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对部分省市粮食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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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对部分省市粮食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对部分省市粮食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狠抓粮食市场管理,不能有松懈情绪”、“切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搞活销售市场,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等指示和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王众孚局长在济南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粮食市场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坚决管住粮食市场,维护粮食收购秩序,我司决定从6月上旬开始对部分粮食主产、主销省份粮食市场管理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方案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目的
了解各地在粮食市场管理中采取的措施以及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进一步巩固粮食市场管理中取得的成果,推动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交叉检查的内容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思想认识、组织、人员、机构、措施、舆论宣传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开展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的专项斗争。
2、当地在整顿和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打击个体私营加工厂直接或变相收购农民粮食行为中,开展了哪些工作,各加工企业是否都建立经营台账、经营行为得到规范。
3、当地是否加强了对粮食加工企业、用粮大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集贸市场等粮源的管理,粮食市场是否管住。
4、各地查处的违法收购运销粮食以及抗拒监管执法的典型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执法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交叉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安排
此次交叉检查共分四个工作组进行,每个工作组3-5人,负责3个省的检查。每个组由国家局的司领导带队,同时抽调部分省份工商局市场处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处长)组成。
工作组成员、检查省份及有关安排如下:
第一组,检查省份:黑龙江、吉林、辽宁
1、国家工商局司2个(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福建、湖南、广西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第二组,检查省份:安徽、河南、湖北
1、国家工商局司2人(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辽宁、吉林、广东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第三组,检查省份:湖南、江西、福建
1、国家工商局司2人(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四川、河南、湖北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第四组,检查省份:四川、广西、广东
1、国家工商局司2人(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安徽、黑龙江、江西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检查时间拟定为6月上旬。
(拟请个体司、法制司各抽一名司领导和一名干部参加检查)
四、各检查组成员集中报到时间为1999年6月上旬,分组报到。检查时间10天左右。
五、检查情况的总结
交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分别写出情况报告,认真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狠抓大要案件,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使粮食市场管理再掀高潮。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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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6〕6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地举办大型活动的数量逐年增多,这对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公安机关如何履行好安全审批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举办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已成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去年云南元阳“火把节”晚会现场发生宣传栏坍塌致人伤亡事故后,再次给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项工作,有效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保障公共安全,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参考规定,现印发各地,请遵照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大型活动安全技术参考规定

2.查处违反大型活动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执法依据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切实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举办,根据《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依法必须经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无需安全许可,但活动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涉及公共安全或可能影响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安全监督的重大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相关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二)检查、指导、监督大型活动举办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三)根据大型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性质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协助活动举办方维护现场秩序或直接组织实施现场保卫;

(四)处置大型活动中的突发治安事件,依法查处违反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大型活动治安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大型活动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注重培养专业人才,落实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

二、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应当实施安全许可:

(一)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在影剧院、音乐厅、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内的活动除外);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庙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含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内容的展览、展销、促销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受理、许可权限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应当由上级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活动,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和审查。

第七条 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公安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以及活动举办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相关合法身份的证明;

(二)法律、法规规定举办的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提交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三)室内举办的活动,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建筑物(场馆)出具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文书;举办的活动有临时搭建或使用特种设备、大型设施的,提供该特种设备、大型设施属安全合格产品的证明文件,以及在该特种设备、大型设施搭建完毕后能取得技术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文件的承诺书;

(四)活动举办方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五)活动区域平面示意图及临时搭建大型设施的设计图或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活动举办方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数量、职责任务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以及场地提供方签定的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活动场所的建筑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活动场地周边的道路通行条件及停车场地位置、泊车数量,入场活动人数的控制或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四)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五)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或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将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有关法律依据、受理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予以公示。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对有关受理、不予受理等告知事项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大型活动申请后,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二)对活动场地进行实地踏勘,确定该场所是否适合举办该项活动;

(三)指导活动举办方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对举办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指导、监督活动举办方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核定参与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的大型活动符合下列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安全许可的决定:

(一)提供的审批材料齐全、真实的,且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举办的活动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三)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场地提供方安全责任明确,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完备,保卫力量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的;

(四)活动场地、场馆的建筑质量、消防设施、公共设施以及供电、供水、通风、照明、疏散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临时搭建的特种设备、大型设施通过有关技术检测部门检测的;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十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延长及告知手续。

对申请人在二十日内不能提交有关技术检测部门对临时搭建或使用的特种设备、大型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延期十日作出决定;申请人未提出申请,或者在申请延长的期限内仍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的大型活动,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十四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需要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审查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日内将相关材料送达下级公安机关,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交办材料的十四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受委托的下级公安机关可能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交审查意见的,应提前二日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上级公安机关收到下级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举办时间的,举办方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重新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举办方要求变更活动地点、内容的,重新按照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举办的大型活动(包括无需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有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或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批准后,应当将批准意见抄告同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

三、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举办的大型活动作出安全许可后,应当对下列事项继续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活动举办方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印制和发售入场票券,入场票券应当标明座位号,确保一座一票。对特别重大的活动,公安机关可以在入场票券上加贴防伪标记或要求举办方增加其他防伪功能;

(二)对举办方安全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安全工作人员是否充足到位,以及相关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健全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活动场地内临时搭建的设备、设施(如舞台、看台、隔离物、临时照明设备、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观众座位、疏散通道、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或公安机关核准的方案搭建、设置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举办方安全负责人签字,同时责令当场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应当向举办方发出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举办方立即停止活动:

(一)举办的活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活动举办方印制、发售的入场票证超过额定人数,或入场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不能及时改正的,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现场出现其他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活动举办方擅自改变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活动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对在大型商场、超市、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展览、展销、促销、咨询、人才交流会、产品推荐会等无需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施下列安全监管措施:

(一)督促活动举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或主管单位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卫力量和必要的安全护防措施;

(二)督促活动举办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控制好活动场所的入场人数;

(三)督促活动举办单位、活动场地提供单位或主管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活动场地内消防设施、供电照明、疏散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四)对有关活动举办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防护、应急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未消除的,及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需由公安机关直接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大型活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场地设施、治安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等级预测评估,并根据预测评估结果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组织领导、任务要求、指挥调度、职责分工、警力配备、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在大型活动安全保卫中,应按照统一指挥、任务明确、分工负责、强化协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认真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就警卫工作、交通管理、消防灭火、反恐处突等工作制定相关方案和预案;

(二)强化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活动现场秩序管理,重点维护入场口、疏散通道、观众席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区的现场秩序;

(四)加强交通组织管理,通过组织实施交通分流、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机动车辆的有序通行和停放;

(五)加强技术保障,确保指挥通讯的畅通,必要时架设监控设备,以便指挥人员实时掌握现场情况;

(六)解决后勤保障,为执勤民警提供必要的物资供应。

此外,各地还应结合为现实斗争服务的需要,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

五、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安全审批,强化安全监管,及时总结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切实增强为民服务意识。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同时,各地也应自觉接受警务督察部门对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察。

对在大型活动安全许可中有故意刁难、拖延、吃拿卡要等行为,以及因审核把关不严,检查监督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等情况,致使大型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对举办的大型活动发生治安事故(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厅。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第二条中的“参与人数较多”一般是指200人以上。

本规范第七条中的“技术检测部门”主要是指对临时搭建的大型钢构设施有建筑安全检测资质的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和对特种设施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本规范中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范执行后,遇有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实施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及相关监管工作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1、《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受理回执》

3、《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内部审批表》

4、《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5、《大型活动不予许可决定书》

附件1

大型活动安全技术参考规定

一、人员容量的核定及临时座位的设置

(一)在设有固定座位的封闭性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有效可视座位在2万个以下的,每场次核定固定座位的最大数量不宜超过有效可视固定座位数的90%;有效可视座位数在2万个以上的,每场次核定的固定座位数量不宜超过可用固定座位数的85%。

(二)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位的,每张座位所占面积不宜小于0.75平方米(其中体育场内摆放的临时座位不得占用跑道),每一区块的座位摆放数不宜超过20排、26列,前后排座位距离大于0.9米的,每排座位可以放宽到50个,同排座椅之间应予以固定。

(三)室内举办不设座位的活动,按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最大人员容量。

二、安全距离及疏散通道的设置

(一)舞台及临时搭建设施与观众区的距离

1、设有舞台且舞台高度不超过1.5米的,舞台与临时摆放座位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8米;舞台高度在1.5米以上的,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10倍。舞台属“T”形台的,“T”形台两侧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宜小于2米。临时搭建的舞台其后侧应预留安全通道。

2、在观众区搭建有灯光棚、摄像台、音响台(棚)等临时设施的,其周边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二)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设置

1、举办的活动需设置临时座位的,临时座位区域内应当根据安全出口的位置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总宽度按每100人不小于0.6米计算,临时座位各区块间的主疏散道宽度不宜小于6—8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4—6米。

2、室内举办的活动,安全出口的数量按照400人—700人设置1个出口的底限标准开启安全出口,但最少不得少于2个,单个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室外举办的封闭性活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

3、主疏散通道尽量避免设置地槛、台阶,安全出口处不得有地槛、门槛。设有记者席、摄像设备的,不得占用疏散通道,观众区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

4、举办的展览、展销、促销等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10米大于3.5米的,一般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等于3.5米的,不宜设置展台、展位。

5、在公园或公共广场举办的大型活动,展台、展位的搭建应按参观路径的实际情况设置,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提高通道的安全标准,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6、需临时设置隔离护栏的,如采取三角支撑方式的,三角支撑面应背向人员流动的一方。

三、大型活动的灯光照明

(一)在夜间以及采光条件差的室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配备双路供电线路或其他应急供电设备;

(二)主活动场地均有灯光照明,群众入场、散场时,场地内的灯光照度不小0.5LX;

(三)大型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应当架设。

附件2

查处违反大型活动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执法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法律适用(2006年3月1日起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法律适用(适用至2006年2月28日)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的法律适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第十三条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拒不整改的;

(三)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举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分别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举办者或者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对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在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整改,予以消除的;

(三)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治安保卫制度松弛,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8〕8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
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
(试行)

目 录

前言…………………………………………………………………4
1.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5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5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7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8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9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5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14
  表16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16
  表17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16
  表18 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2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2 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18
  表23 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19
  表24 专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6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2
  表2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29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3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用水定额……………23
  表3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表32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2.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表 ………………………………24
  表1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24
  表2 城市公共交通业用水定额…………………………………24
  表3 零售业用水定额……………………………………………24
  表4 住宿业用水定额……………………………………………24
  表5 餐饮业用水定额……………………………………………24
  表6 环境管理业用水定额………………………………………24
  表7 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25
  表8 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9 其他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10 教育用水定额……………………………………………25
  表11 卫生用水定额……………………………………………25
  表12 社会福利业用水定额……………………………………26
  表13 文化艺术业用水定额……………………………………26
  表14 体育用水定额……………………………………………26
  表15 国家机构用水定额………………………………………26
  表16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26
  表17 生活与公共用水月变化系数参考表……………………27
编制说明……………………………………………………………28


前 言

  为有效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37号),特制定《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本定额涵盖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等48个行业,可供国民经济发展中涉水规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用水论证、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和各类用水考核基数、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使用。
  本定额由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编制。
  主要起草单位:绍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要编制人员:应 毅、王建利、伍焕海、王开元、沈伟泉、单新强、张建南、傅坚强、许丹凤、卜宇倩、何茂昌。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890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铁精矿粉 立方米/吨 3.8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911 铜矿采选 铜采选 立方米/吨 15
B0912 铅锌矿采选 锌精矿 立方米/吨 2.7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1100 其他采矿业 莹石粉 立方米/吨 2
石料、碎石 立方米/吨 0.6
石英砂 立方米/吨 1.1
建筑石料 立方米/吨 0.5
硫采矿 立方米/吨 1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310 谷物磨制 面粉 立方米/吨 0.3
C1320 饲料加工 饲料 立方米/吨 0.3
C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菜油 立方米/吨 3.9
菜粕 立方米/吨 3.1
C1351 畜禽屠宰 生猪屠宰 立方米/头 1.0
分割肉 立方米/吨 0.1
宰牛 立方米/头 0.8
牛分割肉 立方米/吨 0.9
C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熟食制品 立方米/吨 38
油脂 立方米/吨 0.6
腌腊制品 立方米/吨 17
其它肉制品 立方米/吨 32
糟卤 立方米/万瓶 30.5
C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 冻鱿鱼 立方米/吨 7.0
冻虾仁 立方米/吨 45
其它水产品加工 立方米/吨 69
C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脱水蔬菜 立方米/吨 55
速冻食品 立方米/吨 26
速冻蔬菜 立方米/吨 34
坚果加工 立方米/吨 12
C1392 豆制品制造 豆制品 立方米/吨 45
豆奶 立方米/吨 15
C1393 蛋品加工 咸蛋(真空包装) 立方米/万只 33
禽蛋 立方米/吨 41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411 糕点、面包制造 软馅 立方米/吨 20
月饼 立方米/吨 16
香糕 立方米/吨 10
其他糕点 立方米/吨 33
C1419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饼干 立方米/吨 2.6
C1421 糖果、巧克力制造 麦芽糖 立方米/吨 19
糖果 立方米/吨 45
C1422 蜜饯制作 蜜饯 立方米/吨 22
C1431 米、面制品制造 膨化制品 立方米/吨 5.0
年糕 立方米/吨 6.0
八宝饭 立方米/吨 10
粽子(160克/只) 立方米/万只 20
C1439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方便面 立方米/吨 6.0
盒装快餐 立方米/万份 67
C1440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灭菌奶 立方米/吨 16
炼乳 立方米/吨 9.0
消毒鲜奶 立方米/吨 10
酸奶 立方米/吨 13
奶粉 立方米/吨 19
C1453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罐头 立方米/吨 34
C1461 味精制造 味精 立方米/吨 210
C1462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酱油 立方米/吨 10
米醋 立方米/吨 6.0
豆酱 立方米/吨 6.0
C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酱菜 立方米/吨 30
腐乳 立方米/吨 18
南乳汁 立方米/吨 0.6
C1491 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营养液 立方米/吨 237
C1492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冷饮 立方米/吨 25
机冰 立方米/吨 1.3
冻品冷食 立方米/吨 25
C149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多肽黑白元 立方米/吨 38
果胶 立方米/吨 170
山梨酸钾 立方米/吨 38
葡萄糖酸钠 立方米/吨 84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521 白酒制造 白酒 立方米/千升 32
C1522 啤酒制造 啤酒 立方米/千升 12
C1523 黄酒制造 黄酒 立方米/千升 18
C1529 其他酒制品 果酒 立方米/千升 7.0
五加皮等色酒 立方米/千升 8.0
C1531 碳酸饮料制造 碳酸饮料 立方米/吨 3.0
C153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2.0
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1.8
罐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3.5
C153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果肉饮料 立方米/吨 0.9
果汁饮料 立方米/吨 5.4
含乳饮料 立方米/吨 15
C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其他软饮料 立方米/吨 18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 纱 立方米/吨 98
棉布 立方米/万米 32
化纤(涤纶)布 立方米/万米 224
色织提花布 立方米/万米 366
涤丝 立方米/吨 4.3
C1712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棉及棉混纺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297
化纤(涤纶)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149
棉及棉混纺针织印染布 立方米/吨 176
化纤针织印染布、散
纤维染色 立方米/吨 91
灯芯绒 立方米/万米 421
纱线染色 立方米/吨 390
C1721 毛条加工 洗净毛 立方米/吨 16
毛条 立方米/吨 28
C1722 毛纺织 毛纱 立方米/吨 33
呢绒 立方米/吨 4034
毛毯 立方米/万条 1164
毛料 立方米/万米 1168
C1723 毛染整精加工 散毛染色 立方米/吨 117
毛条染色 立方米/吨 92
毛纱染色 立方米/吨 134
毛衫染色 立方米/万件 420
C1741 缫丝加工 白厂丝 立方米/吨 700
棉片(条、球) 立方米/吨 165
精梳条 立方米/吨 21
绢丝 立方米/吨 537
C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坯绸 立方米/万米 11
C1743 丝印染精加工 精炼绸 立方米/万米 25
染色 立方米/吨 382
印花 立方米/万米 532
染丝 立方米/吨 124
砂洗绸 立方米/万米 530
针织印花绸 立方米/吨 91
真丝绸整理 立方米/吨 11
C1751 棉及化纤制品制造 毛巾 立方米/万米 264
阔幅床单 立方米/万条 3060
棉毯 立方米/万条 765

C1753 麻制品制造 亚麻纱 立方米/吨 78
黄麻纱线 立方米/吨 3.7
C1756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浸胶帘子布 立方米/吨 17
C1757 无纺布制造 粘合衬 立方米/万米 397
水剌无纺布 立方米/吨 30
C1759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 医用纱布 立方米/万米 38
医用腹部垫 立方米/万米 42
C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坯布 立方米/吨 232
C1762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手套、帽、巾 立方米/万件 113
针织羊毛衫 立方米/万件 549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810 纺织服装制造 梭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82
针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164
服装染色砂洗 立方米/万件 867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910 皮革鞣制加工 轻革 立方米/平方米 0.2
山羊鞋革 立方米/平方米 572
服装革 立方米/平方米 0.4
棒球革 立方米/张 2.6
C1923 皮箱、包(袋)制造 箱包 立方米/万只 1600
C1931 毛皮鞣制加工 裘皮染毛 立方米/万张 65
皮硝染 立方米/万张 155
C1932 毛皮服装加工 裘皮服装 立方米/万件 5600
C1939 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各类裘皮围巾 立方米/万条 340
兰狐领 立方米/万条 1100
C1942 羽毛(绒)制品加工 羽绒羽毛 立方米/吨 19
水洗羽毛 立方米/吨 340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021 胶合板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 立方米/立方米 2.7
单板 立方米/立方米 1.8
C2023 刨花板制造 刨花板 立方米/立方米 0.7
C2029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立方米/立方米 209
C2040 竹、滕、棕、草制品制造 竹胶板 立方米/立方米 2.8
竹木地板 立方米/平方米 0.4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210 纸浆制造 自制浆 立方米/吨 85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兰芯纸 立方米/吨 66
扑克纸、餐巾印花纸 立方米/吨 77
新闻纸 立方米/吨 157
箱板纸、涂布白板纸、黄板纸 立方米/吨 83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灰底涂布白板纸 立方米/吨 27
瓦楞纸、装饰纸 立方米/吨 44
纱管纸板 立方米/吨 116
牛皮箱板纸 立方米/吨 122
非织造布 立方米/吨 0.4
牛皮卷芯纸 立方米/吨 150
印花纸 立方米/吨 79
平衡纸 立方米/吨 50
牛皮纸 立方米/吨 90
绉纹卫生纸 立方米/吨 84
云母纸 立方米/吨 223
半透明纸 立方米/吨 85
仿牛皮纸 立方米/吨 100
过滤纸,油封、编织、贴花等纸 立方米/吨 51
棉纸 立方米/吨 63
引线纱纸 立方米/吨 610
灰板纸 立方米/吨 94
卷烟纸 立方米/吨 150
双胶棉纸 立方米/吨 936
电池棉纸 立方米/吨 990
电隔纸 立方米/吨 1088
锚杆纸 立方米/吨 1683
吸尘袋内纸 立方米/吨 1140
装饰纸原纸 立方米/吨 1000
成型纸 立方米/吨 384
复写原纸、拷贝纸 立方米/吨 224
电话纸 立方米/吨 140
汽车工业滤纸 立方米/吨 170
化学分析滤纸 立方米/万张 138
热封型滤纸 立方米/吨 409
长纤维纸 立方米/吨 1484
打字蜡纸 立方米/万盒 41
双面胶带纸 立方米/吨 1364
网干纸、防粘纸、淋膜纸 立方米/吨 1.7
医用胶带棉纸 立方米/吨 1060
包装纸 立方米/吨 99
自用包装板 立方米/吨 144
C223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彩盒、外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2.3
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10
包装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0.7
瓦楞纸箱 立方米/吨 2.3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彩印 立方米/吨 13
印刷品(报刊类) 立方米/万印 0.7
印刷品(书刊类) 立方米/万印 1.3
包膜 立方米/万米 1.2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412 笔的制造 铱金笔 立方米/万支 48
C2421 球类制造 羽毛球 立方米/万打 306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611 无机酸制造 盐酸 立方米/吨 1.0
硫酸 立方米/吨 9.0
碳酸 立方米/吨 47
稀硝酸40% 立方米/吨 7.9
磷酸 立方米/吨 59
氢氟酸 立方米/吨 4.0
无水氢氟酸 立方米/吨 0.8
亚磷酸 立方米/吨 36
无水氟化氢 立方米/吨 6.0
C2612 无机碱制造 烧碱(折百) 立方米/吨 26
纯碱 立方米/吨 20
氢氧化铜 立方米/吨 208
工业氨水 立方米/吨 65
C2613 无机盐制造 硅酸钠 立方米/吨 2.6
碳酸钙 立方米/吨 70
硫酸铜 立方米/吨 130
碳酸钾 立方米/吨 329
氯化铵 立方米/吨 84
碱式碳酸铜 立方米/吨 142
硫酸锌 立方米/吨 4.0
硫酸铝 立方米/吨 11
结晶氯化铝 立方米/吨 1.0
次氯酸钠 立方米/吨 0.9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硫酸二甲酯 立方米/吨 11
四氢呋喃、氯仿 立方米/吨 38
1-氯蒽醌 立方米/吨 99
化学中间体 立方米/吨 520
苯胺、硝基苯 立方米/吨 13
硝化棉 立方米/吨 42
苯甲酸钠 立方米/吨 6.0
胍盐 立方米/吨 79
环酸 立方米/吨 376
苯甲酸、二氟一氯乙烷 立方米/吨 8.0
一氟二氯乙烷 立方米/吨 6.7
六氟丙烯 立方米/吨 17
三氯化磷 立方米/吨 4.7
三氯硫磷 立方米/吨 98
油酸 立方米/吨 2.0
顺丙烯二酸酐 立方米/吨 30
酒石酸 立方米/吨 352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水杨酸 立方米/吨 160
混合脂肪酸甘油酯 立方米/吨 2.0
2B酸 立方米/吨 527
磺酸 立方米/吨 58
四氟丙醇 立方米/吨 17
三氟丙烯 立方米/吨 13
磷酸酯 立方米/吨 1887
十六酸异丙酯 立方米/吨 71
脂肪醇 立方米/吨 60
脂肪酸 立方米/吨 92
苯酸 立方米/吨 84
对甲苯胺 立方米/吨 277
邻氯(氯乙基)苯胺 立方米/吨 255
苯基肽碳酸盐 立方米/吨 255
二氯吡啶 立方米/吨 43
甲醇 立方米/吨 21
混合胺 立方米/吨 19
2-乙基蒽醌 立方米/吨 91
甲磺酸氯 立方米/吨 98
甲磺酸 立方米/吨 470
甲磺酸胺 立方米/吨 256
对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0.7
二氯噻唑 立方米/吨 9.0
对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4.0
邻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8.0
对硝基氯苯酚 立方米/吨 16
邻氯苯胺 立方米/吨 22
Z-噻吩乙醇 立方米/吨 755
Z-噻吩乙胺 立方米/吨 1416
二乙基醛 立方米/吨 170
二甲基醛 立方米/吨 255
对硝基苯甲酸 立方米/吨 88
2-氨基5-硝基苯酚 立方米/吨 169
4-氨基-乙羟基甲苯 立方米/吨 625
2,4,6-三氯苯胺 立方米/吨 161
醋酸酯 立方米/吨 96
1,3,5-三氯苯 立方米/吨 165
乙胺 立方米/吨 130
6-氯-2-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3-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5-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20
L苯丙氨酸 立方米/吨 2019
苯酐 立方米/吨 8.0
有机锡 立方米/吨 202
二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7.0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工业甘氨酸 立方米/吨 77
乙炔气 立方米/吨 158
十溴二苯醚、溴乙浣 立方米/吨 142
邻乙基苯肼盐 立方米/吨 30
三聚氰胺 立方米/吨 55
甲醛 立方米/吨 1.0
苯碱 立方米/吨 30
乙醇 立方米/吨 78
对甲酚 立方米/吨 22
C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炭黑 立方米/吨 23
白碳黑 立方米/吨 68
合成氨 立方米/吨 53
液氯 立方米/吨 5.5
活性碳 立方米/吨 43
氧化铁 立方米/吨 10
二氧化硫 立方米/吨 16
C2622 磷肥制造 磷肥 立方米/吨 0.6
C2629 其他肥料制造 碳铵 立方米/吨 31
C2631 化学农药制造 2甲4氯 立方米/吨 138
氟乐灵 立方米/吨 5.0
三环唑 立方米/吨 4.6
三唑磷 立方米/吨 408
草甘膦原药 立方米/吨 257
马拉松 立方米/吨 17
杀螟松 立方米/吨 249
甲基1605 立方米/吨 8.0
邻对位、软骨素 立方米/吨 11
杀虫双、杀虫单 立方米/吨 93
甲霜灵 立方米/吨 202
甲基对硫磷 立方米/吨 133
草甘膦 立方米/吨 67
氧乐果 立方米/吨 87
丁草胺 立方米/吨 45
甲胺磷 立方米/吨 143
异稻瘟净 立方米/吨 44
乙酰甲胺磷 立方米/吨 65
乙草胺 立方米/吨 40
C2641 涂料制造 油漆 立方米/吨 7.0
涂料 立方米/吨 0.4
粉末涂料 立方米/吨 4.0
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油墨 立方米/吨 3.0
C2643 颜料制造 颜料 立方米/吨 212
C2644 染料制造 分散染料 立方米/吨 153
染料 立方米/吨 57
合成染料 立方米/吨 850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ABS工程塑料 立方米/吨 3.0
色母粒 立方米/吨 72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聚氯乙稀 立方米/吨 47
酚醛树酯 立方米/吨 2.0
环氧树脂 立方米/吨 10
聚酯切片、聚酯树脂 立方米/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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