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7:30:33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由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第四条、第十条
市和区、县工商局
改为备案


2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核转通知书》的核发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第四条、第十条
市和区、县工商局
由展销会举办地工商部门监管

3
对空中飞行器《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核发
《上海市空中飞行器广告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2月12日发布)第六条
市工商局
升空、飞行按照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监管,广告内容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4
农药分装的审批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1995年11月7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农林局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改为禁止经营企业进行农药分装

5
畜禽生产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农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养殖业“十五”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2002年5月28日发布)第二点的第3点
市农委
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执行

6
非银行卡发行的审批
《关于加强对本市非银行卡(IC卡、磁条卡)发行管理的通知》(1999年8月6日发布) 第二点
市信息委


7

对外地政府、企业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关于外地单位在上海设立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3日发布)第六条
市政府协作办
对政府按行政机关内部审核处理

8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设立的资质许可
《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1989年2月21日发布)第九条
区、县科委


9
科技咨询机构设立的资质许可
《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1986年4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科委


10
对中心城区建设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的预审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发布)第四点
市经委


11
对拍卖企业拍卖罚没物资的许可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1999年5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经委
按照《拍卖法》指定拍卖罚没物资的企业

12
农资商品经营的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1996年发布)第三点第四段
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文件规定指定经营

13
在产权市场从事产权中介活动机构的资质认可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2日发布)第九条
市国资办


14
中心城区十五平方公里内非交通主干道施工工程的审批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1月9日发布)第三条第(二)项
市道路管线监察办
纳入掘路执照的审批

15
城市化地区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它活动等原因临时架设架空线的审批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2001年8月27日发布)第六条第一款
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事前备案

16
液化气储存充装站、气化站、供应站设施竣工的验收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1992年5月28日发布)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市燃气管理处
纳入供气许可制度

17
调换深井水泵的审核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发布)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


18
废井及长期停用深井修理或者恢复使用的审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发布)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
纳入取水许可制度

19
深井报废的核准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
纳入注销取水许可制度

20
深井回灌水源的审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发布)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市水务局


21
临时转供水的审批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给水处


22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个人住房买卖的审批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4月30日发布)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23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延长竣工期的审批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通过)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24
对变通性防噪声协议的审批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1986年2月25日发布)第十三条
区、县环保部门


25
对炉、窑、灶的消烟除尘设备的鉴定
《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88年1月12日发布)第十条
环保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26
自行清除处置船舶扫舱垃圾处置计划的审批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89年10月11日发布)第十条第二款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改为备案

27
改变环卫设施用地用途的许可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发布)第七十六条
区、县以上市容环卫部门


28
设计、建设环卫设施的审批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发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区(镇)市容环卫部门


29
在步行街拍摄商业影视片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七条
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30
在综合管理地区从事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三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发布)第十六条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31
在综合管理地区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三条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第十七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
改为由市容环卫部门内部征求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

32
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一条
外滩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33
在外滩风景区内举办社会公共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或者黄浦区政府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来管理

34
在广场或中心城区内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许可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三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发布)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来管理

35
在广场内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许可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

第十三条
广场管委会办公室
由有关部门内部征求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

36
在铁路上海站地区内为旅客搬运行李等劳务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地区管委会办公室


37
在铁路上海站地区内设置客运、货运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许可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地区管委会办公室
按占用城市道路来管理

38
处省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2日发布)第八条
市建委


39
建设工程采用境外、国外技术规范的审批
《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1985年11月25日发布)第五条
市建委
改为经专家技术论证后报市建委备案

40
熏舱作业的审批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上海海事局


41
船舶的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的许可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发布)第十七条
上海海事局
改为事前备案

42
港口岸线终止使用的审批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9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港口局


43
内河装卸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的审批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1991年8月31日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44
城市渡口和市区范围内企业专用渡口迁移的审批
《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8日发布)第九条
市港口局


45
乡镇渡口范围内的企业专用渡口迁移的审批
《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6
对从事营业性渡运渡口《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航务管理处


47
乡镇船舶转让、买卖、报废、灭失等审批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89年6月13日发布)第十三条
乡镇船舶管理员


48
建造乡镇船舶的审批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89年6月13日发布)第十五条
市航务管理处


49
公共文化馆变更馆址、馆名的批准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发布)第十条
市文广影视局
改为备案

50
公共文化馆利用馆内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发布)第十四条
市文广影视局
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执行

51
设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年8月7日发布)第五条、第十二条
市文广影视局


52
公共图书馆变更馆址、馆名的批准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8日发布)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备案

53
占用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的审批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8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执行

54
公共体育场所扩建、改建的批准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1日发布)第十条
市体育局
改为备案

55
殡葬广告的审核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1994年11月6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


56
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前置审批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发布)第九条
市民政局


57
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设立审批
《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1993年12月18日发布)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有关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58
其他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的审核
《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1983年5月12日发布)第二条、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59
除害服务机构的审批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0日发布)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爱卫办
改为备案

60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人选的批准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9日发布)第十九条
市、区(县)政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1
外省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的审核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62
外省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设立教学点,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跨区县设立分校(非独立法人)、教学点的审批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改为备案

63
单位聘用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批准
《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1994年10月14日发布)第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64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查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备案

65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义诊以外医疗执业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3月2日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纳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

66
新建烧油锅炉项目建议书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快上海能源结构调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发布)第六点的第1点
市发展改革委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职务犯罪法律特征的分析

李俊杰


  近年来,随着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加上体制、法制、经济的原因,职务犯罪不断地滋生和蔓延,而且,愈演愈烈,以至成为世纪顽疾,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笔者想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下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科学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关于何为职务犯罪,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阐释。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职务犯罪就是有权的人进行的犯罪,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公认规范背离既定管理目标的行为,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职务犯罪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人员道德的堕落,还有人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提出职务犯罪是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和私人目标的行为,上述定义从社会科学院的不同角度对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职务犯罪实际是一个法律概念。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2、法律特征:在研究职务犯罪时,往往存在着将职务犯罪的特征与构成分别加以阐述的情况。笔者认为,研究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当同研究职务犯罪的构成结合起来,并力求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研究职务犯罪的特征,使职务犯罪的特征牢牢扎根于犯罪构成这一基础上,这样才能帮助我们更全面、更准确、更深刻地认识职务犯罪。事实上犯罪构成反映的就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概括出来的职务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区别,所在也必然反映着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1)职务犯罪主体构成的多元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多个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的主体。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的人员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指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员政协委员,人民赔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共和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人员。
  (2)职务犯罪罪过心理的兼有性,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看,职务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新旧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变化较大,主要表现在修订刑法在职务犯罪的主观罪过类型上,取消了既可有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的职务犯罪,规定每一个罪名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失构成。
  (3)职务犯罪行为与公务的关联性。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种类繁多,每一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各异,这是它们的个性所在。但通过纷繁复杂的职务犯罪行为方式,可以发现所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与公务的关联性。
  (4)职务犯罪侵犯客体的多重性。大多数犯罪一般只侵犯某一种社会关系,担所有职务犯罪都要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既犯罪客体为多重客体,如果将职务犯罪作为与普遍刑事犯罪相区别的一类犯罪,那么此类犯罪无一例外地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同时还侵犯了具体的社会关系。职务犯罪除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这一同类客体外,往往还要侵犯其他的具体社会关系。如受贿罪还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刑讯逼供罪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表明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多重的,要求我们在认定职务犯罪时,不仅要看到职务犯罪客体的特定性,而且还应注意职务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从而正确划分职务犯罪的范围,充分认识其社会危害的广泛和严重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基本准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从严治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始终做到政治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局长负责本局工作。
  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团结。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决策要求

  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十三、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凡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须经市政府讨论后再作决定。
  市政府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应当由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纪录。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政策性文件、重点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市政设施建设、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一般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制定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必须符合宪法,符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或发布,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审查,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一般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五、市政府提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抓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落实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七、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行为的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一次。
  二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对人大代表的质询和政协委员的询问要积极作出答复,及时研究处理。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制度、措施,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坚持市长接访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直至妥善处理。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自觉地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积极运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以及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政策、指示、决定和市委、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总结、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提交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市发展计划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讨论决定专项重要事项或重要干部的推荐、人员任免等事项,应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市政府党组书记主持。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准备、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协调,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由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催办、督查,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级政府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转达。
  四十三、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四十四、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全市性会议每年年初制定会议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召开,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应贯彻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可以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五、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一般由部门召开,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会务、经费。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七、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
  四十八、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颁发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由市长审批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十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批,或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批。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内容不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已有明确审批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时,可由市长、副市长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十一、凡属计划外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和机构编制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二、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文件,审批领导应明确批示意见,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作同意;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意见为准。
  五十三、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贸易有关的、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在《惠州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十四、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一般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五十五、各部门部署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制定行业内部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制发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等,原则上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或经市政府批准后,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发文。
  五十六、努力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区)、各部门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十八、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十九、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应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加强政治学习,积极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做学习的表率。要密切关注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发展的新情况,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市长批准,并告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批准,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六十三、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维护和执行市政府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对市政府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对不遵守、不执行市政府的决定,或不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对于应当经讨论决定而未经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事项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要追究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或对下级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不用公款互相送礼和宴请,不接受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