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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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粮财[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6年8月)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企业经营机制不活,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因此,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继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促进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继续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努力做好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财政、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1998年6月1日至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认定工作进展缓慢的省(区)要加快进度,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抓紧剥离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账责任,保证账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工作。各地要创造条件,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加以解决。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县市粮食部门内调剂使用。国有粮食企业要努力搞好经营,加强管理,增加收入,做好企业自筹资金工作;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把推进改革和创造就业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规划,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地处乡镇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分流职工,面向农村,方便农民,开办或参加农村粮油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农村粮油服务;地处城市的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民“三餐”,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活动,方便居民生活。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创新,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
(一)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创新,构建新型国有粮食企业骨干主体。在重点地区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库。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以及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边疆等地区,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大中城市应以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以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应急的成品粮油供应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国有民营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规范企业改制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依法审批。企业改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债务清偿工作,妥善处理好有关政策的衔接,防止引发新的矛盾。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经营能力。通过减轻企业财务包袱,降低企业负债水平,提高企业优良资产比率。多渠道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实行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也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通过其他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要根据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一)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工作。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当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可委托指定具备资质的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政府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实行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制度,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董事会和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一人兼任。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并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考核制。建立和完善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经营失误或违法违规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加强粮食企业统计、财务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把改革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管理,以管理进一步巩固企业改革发展成果。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统计工作,配备统计人员,改进统计方法,改善统计手段,保证统计经费,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核算,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降低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加强财务信息管理,控制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企业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快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尽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储粮技术规范,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损耗,保证库存粮食安全。
(五)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质量技术标准,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加强企业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推进粮食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工作,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企业领导层建设,提高经营和决策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员工团队意识,培育新型粮食企业职工队伍。
四、着力培育一批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一)积极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有竞争力、带动力强、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创立名牌产品。指导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为纽带,整合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开展兼并和联合,组建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要依托粮食产业发展若干个企业集群,建立企业集群示范基地。企业集群示范基地要以优质粮食产业为重点,以其较强的集散能力和辐射面带动周边粮油产业,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
(二)实施“退城进郊”战略,推动城区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向更适合粮食物流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地区转移。特别是大中型城市粮食企业要抓住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发展时机,在区域规划上做文章,搞好整体搬迁,引进战略投资伙伴,扩大粮食产业化和现代粮食物流规模,为企业发展壮大和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载体与平台。粮食仓储和粮食加工企业的“退城进郊”战略,要拉动粮食精深加工、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储藏运输产业带建设。要面向市场,集中发挥科技、信息、人才优势与组织协调作用,利用优惠政策,创新激励与合作机制,实行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运作,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大力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使农民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粮食产业化链条的重要措施,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推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有机结合。重点培育一批辐射力强的粮食合作组织,建立健全粮食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自律和中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粮食市场营销网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企业与农户、企业与合作组织以及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联合,发展粮食订单,确保合同履约率,推行“二次结算”,增加农民收入。
五、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鼓励国有大型粮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加大科技投入,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形成一批集研究、开发和应用于一体、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粮食企业。
(二)把企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结合起来,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国有粮食企业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和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包括粮库技术改造、粮油加工产业升级、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产后安全保障、粮食质量快速检测技术、现代粮食物流技术以及粮食流通信息技术等,促进企业产品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三)加快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和现代粮食储运的科技水平。鼓励企业开发粮食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与产业化项目,提高粮食加工转化的质量和效益,以及粮食信息化程度。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增加对粮食精深加工及产业化项目的投入,提高粮食精深加工集约化程度和粮食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发展现代粮食物流,构建快捷、高效、节约的粮食现代物流体系。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
(一)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购销。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支持力度,不断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和转化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搞活粮食流通。国有粮食企业要搞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积极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支持,掌握商品粮源,促进粮食购销。同时要通过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增强融资能力。积极探索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性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开创粮食收购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
(二)鼓励和支持产销区国有粮食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促进粮食产销衔接。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产销区粮食企业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促进粮食产销衔接。积极探索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主销区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国有粮食企业跨省区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的,当地政府要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产销区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快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七、积极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组织,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
(一)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等农村服务组织和粮食经纪人,探索农村粮油购销服务的有效形式。各地要把农村粮油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农村现代物流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在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国有粮食企业要发挥城乡结合、以城带乡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大对农村市场的辐射带动,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土地、房产、人才和经营等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等农村服务组织和粮食经纪人。加强农村粮油服务组织和粮食经纪人的网络建设,促进企业与粮油服务组织、企业与粮食经纪人、粮食经纪人与农户的联合。积极探索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粮食流通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努力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供优质服务。指导种粮大户和农村粮油合作组织参与粮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市场风险,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
(二)开展农村粮食连锁经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广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活为重点,采取连锁经营、批发配送、上门服务等形式,围绕农民群众一日三餐,积极发掘服务项目,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组织实施“厨房工程”,拓展农村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新模式,不断开拓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完善和发展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扩大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
八、加强领导和政策支持,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变职能,主动担负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职责。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有关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做好粮食仓库维修工作,保护和改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有利于企业开展粮食购销,方便农民售粮,各地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完善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对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对重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给予有关政策支持。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执行。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督促企业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化解改革中的矛盾,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发挥企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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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中国 越南


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一致认为,妥善解决中越海上问题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双方同意根据中越领导人就海上问题达成的各项共识,在1993年《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

  一、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在“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方针和“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 精神指引下,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南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为发展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

  二、本着充分尊重法理依据,同时考虑历史等其他相关因素,照顾彼此合理关切的精神,以建设性的态度,努力扩大共识,缩小分歧,不断推进谈判 进程。按照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争议问题的办法。

  三、在海上问题谈判进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两国高层领导达成的协议和共识,认真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原则和精神。

  对中越海上争议,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争议涉及其他国家,将与其他争议方进行协商。

  四、在寻求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问题的办法进程中,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精神,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原则,积极探讨不影响双方立场和主张的过渡性、临时性解决办法,包括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

  五、本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精神解决海上问题。稳步推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同时积极商谈该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积极推进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包括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上搜救、减灾防灾领域的合作。努力增进互信,为解决更困难的问题创造条件。

  六、双方每年举行两次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团长定期会晤,轮流主办,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晤。双方同意在政府代表团框架下设立热线联系机制,以便就海上问题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本协议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代表团团长       政府代表团团长

                     张志军           胡春山


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3〕309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4月3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一日


            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及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第三条 龙岩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统一管理工作,委托龙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征收对象
  第四条 在本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5元。外来打工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承担,并按用工人数计算和统一支付,标准仍按每人每月2.5元计收。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缴纳垃圾处理费3元,由所在单位支出。
  第七条 农贸市场与临时小菜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3元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商店、饮食店、酒家、宾馆等服务业按照不同类别、营业面积计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 市区内固定摊点,如水果摊、小商品摊、早夜市饮食摊点及流动摊点均需缴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的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经过自行处理达标后需运入垃圾处理场进行填埋处理的,按每吨40元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龙岩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目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有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中心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经批准的用款计划从财政专户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计委(物价)、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处直接征收,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代征。垃圾处理费按一年或半年征收一次。
  第十三条 市环卫处负责对沿街道商店、个体工商户、各种摊点、农贸市场(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市区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自发性市场及其清扫保洁范围内的商店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征(代)收单位征收范围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并按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代征的垃圾处理费在征收基数内按实际征收额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超过基数部分按20%提取代征手续费;市环卫处按实际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超过基数部分按8%提取手续费。
  市财政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代征额的60%返还给新罗区政府,统筹用于征收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及环卫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孤寡老人、下岗职工等确属民政救济、低保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经有关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证明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五、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收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垃圾处理费,凡妨碍收费工作或者侮辱、殴打收费工作人员者,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收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范围"系指市规划区内所产生的垃圾并进入市垃圾处理场处理的区域,并随着城市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各县(市)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龙岩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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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行 业   基准数  收费基数   收费标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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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酒家、酒店   2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2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厨房餐厅(含过道
     饭店等饮食                  21-50平方米 35元/月 及包房)为计算面积
     业及茶馆 51-100平方米 50元/月
101-200平方米 100元/月
201-500平方米 150元/月
501-1000平方米 200元/月
1001-2000平方米 300元/月
2001-2500平方米 400元/月
2500平方米以上 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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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旅社 20床以内 20元/月 每增1床增收1元 有餐饮的需按餐饮
标准收费(不对外
营业的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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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厅、舞厅、
影剧院 5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5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51-100平方米 30元/月
101-300平方米 50元/月
300平方米以上 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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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 业   基准数   收费基数      收费标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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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玻璃、装潢店、蔬  20平方米以内  18元/月   20平方米以内 18元/月
    菜、理发、美容美                 21-50平方米 25元/月
    发、作坊、鲜花、                 25元/月51-100平方米 40元/月
    汽车、摩托车、自                 101-200平方米 60元/月
    行车修理店              201-500平方米 90元/月
501-1000平方米 150元/月
1000平方以上 2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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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日用百货、什杂等其 20平方米以内 15元/月 20平方米以内 15元/月
他商店服装、家用电 21-50平方米 25元/月
器及其维修 51-100平方米 30元/月
101-200平方米 50元/月
201-500平方米 75元/月
501-1000平方米 100元/月
1001-1500平方米 150元/月
1501-2000平方米 200元/月
2000平方米以上 2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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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 按实有人数 3元/人.月 学校指教职工
企事业单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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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 营业面积 0.3元/平方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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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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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2.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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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果 摊 25-30元/月.个
小商品摊 15-20元/月.个
早夜市饮食摊点 30-50元/月.个
流动摊点 15-20元/月.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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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