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2:47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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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见附件一)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
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通知格式详见附件二),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
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纺机散件和关键件进口时征收保证金的,也比照财税字〔1997〕35号文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进口地海关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
附件二:关于对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准予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国经贸改〔1997〕262号)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报送对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给予政策性支持的实施方案的函》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商财政部,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结合“九五”期间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任务,1997-1999年,要在棉纺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鼓励其使用国产“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等)主机产品进行技术改造。请你会按照突出“三改一加强”,择优扶强,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壮大、增强竞争能力,积
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原则,编制项目计划。要优先选择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改革、重组、改造实施压锭(必须是压锭,不能是移锭)的企业、列入技术改造“双加”工程导向性项目计划和压锭改造专项的企业以及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或集团的重点技改项目,并从1997年开始启动,
滚动实施。
二、为加快“两机”国产化进程,对“九五”期间需要继续消化吸收的空气捻接器、变频器、变频电机、电子多臂装置、自条均整装置、无梭织机电磁刹车装置、工程塑料件等关键件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由主机厂择优选定配套企业和不布新点的原则,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争取到“九
五”末,“两机”主机产品的批量生产国产化率达到70%,并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两机”的主机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关于有关政策
(一)根据“两机”国产化进程,从今年开始,对你会组织的使用国产“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由纺织总会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提出清单),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
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即将下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上述关键件的进口关税,可参照国家每年发布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执行。
(二)进口关键件的对外工作,请你会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集中安排几家有实力的外贸(工贸)公司统一代理进口,进口的关键件要全部用于“两机”生产,挪作他用的,应如数追加税款。
(三)从今年开始,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中进口“两机”的同类整机产品,不享受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增值税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 )税管返第 号
______海关:
经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司审核,以 号文批准以下项目列入“两机”专项,请你关按照署
税〔1998〕799号文的规定,对项目进口关键件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项目单位名称______
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 金额 万
美元

关税征管司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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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南阳工艺美术事业,加快工艺美术队伍培养和素质提高,调动工艺美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或南阳籍在外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

  第三条 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和南阳市工艺美术协会负责组建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第四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由市内外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人员不少于30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库随机选取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评委和副主任评委各一名。

  第五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科学规范原则。

  (四)实事求是原则。

  第六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满6年;

  (三)有较高艺术修养,技艺娴熟,在业内有一定声望;

  (四)在相关报刊或研讨会上发表有论文或技艺总结;

  (五)获有市级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奖。

  第七条 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统一印制的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申请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2件(套),并附照片、创作说明和创作权属证明(由所在企业或至少1位省级大师证明);

  (四)发表的论文、技艺总结或作品集;

  (五)各种获奖文件证书;

  (六)反映本人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经历和业绩的其它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10份。证明材料一律提供原件。证书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实物作品由申报人携带参加评审会,评审结束后带回。

  第八条 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须由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或工艺美术协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先公示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应将通过初审的参评人员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30天。

  (二)异议处理

  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截止日后三十日内,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

  (三)评审

  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处理后一个月内,对申报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人进行评审。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应提前发给每位评委。评审会主要议程:

  1.由申请人简述从业经历和业绩,并对本人选送的实物作品进行介绍;

  2.由主任评委对其实物作品进行当场点评;

  3.评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评委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评审通过。

  第十条 被评审委员会评为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获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优先推荐参加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第十二条 获得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对外宣传和作品及作品说明书上标记“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字样。

  第十三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终身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核查属实,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上报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使用荣誉称号标记。

  (一)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人员在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中,违反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的,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五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招聘科技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招聘科技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0〕111号)下发实行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绩。但是,尚有一些地区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五不要”(即不要行
政介绍信,不要工资关系,不要户口,不要粮油关系,不要党团组织关系)的做法,随意到三线地区招聘科技人员和教师。这种错误作法,造成了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外流日趋严重,不辞而别现象屡有发生,已影响了三线科技队伍的稳定。这种情况如不及早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将会干扰
三线战略后方的调整改革和今后任务的完成。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国发〔1984〕77号)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科研、生产、教学单位招聘科技人员,那里的科技人才流动要有
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科技人员要求调离,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不辞而别。
二、对已经不辞而别的人员,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妥善处理。
根据国发〔1983〕111号文件关于大学、中专毕业生“在国家分配的岗位试用合格后,工作满三年方可允许合理流动”的规定,凡属一九八二年以来大学、中专毕业的学生,都要坚决动员其回原单位。其余人员,凡流向不合理,本人在原单位专业对口的,录用单位要密切配合原
单位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动员其归队,原单位要热情欢迎,不得歧视。凡流向合理、原单位又离得开的,经双方组织协商同意后,补办调动手续。
请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才流动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人才流动工作健康地发展。



198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