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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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9座以上的机动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运载学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车实行许可证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具有《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核发《校车许可证》。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章 校车许可管理

   第六条专用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
   校车图案和标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校车许可证》:
   (一)机动车在深圳市注册登记;
   (二)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三)16座以上机动车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机动车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或者其他类型的汽车安全带;
   (五)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在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不超过6分,且未发生过负次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六)学校、幼儿园租用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
   第八条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或者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经发证机关检验合格后,领取《校车许可证》。
   第十条《校车许可证》应当载明牌证号码、机动车类型、核载人数、车属单位、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名称、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校车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机动车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1年。
   《校车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
   第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许可证》,取消校车图案和标识。
  第十四条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使用校车图案和校车标识。

第三章 校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校车所有人应当执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校车应当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六条校车所有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并建立台帐:
   (一)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二)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第十七条校车应当配备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装置。
   第十八条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应当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载。
   第十九条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一)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许可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校车许可证》,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校车许可证》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运载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对学校、幼儿园及出租校车的所有人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校车许可证》持证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校车驾驶人与《校车许可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未运载学生时,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或者在公交站台上下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校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法扣留校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所有人,并协助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校车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校车许可证》。
   第三十条校车所有人未按规定维护校车,属于营运机动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属于非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许可证》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及时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三十五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外地学校使用校车在本市运载学生上学、放学的,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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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1年11月8日


  为了推动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本条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42号

关于印发《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为做好200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修养、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部分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是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继续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二、请各单位根据《继续教育大纲》的统一要求,抓紧制定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师资与课时,认真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行业、企业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或补充继续教育内容,以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充分体现行业、企业的需要,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共同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三、《继续教育大纲》可从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www.chinasafety.ac.cn)下载。

  各地在此项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培训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4463146。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内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关职业道德的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行为准则等。
(二)要求: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准则和执业守则;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内容:《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各省(区、市)最新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
(二)要求: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对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熟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主要内容,了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现代安全管理
(一)内容:国内外安全科学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及现状,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及特点,事故发生的机理及事故致因理论,系统安全工程,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采取的相应措施。
(二)要求:了解安全管理学知识和安全管理科学的发展,现代安全管理的方法和特点,安全科学理论在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应用,各种事故致因理论的原理,系统科学作为一般方法论对安全管理的作用及意义。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一)内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的运行模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体系建立方法与步骤,体系策划与试运行,体系审核的基本概念、审核方式和方法,体系认证实施程序。
(二)要求: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标准,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模式、要素和要素之间的联系,体系建立的方法与步骤;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的区别;体系认证审核策划和准备内容,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程序等。
五、应急救援预案
(一)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框架设计及体系的构成,事故应急管理的过程;事故应急预案核心要素、编制过程及方法,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演练方法,演练实施的基本过程、情景设计与演习目标选择,演练结果的评价。
(二)要求:了解重大事故应急的特点、我国应急救援工作现状、差距与问题;掌握应急预案的分级、分类及核心要素,应急预案组织结构和支持保障系统的内容,应急预案编制过程的危险分析和应急评估;了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效果评审方法及实施过程。
六、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
(一)内容: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简介,国内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与应用概况,《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技术和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二)要求:了解国内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熟悉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掌握《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程序和内容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七、高危行业安全管理技术
(一)内容:
1.矿山:煤矿瓦斯、煤尘、火灾、水患、冒顶等危害的防治措施;非煤矿山开采的安全技术,尾矿库的安全管理;矿山机械设备的安全;
2.建筑施工:建筑施工相关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
3.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部门规章及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典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4.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工厂安全规划,生产各工序的安全技术和管理,事故预防及控制方法;
5.民用爆破器材: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生产工厂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安全技术,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规划设计和建设安全技术,火药、炸药、火工品、引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管理。
(二)要求:
1.矿山:掌握煤矿瓦斯的防治方法、矿尘危害预防措施、矿井火灾预防措施和矿井水害防治。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过程中危害的预防措施、尾矿库安全技术措施、矿山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
2.建筑施工:了解所在行业与地方当前建筑业总体发展趋势和特点、主要建筑事故类型和预防措施;
3.危险化学品:掌握危险化学品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了解近两年来国内发生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熟悉企业危险化学品预案的构成和编制方法,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
4.烟花爆竹:掌握烟花爆竹工厂的安全规划、设计和建设安全要求,生产各环节事故预防措施,废药处理和销毁方法;
5.民用爆破器材: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规划,爆破器材生产安全管理。
八、其他行业安全管理技术
(一)内容:各行业、企业及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适当调整和补充继续教育的内容,以体现行业、企业及地区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开展有关铁路、民航、道路、海上、渔港、内河、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要求:了解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技术;了解国内相关专业安全技术现状和最新国际相关专业技术;掌握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附表:课时安排(总课时不少于40学时)
内 容 参考学时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 4学时
二、最新法律法规 6学时
三、现代安全管理 4学时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学时
五、应急救援预案 6学时
六、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 4学时
七、高危行业安全管理技术 6学时
八、其他行业安全管理技术 6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