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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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12届5次)
  (2003 年6 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 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 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
  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条 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或者先行补偿费用。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绿化,不得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3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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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中直企业,是指国有独资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
三、本办法中的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四、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中直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中直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被兼并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已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已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不包括已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破产财产处置所得的职工安置费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国家已给政策、基本生活费已有资金保障的中直企业
下岗职工。
六、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以下统称“基本生活费”),一律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七、中央财政原则上按照“三三制”办法负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托管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中央财政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前两年连续盈利的中直企业以及中直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原则上不负担。
八、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中直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简称“名单”)。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盈亏状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
管及安置情况,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情况等。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受理其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事宜的劳动保障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财政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及“名单”保留终审权,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财政部将业经审核同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的3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转拨到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下岗分流任务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超过职工人数8%的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预拨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以提前预拨,年终进行清算。
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中直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并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清算表”(简称“清算表”)。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财务状况、再就业服务中心年度所需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重点说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
、使用及结余情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清算报告及“清算表”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办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年度清算工作。
十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保障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挪作他用的,中央财政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停止拨付补助资
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仍由企业原渠道列支。
十二、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1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略)
三、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年度清算表(略)



1998年7月23日

外交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外交部


外交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外交部2011年拟招考89名公务员,欢迎有志于外交事业、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报考。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招考对象范围和报考条件

招考对象范围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对象范围一致。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基本报考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语水平:报考外交业务类职位的,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其中报考英语、公共外交、法律、国际法、经济、金融等职位的,英语水平应达到大学公共英语6级60分(新记分体制下425分)以上;报考行政技术类职位的,英语水平应达到大学公共英语4级60分(新记分体制下425分)以上。

(二)身心条件: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对国内外环境变换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色觉无异常。

(三)对赴驻外使领馆常驻工作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被录用后须服从组织安排随时赴国外工作。

(四)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均须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进行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及公共科目考试的安排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有关通知为准。填写网上报名表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所学专业:本科、研究生任一学习阶段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一致的,即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二)外语水平:详细填写本人外语水平(注明参加大学公共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的时间、成绩,如有参加其他考试情况需说明请在备注栏注明。非通用语职位报考者请注明本专业语种等级考试的时间、所获证书或成绩,如有参加其他考试情况需说明请在备注栏注明)

(三)学习、工作经历:

请务必连续、准确填写个人经历。

有海外留学经历的,务必注明留学性质(公派、因私)、就读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学历、学位证书等情况。

应届毕业生须在“学习经历”栏如实注明本人最新专业成绩在全年级或全班的排名情况(请标出年级或班级人数),以及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201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注明:①委培或定向单位是否同意报考;②所在院校是否同意报考;③所在院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师范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须注明是否为免费师范毕业生。

非应届毕业生须详细填写工作经历(按年月顺序连续填写工作单位、职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如暂时待业须注明时间和居住地),并注明以下情况:①个人档案情况(存档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②户口情况(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③现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报考(注明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四)奖惩情况:奖励情况仅填写校级及以上各类知识技能性竞赛获奖情况(如外语、演讲、才艺竞赛等)和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受处分情况须如实填写。

(五)民族:如系少数民族,请在备注栏注明民族名称。

三、考试、考察工作有关说明

(一)公共科目笔试和部分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1、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须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有关考试安排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告。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

2、部分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报考日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德语、朝鲜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须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初试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均为客观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标准化答题卡作答。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以《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专业科目初试考试大纲》为准。

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时间为2010年12月4日下午14:00-16:00,考试地点设在北京。报考日语等上述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公共科目笔试考点选择为北京,并在北京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以及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将无法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二)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

1、人选确定: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公布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根据录用计划中确定的计划录用人数与专业科目和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人选。

报考日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人选产生办法: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成绩按照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按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人选,人选比例以录用计划为准。

进入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人员名单及考试具体安排将在我部考录网页上公布(http://www.mfa.gov.cn/chn/pds/wjb/gbclc)。

2、时间、地点和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将于2011年1月中下旬在北京集中进行。

专业科目考试科目如下:



职位类别
用人司局
职位名称
考试科目

外交业务类
地区业务司
英语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笔试)

英语测试(笔试)

英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公共外交

法律

国际法

经济

金融

*日语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笔试)

外语测试(笔试)

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英语水平测试(笔试)



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外语测试(笔试)均采用主观题。

*法语

*俄语

*西班牙语

*阿拉伯语

*德语

*朝语

葡萄牙语

印尼语

希腊语

行政技术类
行政司
工程管理
专业测试(笔试)
英语水平测试(笔试)

建筑学

环境设计

工民建

财务司
财会

投资经济

财务信息管理


全体考生均需参加心理素质测试(笔试)。

3、准考证:考生在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时,须携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准考证(届时可从我部考录网页下载)、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工作证(在职人员还需在考前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综合成绩比重:

1、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和非通用语职位(其他):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总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30%。

2、日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公共科目笔试和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总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总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30%。

(四)体检和考察:我部根据综合成绩择优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在北京统一组织体检并进行后期考察工作,同时对报名信息进行核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考试录用信息请及时登陆我部考录网页进行查询(http://www.mfa.gov.cn/chn/pds/wjb/gbclc)。

(二)我部考录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为:010-65965185(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下午5:00)。参加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考生如需了解有关情况,欢迎来电咨询。



外交部干部司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