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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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提出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十一)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副主任的任免;
(十二)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十七)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讨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有关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办公厅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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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带孩子“地铁大便”,只因不会受到处罚



于伏海



带孩子到处拉屎撒尿,可以说是中国的一道风景,不管带的是男孩子还是女孩子,也不管是在哪里,一旦孩子说想“要尿尿”或者想“窝耙耙”,父母不管三七二十一,总会旁若无人地退下孩子的裤子,尿尿的尿尿,窝耙耙的窝耙耙,所以,走在中国的大街小巷,除了可以随处看见狗屎狗尿之外,还可以随处看见人屎人尿。



以上说的只是中国大陆大区,不包括台港澳。今年春天,有香港同胞非常厌恶大陆游客在禁止进食的地铁车厢里吃东西,就善意提醒(在我看来,哪怕声音有点大,也是正当的),结果遭来大陆许多网民的语言暴力。在中国大陆,如果一个人提醒另外一个妨碍公共环境的人时,往往会被骂做多管闲事,笔者也是看不惯各种低素质行为的人,也常常控制不住自己会善意提醒这些人,当然有时就干脆告诉他们不要这样做那样做,结果自然是遭到白眼,甚至嘲笑或者谩骂,去年参加律协举办的培训,会场上有人抽烟,就在我旁边,我跟他说,这几天嗓子发炎了,能不能不抽烟,这人回敬了一句,“马上就抽完了”。



马上就抽完了,马上就尿完了,马上就吵闹完了,马上就浪费完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大陆天天发生的非常之多的事情,笔者有一次坐在公交车窗口旁的座位上,边走边看窗外,一路走来,到处都有随地吐痰的,到处都有乱扔废弃物的,其中,碰见七个带着孩子路边尿尿的。



前几年,有人抱怨中国大街上没有公厕或者公厕太少,认为随地大小便也是这个原因造成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城市都展开了大规模建盖厕所的行动,别的地方我不知道,单就北京来说,大街上的公厕可是到处都有了,随处可见了,甚至每一个公交站旁边都会有公厕,所有的地铁站也都有公厕,各个写字楼里的公厕也是对外开放的,但是,公厕建起来,并没有减少带孩子随地拉屎撒尿的数量,不管是博士还是文盲,统统都一个德性,前几天,笔者看到从一个高档轿车里出来一个女人,抱着孩子在车旁边尿尿,而且还是个女孩子,真让笔者无语,前头不远处就是公厕,又开着车,不用一分钟就到了,可是,他们还是要像狗一样在路边尿尿,当然,这里的“狗”指的是中国大陆的狗。



更可怕的是,许多父母带着孩子闯红灯,而且还边走边说,这条路上都没有车,没事的,可以过过。现在想来,为什么中国人就改不了这些毛病,因为他们从小就在这种环境中生活,小时候父母带着自己到处拉屎撒尿,长大了,当了父母了,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到处拉屎撒尿,一代一代往下传。



生活环境是中国人随地吐痰带孩子随地大小便的原因之一,但是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不管是随地吐痰,还是随地大小便,都是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的,如果这些人为此要付出代价,恐怕他们就会收敛很多。举个不恰当但足可以说明“人性”的例子,打开各个社区网站,一些人写文章,总会被另外一些人用非常暴力的语言攻击,当然,这些人攻击别人常用的词就是他母亲的生殖器或者母牛的生殖器,但是,如果是国家主席写了篇文章,他们想攻击也不敢攻击,为什么,因为他们害怕付出代价,他们都知道,骂国家主席可能会被抓起来的(当然,欧美日等先进国家,骂皇帝是没事的,可以变着法的骂),网民们的这种心态也是现实社会中各色人等的心态,所以,如果让他们付出代价,相信他们也不会那么大张旗鼓地带着孩子随地随时大小便的!



该让他们付出什么代价呢?



笔者建议学习新加坡,用鞭刑惩罚这些人。这几天,外电报道,说中共新一届领导群体可能学习新加坡模式来统治中国社会,新加波的政治模式是不是适合中国不好说,但是,新加波对各种陋习的惩罚模式是完全可以引进的。



有的人说,为什么用鞭刑,而不是罚款?其实,罚款也得用,但是绝对不能离开鞭刑,也就是说,惩罚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各种低劣行为,必须使用鞭刑和罚金刑。假如有的人根本没钱或者钱很少无力支付罚金,那就没法惩罚他们,假如有的人钱很多,根本不在乎钱,那罚他们钱也会无济于事的,这样,鞭刑就能配得上用场了,不管是有钱的还是无钱的,只要实施了各种低劣行为,一经发现,就得被判鞭打二十到一百,如果监控录像拍到这些人的低劣行为,那就要在电视台等媒体上曝光,让人们知道这个行使低劣行为的人的真实面目,达到千夫所指万人唾骂的效果。



有的人又说了,怎么不用“拘留”的方式了,关他个十天八天的?原因是,中国大陆“有各种低劣行为”的人太多,如果拘留他们,恐怕没地方关。而鞭刑就不一样了,卫生执法者或者警察发现这些人后,抓去他们,给他们放一遍录像,让他们清楚怎么回事,然后就可以告诉他们鞭刑二十,并带离交通要道,立即执行。如果是在非交通要道,那就不用带离了,拿出鞭子就可以直接打!



通过这种方式治理,肯定能有很好的效果,等到治理得已经很少有各种低劣行为的人了时,全社会应该形成了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可耻的内在共识,此时,再加一条处罚措施,那就是,像银行记录信用记录一样,如果发现谁还敢随地吐痰带孩子随地大小便,那就给他们的信用记录上记录上一笔,让他们再尝尝想贷款无法贷的滋味。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太原航空口岸的管理,促进口岸各单位的协作和配合,使太原航空口岸的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国家主权和信誉,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简称省口岸办,下同)是本省口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口岸单位有关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并具有仲裁职能。
第三条 口岸联检区(包括联检厅、隔离厅、停机坪、国际货物仓库)是口岸联检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飞机、货物等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
第四条 太原边防检查站、太原海关、太原卫生检疫局和太原动植物检疫局等口岸联检单位,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行李物品、飞机、货物和机上供应品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口岸各单位应努力搞好自身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处埋好把关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坚持文明用语,礼貌服务,行为举止规范,不得脱岗、串岗。联检区内,联检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禁区工作卡,与联检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联检区。需在联检厅内越区工作时,应走工作人员通道。禁区工作卡由省口岸办审定,机场公安部门统一制发。
第六条 口岸各单位应树立全局观念,努力保证国际航班、地区航班、加班包机的安全和正点运营,自觉维护太原航空口岸的信誉。国际和地区航班因天气或飞机故障等原因在太原机场停降时,太原机场运输部门应及时通知省口岸办。如飞机停留时间短,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
,可免于检查。由机场安检部门对飞机实施监管;如旅客需下机时,须经联检单位工作人员登机检查许可。凡不属气候、航管、机场及飞机故障原因不得擅自取消航班。
第七条 口岸各单位及其他有关的服务、供应单位应根据太原机场飞行签派室预报的飞机动态安排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预报,在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境飞机在离港前一小时三十分钟进入岗位。在离港飞机起飞十五分钟或入境旅客办完手续后,各单位工作人员始
准撤离岗位。
第八条 入境飞机到港前二小时,出境飞机离港前二十四小时,包机公司应将本航班旅客名单送省口岸办及各联检单位;飞机飞行计划如有变更,太原机场值机室应及时通知省口岸办。
第九条 在出境飞机起飞前二小时,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由机场营运部打开国际联检大厅大门。口岸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准备工作。出境飞机起飞前一小时三十分,联检单位开始办理查验手续。提前到达的旅客凭机票可进入联检大厅等候。
第十条 每次飞机入境前,机组人员应向旅客宣传我国卫生检疫、边防、海关、动植物检疫等有关规定,并请旅客在飞机上填写好健康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有关规定及单、卡由各有关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 对入境飞机,联检人员在客舱前门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健康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舱单。末经联检单位许可,旅客不得下飞机。旅客下机后,联检人员(每单位二人)登机清舱查验。在联检期间,其他人员不得登机。
第十二条 民航运输部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从旅客下飞机至旅客拿到第一件行李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
第十三条 海关在检查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需其他联检单位检查处理的物品,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卫生检疫部门和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入境飞机清除下来的垃圾应进行监督处理。机场应设置专用的焚烧、处理垃圾和废旧物品的设施。
第十五条 联检单位在飞机起飞前三十分钟停止办理第一道出境旅客检查手续。民航运输部门应及时将登机旅客人数通报边防检查站和海关。若遇手续不符及安全原因等有碍航班正点时,省口岸办要及时通知太原机场值机室,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联检人员对出境飞机的清舱查验工作,应在分布的飞机起飞时刻前三十分钟清查完毕。联检人员清舱查验合格后,民航运输部门即可让旅客登机和装行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登机者,需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第十七条 入出境行李物品和货物的装卸,由海关负责监管。
第十八条 商检部门进口商品(进口废品由卫生检疫部门负责)的鉴定工作在海关验放之后进行,出口商品在海关接收报关之前进行,并在商检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进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部门(卫生检疫部门)加盖印章的进口
货物报关单验放,出口商品凭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验放。
第十九条 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通知货主凭提货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动植物检疫部门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在海关监管下逾期不报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与海关取得联系后,由海关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
及时作出检疫处理。对载有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包机机舱,需检疫处理的,由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对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的集装箱、木箱、竹筐、草袋、木质包装材料等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对来自植物疫区具有木质结构或箱体内带有木质托盘、垫板的集装箱等,木质包装材料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或作检疫除害处理。
第二十条 民航部门应认真做好装机、卸机时的现场记录,供商检、货主或其代理人确定责任归属或查询。装卸中发现包装破损、货报、货差时,民航货运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赴现场查验、鉴定、记录,并由有关单位签字,以分清发货人与承运人或装卸部门的责任。凡无证可查的包装
破损、货损、货差,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检疫部门对入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海关凭卫生检疮部门签发的卫生处理
证明放行。对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以及进口食品和其他特殊物品,均需到卫生检疫部门报验。
第二十二条 在国际和地区航班隔离区内(包括飞机的客、货舱),无主的货物应交海关(属危险品应交机场公安部门)处理。暂时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应交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交海关一份)、保管、查询,发还手续应在海关监管下办理。如属需要其他联检单
位检查处理的物品,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由民航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国际和地区航班隔离区以外拣拾的物品,由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保管、发还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和地区航班、各种包机的航空器安全监护由机场安检站负责。货物及集装箱装机时的保卫工作,国际联检厅及联检厅内从入口处至登机口的隔离警戒工作,均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隔离厅内从事免税业务的营业人员,须经边防部门同意和经过安
全检查方可进入。口岸各单位工作区域的秩序由本区域工作人员负责维护。
第二十四条 迎送人员在迎送宾客时,不得为旅客携带物品。迎送人员进入客机坪,由迎送人员持省委或省政府办公厅介绍信与省政府口岸办联系,经口岸办审核,机场值班经理签字后到公安部门领取客机坪临时通行证,由机场贵宾室派专人引导,并征得边防部门同意从专门通道进入
隔离区。进入隔离区的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五条 联检场地内各联检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暖、市内电话、广播服务等由机场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口岸区的公共场所、宾馆饭店、饮食行业、饮用水等由口岸卫生检疫部门负责卫生监督检测。
第二十六条 包机经营单位增减航班必须及时向省政府口岸办并省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包机经营单位方能与民航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