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休闲小食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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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休闲小食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6.7%

国家质量监局


2003年休闲小食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6.7%


休闲小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结构也由原来的温饱型为主的格局逐渐向风味型、营养型、享受型方向转化,休闲食品以其特有的风味,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近几年小食品产品发展很快,出现了一批有品牌、有市场、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但同时也有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充斥市场。为了促进和规范该类产品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膨化食品、油炸小食品、水果蔬菜脆片等休闲小食品进行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6个省市59家企业生产的60种产品,合格5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6.7%。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

一、大小企业两极分化,产品质量相差较大。经过近几年激烈的市场竞争,生产小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出现了两极分化态势。一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靠科学的管理,良好的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配方,保证了产品质量,提高了产品档次,受到消费者欢迎,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高,企业发展进入良性循环。而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不善,偷工减料,产品质量和产品档次低,用质次价廉的产品冲击市场,产品大多销往小城镇或农村,企业发展受到局限,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部分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微生物超标。其中有1种高氏麻辣酥麻花产品菌落总数高达8800cfu/g,而国家标准规定为菌落总数应≤1000cfu/g。造成产品微生物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对车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重视不够,手工操作较多,原料卫生质量控制不严,包装材料消毒不彻底等。

三、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此次抽查发现,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比较普遍,有13个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占抽样总数的21.7%。具体问题有品名不规范,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产品配料名称标注不正确,净含量标注不规范等问题。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为其产品取一些稀奇古怪的名称,这些名称容易与其它产品混淆,误导消费者,如某膨化食品名称为“花生酥片”,消费者如从名称上理解,会将该产品当作花生制品而被误导。造成标签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不了解标签标准,或不重视食品的标签。

针对本次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国家质检总局责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质量好的产品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选购;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不合格企业认真整改,并严格复查,对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




休闲小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1
北京联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豌豆脆
卡迪那
125克/包
2003-9-7

2
西安太阳食品集团公司
太阳锅巴
太阳牌
45克/包
2003-8-8

3
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
旺旺雪饼(焙烤型膨化食品)
旺旺
84g/袋
2003-8-17

4
通用磨坊食品(南京)有限公司
美式茄汁香脆玉米角(休闲膨化食品)
妙脆角
18g/袋
2003-9-16

5
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
墨西哥鸡汁番茄味天然薯片
乐事
50g/袋
2003-9-20

6
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鲜虾片(系列膨化食品)
上好佳
50g/袋
2003-9-8

7
杭州小王子食品有限公司
小王子夹心麦烧(奶油味)(膨化食品)
小王子
118g/袋
2003-8-16

8
妈咪·大宝达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红妈咪.虾条
妈咪 MAMEE (图案)
22g/袋
2003-9-4

9
河北顶大食品有限公司
巴巴脆家庭号
巴巴脆
180克/包
2003-9-12

10
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香辣味薯片
可比克
110g/罐
2003-8-16


注:排名不分前后。



休闲小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1
宝鸡市秦东食品有限公司
高氏麻辣酥麻花
秦东
120克/包
2003-8-25
标签;菌落总数

2
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
苹果脆片
 
30克/袋
2003-6-8
菌落总数


注:排名不分前后。


正确选择休闲小食品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食品已成为一种时尚的休闲食品。以其琳琅满目的包装、花样各异的品种和鲜美松脆的口感深受人们的喜爱。膨化食品是一类以谷物、薯类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焙烤、油炸或挤压等方式膨化而制成的,具有一定膨化度的各类酥脆食品。制作过程中原料受热后水分急剧汽化,制成的产品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酥脆度。按加工工艺可将其分为四种类型:焙烤型(如雪饼)、油炸型(如薯片)、直接挤压型(如爆米花)和花色型(如米果)。

膨化食品主要是以谷物、薯类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加湿、膨化、烘烤、调料等工艺制成的一种组织松脆、香味逼真、风味各异的休闲食品。油炸食品是以面粉、米粉、豆类、蔬菜、水果、果仁为主要原料,按一定工艺配方,经油炸制成。水果蔬菜脆片是指以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真空油炸脱水等工艺生产的产品。

目前,市场上小食品产品的品牌众多,质量良莠不齐,不合格产品常常发生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国家标准中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作出明确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主要是生产企业在食品的加工、包装过程中被二次污染,例如大肠菌群往往是由于生产人员携带的大肠菌群对食品造成的污染。其次是油脂型食品中所含的脂肪酸败而引起的酸价、过氧化值超标,酸败油脂会造成人体胃肠不适,对机体酶系统有损害作用,在感官上使产品出现油腻味。为了防止膨化食品被挤压破碎,防止产品油脂氧化、酸败,不少厂家产品包装袋内充入氮气,欧美国家有法规规定,要求膨化食品一律充装氮气,它清洁、无毒、干燥,能保证膨化食品长期不变色、变味,食用安全。我国因无相关法规,有不少厂家用的是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的含水量比正常空气高,会造成袋内食品口感不酥脆。所以在购买时,发现包装袋上注明有充装氮气字样,就可以放心选购。若发现包装漏气,则不宜购买。消费者应到正规商家去,选购那些品牌知名度较高的产品,注意产品的标签标注应规范,小食品产品应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以及储藏指南等内容。包装袋内产品应色泽正常,具有应有的香气香味,无异味,外形完整,口感松脆,不粘牙,无杂质。

食用小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轻松和愉悦,但小食品只宜作为休闲食品偶尔食用。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是膨化食品的主要成分,人类的膳食中不可缺少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但摄入过多,会造成多余脂肪在体内蓄积,使人过于肥胖而导致各类疾病如高血脂、糖尿病等。也有人认为这些食品多属于“五高一多”食品,即高碳水化合物、高脂肪、高热量、高盐、高糖、多味精,长期大量食用此类食品会影响人体健康,儿童过多食用会明显影响进食。对于糖类摄入不宜过多的人群,也应谨慎选择含糖量较高的小食品。所以对任何人群都应适时适量地食用休闲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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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关于两国商标保护协定有关规定的换文

中国 日本


中国和日本关于两国商标保护协定有关规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7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77年9月29日)
             (一)对方来文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任王耀庭先生:
  关于执行日中商标保护协定,请告贵方对以下各点的意见:
  1.日本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由日本国政府发给的,证明在日本国内已经申请商标注册并已决定将发表申请公告或已受理商标注册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予以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由日本国政府发给的、证明在日本国内已受理商标注册的证件,以上理解可否?
  2.日中商标保护协定第一条的规定不包括缔约国的一方参加而另一方未参加的工业产权多边协定所规定的给予申请商标注册方面的特殊优惠。以上理解可否?
  3.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自注册开始为十年,并可多次提出续展注册,请告中国如何对待日本国民在中国的商标的有效期限和续展注册?
  4.请告在商标管理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哪些条款不适用于外国人(包括日本国民)。
  包括日本国民在内的外国人认为,没有文字只有图案的商标,在中国也得以注册,可否?

                            特许厅长官
                            熊谷善二
                            (签字)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特许厅长官熊谷善二先生:
  根据您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来函,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考虑到日方的具体情况,我们同意日方来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可先提供日本政府有关当局发给的该商标在日本已经正式提出申请注册的证件,俟该商标在日本获准注册后,再向中方补交注册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第一条关于中日双方在商标注册问题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包括对方国家参加的有关商标注册多边协定规定的任何特殊优惠待遇。

 三、我国商标管理条例(一九六三年四月十日国务院公布)和施行细则(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中下列条款不适用于外国,包括日本。
  商标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即最后一段),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
  对于只有图形而无一定名称的日本商标,我国政府也可接受申请。

 四、鉴于中国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多次申请继续注册,日方来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也为十年,可以多次申请继续注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任
                           王 耀 庭
                           (签字)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7〕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五城区。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福州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由市规划局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予以控制。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因在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故意卖商品房后买经济适用房的投机性行为,建议仍保留此限制性规定)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第十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购手续:
(一)申请人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经区房管局初审后,报市房管局。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应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住房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本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以及福州日报、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购房资格。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对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应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市房管局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申请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提交经市房管局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已售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单位团购,但尚未批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管局依照本规定重新审核,确属超过一年未入住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出售。
第十六条 驻榕部队和在榕中央直属、省直属系统以及市直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应按本规定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出售给本市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