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10:16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3〕9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4-2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文化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营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


  (四)营业场所使用面积需在200平方米以上,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10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五)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具备信息网络技术的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向区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条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经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和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终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和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人、营业场所地址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等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计算机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登记、巡查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上网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学习单位、上网内容、上网时间等。


  登记内容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查询时予以提供。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赌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定进行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研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及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1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今年以来,我国报告肠道传染病发病数呈上升趋势,截止今年5月底,全国累计报告肠道传染病161875例,占全国总报告病例数的13.43%,累计报告病例比去年同期上升10.89%,累计报告死亡74人,占全国总报告死亡数的4.27%。
  专家分析认为,造成肠道传染病流行的主要原因有:部分地区由于处于枯水季节,自来水供应不足,居民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学校饮用水条件差;自来水源头大肠菌群严重超标。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状况较差,部分地区因销售污染的食物、饮品,在乡村小学引起局部流行;有的地区群众由于经济等因素,有饮用生水、食用生冷食品的习惯,自我保健意识淡薄。有的地区环境卫生条件差,垃圾处理不及时,无厕所或粪便处理方式不符合卫生要求等。部分病人由于没有及时就诊治疗,造成疫情传播。
  为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特别是学校的防控工作,防止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流行和暴发,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部门要继续做好重点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要坚持开设并加强肠道门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测与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肠道传染病病例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二、肠道传染病高发省份(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三、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品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管理,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单位要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和限期不进行整改的,要坚决吊销卫生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管理督查工作,督促学校落实卫生监督意见,改进自身卫生管理,消除食品卫生存在的隐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卫生执法力度,严肃执法责任追究,保证农村地区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安全。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改水改厕的工作力度,特别是要重视对学校改水改厕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
  五、各地卫生部门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
  卫生部、教育部将在今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学校的食品、饮水、环境卫生和各项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