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18 14:06:59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1981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1981)财预字第155号《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人民法院对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应当按照上述财政部《复函》规定的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 (81)财预字第1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2号函转来你院《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依法追回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原单位还在挂帐待核销的部分,归还原单位结清帐务悬案;原单位已做财产损失向国家报销了的,其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追赃的单位如数上缴国库。对这个问题过去我们曾个别答复过一些地方,现为了便于各地区统一执行,今后均按上述办法处理。
1981年8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中国银行



现将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后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境外旅客、驻华机构(包括境外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携运进境属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范围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券。
二、凡属国内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个人携运进境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人民币。
三、国外捐赠给国内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包括港澳台地区捐赠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国内单位或个人交纳收取人民币。
四、各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收取的外汇券,应于收汇后三日内向当地中国银行结汇,取得外汇结汇兑换水单。结汇金额较大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应联系当地中国银行开设“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人民币”专户。该专户采用“专户存储,逐级划转,存款计息,汇款收费”
的办法。
五、县(市)、地区(市)、省(市、区)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应分别于月终后三日、六日、十日将当月应缴费款汇交上级交通部门专户。
六、各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应按季将所取得的外汇结汇兑换水单汇总填报“车辆购置附加费外汇收入统计表”(表格附后),经当地中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核对加盖结汇证明章后,于季终了后十五日内报交通部汇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经交通部统一向财政部申
请办理外汇留成。
附件一
车辆购置附加费外汇收入统计表
单位:(盖章) 一九 年 季
---------------------------
日 期 | | | |
-----|外汇人民币|兑换率 |折美元金额| 备 注
月|日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审核: 制表:

注:1.本统计表应经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盖章确认
2.外汇人民币折合美元金额所使用的兑换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
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一九九二年一月起使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
是:1外汇人民币=0.1844美元。



1992年3月14日

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

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

一九七八年恢复企业奖励制度以来,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成绩是主要的。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上不一致,放松了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制度和提取奖励基金的办法不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加上某些领导干部把发放奖金当作单纯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致使在实行奖励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有些企业还竞相多发、滥发奖金,使奖金的发放失去了控制。有的企业甚至违法乱纪,任意提高商品价格,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牟取非法利润,借此多发奖金。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使奖励违背按劳分配原则,失去鼓励先进的作用,腐蚀职工的思想,影响职工的团结,而且浪费国家资金,给国民经济的调整增加困难。因此,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已经成为当前抓好调整、稳定经济的一项迫切任务。希望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传达贯彻一九八○年十二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把这项工作当做一件大事,切实地认真地抓紧抓好。现对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奖励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实行奖励制度,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
要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树立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各尽所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要发扬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批判和反对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
当前,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稳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这是大局,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实行奖励制度,发放奖金,必须服从这个大局,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特别是要服从国家利益,有利于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
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鼓励职工提高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增多社会财富,增加盈利,在增产增收并保证国家多收的基础上,增加职工的收入。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因此,实行奖励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把职工奖金的多少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职工的劳动贡献密切结合起来。企业奖金的增长速度,应当低于生产和利润的增长速度。
要把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两者并重,不可偏废。对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荣誉奖励,以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二、要克服企业之间奖励中的平均主义,严格控制奖金的发放。
所有企业必须是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条件下,才能提取和发放奖金。
奖金的发放要按照下列办法予以控制: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以主管局(或相当局一级的公司)为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应控制在所属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一个月至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之内。各局、各公司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局、各公司的生产和盈利情况分别核定。有的一个月标准工资总额,有的一个多月,生产好、盈利多的两个月,但不得一律都是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
各个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由各企业主管局、各公司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局、本公司全年应发放的奖金总额范围内,根据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不同情况,以及企业利润的增长幅度大小和取得利润的难易程度等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区别对待,先进企业多发,后进企业少发,不得平均发放。一个企业全年发放的各种奖金的最高限额(国家规定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除外),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个别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得突出好,贡献特别大的,经省、市、自治区经委、劳动、财政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多发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
有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减少核定的亏损额时,可以视同增加盈利对待,发给适当的奖金。
关停企业不发奖金。计划内的生产任务严重不足并且没有盈利的企业,也不发奖金。但为了鼓励这些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自行承揽生产任务,可以根据其承揽生产任务的多少和取得经济效果的大小,经企业主管局批准,酌情发放适当的奖金。
地、县一级所属企业奖金的发放总额,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在发放奖金后有多余的,可以用于兴建职工住宅和举办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或者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三、企业奖金的发放,要切实注意经济效果,要与生产相结合,与劳动竞赛相结合,并且不得在车间、科室和职工之间平均分配奖金。
各企业有权在本企业应发放的奖金总额范围内,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特点,自行拟定本企业的生产奖励办法。
企业对各车间、各科室,要明确规定发奖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考核计奖的办法。各车间、各科室对职工个人奖金的发放,应根据其具体生产、工作情况规定。对能够制定劳动定额和有其他生产指标可以考核的生产工人,按其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或其他生产指标的多少计发奖金。
对不能制定劳动定额和没有其他生产指标考核的人员,按其完成岗位责任和本职工作的情况发放奖金。
劳动竞赛中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放的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或企业基金中提取,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四、各企业必须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作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和奖励办法,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要坚决制止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1.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或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未完成国家计划而发放了奖金的;
2.发放的奖金总额超过本规定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的;
3.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物价或者变相提高物价,牟取非法利润,借此发放奖金的;
4.巧立名目,用坐支销售款、挤占成本、套取现金等违法手段发放奖金的;
5.借口推销呆滞商品或采购短缺物资而发放奖金的;
6.企业或单位之间拉关系送“奖”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索取“奖金”的;
7.变相发放各种实物奖(如以低价卖给职工台灯、电扇、家具等)的;
8.违反国家规定,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和补贴的发放范围、提高津贴和补贴标准的。
企业主管局、公司和企业发生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坚决纠正。有的停发奖金,有的扣回奖金、津贴、补贴。对于变相发放的实物,要按照合理的价格折价,扣回多发的部分。对有关领导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在本规定下达以前已经多发了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一般不再重新处理。但对违法乱纪,有意违反国家规定,情节恶劣的,仍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六、凡是具备实行计件工资制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年四月发布的《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制(含提成、分成工资制)的职工,除可以实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以外,不再实行经常性的生产奖。在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计件超额工资部分应在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开支。
七、要加强奖金的管理和监督
实行利润留成和自负盈亏的企业,从奖励基金中发放的生产奖金,均应从本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专用基金户”支取。
未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发放的生产奖金和实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发放的节约奖金,均应持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奖金总额证明单,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据支付。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开户银行有权拒付奖金。
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奖金的提取和发放加强监督检查,不得失责。各级经委、财贸办公室、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也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如果发生处理有困难的问题,应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
八、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下达执行。在制定具体规定时,要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具体规定要抄告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同时抄送全国总工会。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全民与集体联合经营的企业)奖励制度的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的精神自行制定,下达执行,并抄告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全国总工会。
九、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交通、基本建设、财贸、农林等企业,并从一九八一年一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在贯彻执行本规定时,一定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当前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促进生产的发展,促进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