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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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人民政府是否可以批准和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的规定执行。



199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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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医改领导小组提出的《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扬府办发[2010]27号)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机构补助办法》(苏财规[2009]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居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政府既要加大投入又要加强对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补助的原则:按照各地区域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改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对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给予补偿,建立因事设岗、绩效考核、补助适度、激励约束的政府补偿和机构运行机制。

机构的四项核定
第五条 核定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以各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的规定,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种类和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总量。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实行人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
第六条 核定服务功能和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七条 核定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因素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其他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第八条 核定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含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不含人力成本)、药品支出(不含人力成本)、人员支出、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不含人力成本)等综合(或分项)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人员支出按照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在职在编人数核定,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包括参保单位缴费部分。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他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补助渠道与方式
第九条 在综合改革和科学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情况,收支差额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多渠道补助。市区总体上按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承担三分之一,医保基金承担三分之一,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实施补助。
第十条 市统筹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补助方式:
1、从公共卫生服务中得到补助。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的人口、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数量,通过考核拨付资金。2010年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按人均20元筹集,市、区财政各负担50%。重大公共卫生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补助。
2、从购买医疗服务中得到补助。在基层医疗卫生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检查费中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计入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其补偿的项目、数量、比例和标准,由市人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从医疗保险药品门诊统筹中给予补助。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统筹制度,城乡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购买零差价药品时,按照不低于进价的30% 从门诊费用统筹资金中予以补助。
4、从保基本运转中给予补助。各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符合规划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支出给予补助;对综合改革后核定的人员及业务经费经常性支出差额,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保证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转。
5、从工作绩效中给予奖补。市相关部门对各基层卫生机构资源配置、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降低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按市统筹辖区内服务人数人均13元的标准筹集。
6、从与二、三级医院的联合中得到补助。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帮扶共建、业务培训、双向转诊等制度,吸引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医务人员为基层卫生机构服务,通过大医院的帮扶推进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市将出台鼓励公立医院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政策。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的办法拨付。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好年度预算,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市统筹辖区的年度预算需报市财政、卫生、人保等部门备案。预算批复后,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其服务的数量和成本预拨80%,其余补助经费在年终综合考核后下拨,医疗保险按实际服务和药品零差率实行实时补助,按月结算。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会同发展改革、卫生、人保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卫生、人保等相关部门将在各地考核的基础上组织检查。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医改 基本药物 经费补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省医改领导小组。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9日印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06]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自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研究实施方案、落实分担资金、制定配套办法,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现农村中小学春季开学在即,为确保开学前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新机制顺利实施,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工作重心和工作精力的安排上,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作为头等大事,“一把手”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按照中央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统一要求,逐项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责任制,“倒计时”地予以落实。近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除相应承担完成本省规定的各项任务外,还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主动深入到基层的教育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二、积极协调落实专项资金。为保证新机制的顺利实施,2006年春季中央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预拨资金已于1月上旬全部安排到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省新机制实施方案,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应承担资金在开学前统筹落实到县,并明确要求县分解到学校。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校量大、面广、基础薄弱的特点,与当地有关部门一起,尽量把工作做得细一些,确保学校开学时能及时、足额使用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和学校,要特事特办,采取特殊办法予以保证。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一旦出现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马上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能因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三、指导农村中小学编制2006年预算。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正确指导实行新机制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在春季开学前编制好2006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的内容要全,数据要实,安排要细,使用要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汇总当地农村中小学预算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入当地财政总预算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思想上、观念上和方法上努力适应改革的要求,抓住此次改革的有利时机,督促农村中小学逐步建立起规范的预算制度。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实施新机制的地区,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从今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等。暂未实施新机制的地区,仍按“一费制”办法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并严格公示。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

  五、尽快完成省内培训工作。各地要在2月底以前,组织完成本省的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对中央政策和本省的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对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进行辅导,对经费使用、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提出要求。要通过培训,确保实行新机制地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央政策。培训面要宽一些,培训的内容要细致、可操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和帮助县级教育部门把培训工作延伸到每一所农村中小学。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重点抓好三个阶段的宣传工作:一是在春季开学前,全面宣传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的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要保证将教育部、财政部印制的宣传卡发到实施新机制地区的每一个学生手中,将招贴画在所有农村学校张贴。二是在“两会”前,主动向本省的“两会”代表、委员们进行专题汇报,提供有关宣传材料,内容包括: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财政部、教育部出台的配套政策和做法,本省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等。三是抓好新机制实施后的跟踪宣传。要组织相关新闻媒体的记者,深入农村、学校,进行形式多样、富有深度和特色的报道,积极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进展,挖掘典型,暴露问题,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组织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住从现在到春季开学这段关键时期,结合实际,对省内教育系统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对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工作不认真、不过细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我部将于2月10日至25日,分7个小组,对今年实施新机制的15个省份(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督查重点是各地实施方案制定情况、2006年春季预拨资金到位情况、学校收费规范情况和政策宣传情况等。具体时间和安排行前另行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