后,再定级别;补考仍不合格的,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新干警的考核、考试办法公安部另行下达。
三、部分干警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一)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范围是:战斗在第一线的市、县公安局、分局和劳改、劳教队的部分公安干警。包括:1.队长、所长和刑事、外事、治安、户籍、交通、侦察、外线、保卫、警卫、预审、看守、劳改、劳教等各警种的干警;2.市、县公安局的处、科、股的干警;3
.上述单位的政工、秘书、行政、办公室等部门的干警。
下列单位的干警不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1.公安部、省(自治区)公安厅、专署公安处等领导机关及其所属的公安、劳改院校和科研所的公安干警;2.京、津、沪三市和省辖大市(非农业人口在百万人以上)的公安局长;3.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单位,这次由行政十四级升
为十三级及其以上的干部;4.实行现役军人待遇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装、边防、消防)的干部、战士;5.公安机关附属的工厂、中小学校、职工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等单位的干部、工人;6.公安机关、劳改、劳教单位的工人。
(二)部分调整原人民警察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见附表)。实行这个工资标准的办法是:
人 民 警 察 工 资 标 准 表 单位:元
------------------------------------------------------------------------------------------------------
| 工 资 标 准
级 别|--------------------------------------------------------------------------------------------
|四类工资区|五类工资区|六类工资区|七类工资区|八类工资区|九类工资区|十类工资区|十一类
| | | | | | | |工资区
--------|----------|----------|----------|----------|----------|----------|----------|--------
1 |141.5 |145.5 |149.5 |153.5 |157.5 |161 |165 |169
2 |128.5 |132 |135.5 |139 |143 |146.5 |150 |153.5
3 |115.5 |118.5 |122 |125 |128.5 |131.5 |134.5 |138
4 |103.5 |106.5 |109.5 |112 |115 |118 |120.5 |123.5
5 | 92.5 | 95 | 98 |100.5 |103 |105.5 |108 |110.5
6 | 83 | 85 | 87.5 | 80.5 | 92 | 94 | 95.5 | 99
7 | 74 | 76 | 78 | 80 | 82.5 | 84.5 | 86.5 | 83.5
8 | 66.5 | 68.5 | 70 | 72 | 74 | 75.5 | 77.5 | 79.5
9 | 59 | 60.5 | 62 | 63.5 | 65 | 67 | 68.5 | 70
10 | 53 | 54.5 | 56 | 57 | 58.5 | 60 | 61.5 | 63
11 | 46.5 | 48 | 49 | 50 | 51.5 | 52.5 | 54 | 55
12 | 38 | 39 | 40.5 | 41.5 | 42.5 | 43.5 | 44.5 | 45.5
------------------------------------------------------------------------------------------------------


1.已经执行原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一至七级执行原工资标准,八级以下的靠到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2.现执行行政工资标准和其他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工资标准等级对应关系的规定,靠到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3.原来没有规定工资标准等级对应关系的,或只有工资额没有工资等级的,可按工资额对应后,靠到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4.科技干部相当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下的,可靠到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十九级以上的执行原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公安干警在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与非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单位之间调动,包括在公安机关之间调动,均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四、组织领导。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提出,征求同级调资办公室的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需调资指标,由公安部统筹安排使用,经费
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升级中的问题,按一九八二年调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民警工资标准中的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这次调整部分公安干警的工资,同整顿公安干警队伍、提高公安干警的政治、业务、文化水平结合起来。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认识到,增加部分干警的工资,是党和国家对公安干警的关怀和爱护,要顾全大局,增强团结,积极工作,为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
转,为保卫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198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