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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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3日百色市一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正东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和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在本市市直(含中、区直驻百色)单位安置的申请自谋职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应予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含复员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 对荣立二等功以上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余人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四条 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并且在市人民政府未下达安置通知书之前向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安置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核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不需政府安排工作的意见。
  (二)填写《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退役士兵档案存一份,本级安置部门存一份,报上级安置部门备案一份)。
  (三)签订《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附件二)一式三份(退役士兵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开具领款通知书和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六条 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规定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的筹集。一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安排;二是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转移安置,每转移一个退役士兵收取4万元有偿转移金,作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百色城区上年底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50%的补助费。
  (三)发放形式。对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市财政局划入市民政局的安置补助金专户,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实业或从事各项服务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制定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给予政策的优惠和手续上的简化。
  第八条 为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业竞争能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应纳入社会职业教育计划。
  (一)可根据需要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管理的职校、技校、就业服务中心等建立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组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进行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对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一次性培训的,培训经费在300元以下的由市级财政负责,培训经费超过300元的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手续,自批准之日三年内凭求职登记证免费参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会,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此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到各级职业介绍部门登记,职业介绍部门应优先予以就业介绍。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民政部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免费保管三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一条 对招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在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未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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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修改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装修有开凿墙体或楼地面、扩大或移动门窗位置、拆改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增大房屋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外观等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二、第八条修改为:“房屋装修工程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装修工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装修确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装修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非住宅房屋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六、删去第十三条。


  七、第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


  八、删去第三十三条。


  九、删去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装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等。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城市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房屋装修有开凿墙体或楼地面、扩大或移动门窗位置、拆改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增大房屋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外观等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


  第八条


  房屋装修工程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装修工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房屋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


  (五)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七)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八)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九)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十)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设计使用功能;


  (十一)其他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房屋装修确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装修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药剂、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的装修现场进行勘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勘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因房屋装修而造成相邻房屋管道堵塞、渗漏或结构损坏等影响的,相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装修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疏通、修补、加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在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不得进行影响他人的装修活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发现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二)学校、营业性娱乐、餐饮场所使用五年未作鉴定的房屋;


  (三)有危险症状的房屋;


  (四)拟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改变承重构件的房屋;


  (五)拟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


  (六)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开挖深度大于三米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第(六)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提出申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书;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安排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当出示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责任人或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当地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另行指派鉴定人员和有关专家作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或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危险房屋的改造和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实施,逐年改造。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历年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民对相邻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自身人身或财产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造成险情的责任人采取安全措施。对未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限期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检查和灭治。


  第二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危险房屋报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下列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必须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危险房屋的加固、解危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二)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三)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有关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私有出租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出租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解危的,可以与承租人协议解危,承租人承担的解危费用可以抵扣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九条房屋装修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房屋结构、设施损坏的,责令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赔偿款专项用于该幢房屋的维修与加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住宅房屋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装修造成相邻房屋管道堵塞、渗漏或结构损坏而不及时疏通、修补、加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装修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疏通、修补、加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装修施工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公安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仍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拒绝、阻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无证上岗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白蚁防治机构无故拒绝、拖延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白蚁防治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所在单位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注销其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审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古迹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改发布的《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


中青联发[2002]26号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意见
(2002年4月20日)



  进入新世纪,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历史阶段不仅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切实提高农村青年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青年在农村先进文化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之际,按照党的要求,用先进的文化武装青年,用先进的文化塑造一代“四有”新人,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推广传播先进实用的科学知识和技术,用先进的民族的大众的文化熏陶农村青年,用群众的观点教育农村青年,是农村青年工作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更是新时期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文化建设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同时又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取决于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青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他们的素质高低对实现这一历史性任务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必须卓有成效地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在广大农村已居主导地位。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迷信、愚昧、颓废、庸俗等落后腐朽文化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同时,国外渗透进来的腐朽没落的文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青年。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用先进的、具有民族传统的文化教育青年、引导青年、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已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的重要手段。求富、求知、求乐、成才是目前农村青年的最大需求,全国普遍开展的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就是对农村青年利益的最大满足。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不仅可以帮助农村青年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而且还可以促进农村青年吸纳、传播、实践、创造先进文化。当前农村青年文化建设还存在投入不足,设施建设落后;工作形式单一,手段落后,活动内容和形式过于陈旧,缺乏创新;青年文化生活匮乏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日益富裕的广大农村青年对文化的需求。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加强建设才能改变。

  二、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以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为主线,创新载体、加大投入、重在建设、寓教于乐。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先进文化塑造农村青年、武装农村青年。充分发挥青年在农村先进文化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推出一批富有传统特色和时代特征、积极向上的农村青年文化项目,培育一批个人素质好、示范带动强的农村青年文化带头人,创建一批辐射范围广、富有生机活力的农村青年文化阵地,逐步形成以文化活动为途径,以文化项目为载体,以文化阵地为依托,以文化人才为骨干,以繁荣农村青年文化生活、提高农村青年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新格局。

  三、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普遍开展农村青年文化活动。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村青年对文化活动有着更为迫切的渴求。要在总结多年来开展农村青年文化活动经验基础上,继续开展丰富多彩、富有乡土气息、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要注意研究农村青年的新特点和发展趋势,根据青年群体结构分化和文化生活多样化需求,积极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要统筹安排,系统抓好各种类型和层次的农村青年文化活动,对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务农青年与非农产业青年、进城务工青年等要区分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要利用好农村的节日、集市、广场开展活动,在每年“五四”、“七一”、“十一”和元旦春节期间定期组织一些大型文化活动,掀起活动高潮。

  2.积极培育农村青年特色文化项目。文化项目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农村面大地广,文化项目非常丰富,从中选择一批普遍的、大众的、具有浓郁民族特点的项目就能带动整个农村文化活动的开展。因此,要结合各地文化传统,适应青年需求,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积极寻找符合乡情、民情的活动载体,努力培育一批既能操作在手,又能充分体现各地特色、富有牵动性的特色文化项目。要发挥青年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挖掘和弘扬农村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的潜力和优势,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全国将确定一批重点县(市),采取报送节目、电视展播、公开评审等办法,展示和推广各地农村青年特色文化项目,带动农村青年文化建设。

  3.大力培养农村青年文化带头人。文化建设没有人才不行。要通过重点培养、重点扶持、表彰激励等方式,培育一批政治思想好、文化素质高、有文艺专长的青年文化带头人。要把农村青年文化骨干组织起来,建立文艺队、体育队、科技队及各种兴趣小组,深入基层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要积极开展乡村青年歌手、大力士、剪纸、书法等各种文化比赛,发现并推出一批文化人才,逐步形成有利于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全国将每年分类举办农村青年文化比赛,为农村青年施展才华提供舞台,为社会提供文化人才资源。

  4.加强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建设。文化阵地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要切实加大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建设的力度,建好用好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农村现有的图书馆、文化站,要优先优惠向青年开放,坚持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四位一体”的方针,依托阵地开展好青年文化活动。经济发达地区,要抓住加快发展小城镇的重要机遇,广泛动员、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新建、改建、扩建、共建等多种方式,兴建完善一批功能齐全的农村青年文化阵地,更好地吸引青年、联系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要帮助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加强管理,拓展功能,完善机制,使其在运用过程中不断自我发展、自我壮大。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青年文化建设是农村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把一代又一代农村青年培育成为“四有”新人的关键环节,是一项决定农村未来的育人工程。各级团组织和文化部门要切实把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2.纳入规划,抓好示范。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农村文化事业的总体规划中,进行全面部署、广泛动员和精心组织。要制订详细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农村基层普遍发动起来。要确定一批重点县、重点乡镇,抓好一至两项特色活动作为示范项目,影响和带动面上活动开展。

  3.建立机制,表彰激励。要自觉树立人才观念,层层建立农村青年文化人才档案,建立各种文化技能的资格评定和证书制度,建立有利于青年文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切实做好农村青年文化人才的发现、培养和举荐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表彰在此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优秀青年文化活动、项目、单位、个人和阵地,激励先进,引导和带动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农村青年文化建设工作。对于涌现出来的青年集体和个人,将纳入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范围给予表彰。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大力宣传农村青年文化建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反映建设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农村青年文化活动蓬勃发展、青年文化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