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委颁发《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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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委颁发《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委


财政部、国家经委颁发《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59号和166号文件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

附: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使经济责任制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务院〔1981〕159和166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对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国家对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即“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和“超计划利润留成”。
凡是有条件按部门(包括公司)实行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得主管部门同意后,从上述五种形式中确定一种办法试行。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留成比例或包干指标的范围内,对所属企业(包括亏损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暂时没有条件按部门试行的,经财政部门同主管部门商定也可以按企业为单位实行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但是,不论按部门或者按企业实行,一个部门、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办法,不能兼用两种办法,重复提取留成。实行盈亏包干的单位,不再提取利润留成和企业基金。已经重复提取的,应当坚决纠正过来,并退回多提的利润留成和企业基金。经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工业局的县(市),可以采取由财政部门对同级经委试行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
二、对于生产正常、利润比较稳定的部门和企业,应当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或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全额利润留成办法,能更好地体现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简便易行,应当积极推行。
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的部门和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范围和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但是,为了比较合理地确定基数,应当将原来规定按上年利润(指利润总额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和按规定留给企业治理三废利润等以后的余额,下同)确定基数,改为按前三年平均利润滚动计算。企业当年利润高于前三年平均利润的,其中:相等于前三年平均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前三年平均利润增长的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前三年平均利润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的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今后新批准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部门和企业,其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应按前三年纳入利润留成的几项资金与同期利润总额计算。
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部门和企业,其全额利润留成比例,按照前三年应得的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之和,占前三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予以核定。
三、有些部门和企业,因情况特殊,实行上述两种利润留成办法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以下办法:
1.对因调整期间生产任务不足,利润大幅度下降的部门和企业,可以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的办法。年度的利润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分配的收入任务,结合生产计划和增产挖潜的要求,具体核定。超计划利润视同增长利润,大部分上交国家,小部分留给部门和企业。留给部门和企业的利润应控制在国务院〔1980〕23号文件规定的增长利润留成比例的范围内。
2.对潜力比较大的微利的部门和企业,可以实行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的办法。其中,有的可以实行“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有的可以实行“基数递增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的办法。上交利润包干基数一般应高于上年,超收部分国家所得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部门和企业所得一般不得高于百分之四十。对个别增产增收潜力小的微利企业,也可以实行“基数包干,超收留用,短收自负”的办法。
3.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部门和企业,可以实行亏损定额补贴包干的办法。其中,有的可以实行“亏损基数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有的可以实行“亏损递减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或分成”的办法;有的可以实行“定额补贴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留用”的办法。亏损补贴包干基数一般应低于上年,减亏部分国家所得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部门和企业所得一般不能高于百分之四十。个别企业减亏难度较大或者减亏数额不大的,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减亏部分企业可以多留一些或全部留用。
四、原经批准试行利润留成的扩权企业和部门,凡试点没有到期的,原则上仍应继续实行原来的办法。试点已到期的,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实行原来的办法,也可以改用其它适当办法。
五、中央各部门的利润留成比例和盈亏包干基数、分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地方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利润留成比例和盈亏包干基数、分成比例,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和财政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总额比例分成办法的省、自治区,应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其余地区均由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自行核定。
各地区已定的盈亏包干基数不合理的,要作适当调整;包干分成比例过高的,要降下来。
六、利润留成比例和盈亏包干基数确定以后,除了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的企业以外,一般应当三年或四年不变,以利于部门和企业作长期安排。对于少数生产、利润不稳定的部门和企业,其盈亏包干基数,也可以一年一定。
七、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和全额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应当在留成的利润中支付,不能列入产品成本;按规定应支付的计件超额工资,可以计入产品成本,并在核定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时,将这部分工资总额剔除计算。
实行盈亏包干和超计划利润留成的企业,按规定开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可以计入产品成本,但计入产品成本的奖金,只限于按标准工资总额10~12%提取的部分,按核定发放奖金数额高于标准工资10~12%的部分,应当从超收分成中列支。
八、为了发挥价格、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以后,除因国家规定调整产品价格和改革税制以及国家投资新增生产能力而影响企业利润增减幅度较大的以外,利润总额、留成比例或包干基数,一律不作调整。
九、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要坚持有奖有罚。对部门和企业,除考核利润指标外,还要考核产品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项指标。全面完成上述指标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五项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的百分之八。个别情况特殊的,其考核指标可以有增有减;扣减比例,也可视指标的重要程度不同而有高有低,但考核指标全部没有完成的,应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的百分之四十。完不成盈亏包干任务的,应当用部门或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补足。当年不足以弥补的,由下年补足。
铁道、交通运输、邮电、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另行商定。
十、企业用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和包干、超收分成资金,要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行业,也可以用利润留成资金或超收分成资金单独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的增长利润留成资金或超收分成资金,应当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提取奖金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利润增长幅度。发放奖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0号、94号文件和同年十月二日《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
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集中一部分职工福利基金,统建企业的职工宿舍或其他集体福利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奖金和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掌握一部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重点措施项目和全行业技术改造。
各项基金的使用计划,主管部门要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年终应将使用情况,随同决算一并上报。
十一、为了促进企业节约使用国家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一九八二年起,所有工交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企业交纳占用费,可视同利润提取利润留成,暂不调整利润留成比例。新批准试点的企业,核定利润留成比例时,原则上也应当包括资金占用费在内一并计算。企业由于减少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节约的占用费而增加的利润,可按财政部(81)财企字第49号文件的规定提取30%的分成。
十二、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部门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各项计划指标和经济技术指标,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利润留成资金和超收分成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严禁乱摊成本,截留利润,弄虚作假,转嫁负担和损害国家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应按情节轻重,扣减、停止应提的利润留成和超收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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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积极发展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

  第四条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第五条 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员工在工作时,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着装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努力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

  第七条 保证营业网点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切实解决客户排长队的问题。

  第八条 保证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周到的便民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提供客户书写用具等,并通过增加网上银行等自助设备保证营业网点有多种服务渠道。

  第九条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第十条 按规定对ATM、CDM、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客户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反假钞工作,并做好有关宣传。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 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会员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完成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审核工作,共计207份(其中化学药品50份,中成药157份),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在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同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上发布该说明书。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将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事宜,通知到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三、该批说明书公布之日起,有关受理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四、我局将从《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404号)开始,依次按已公布《目录》的批次,陆续公布其药品说明书征求意见稿,时限为60天,然后公布正式说明书。届时请及时转告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五、鉴于第一批和第二批非处方药审核登记软盘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自第三批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开始,可按照原审核登记软盘格式内容,复制于专属计算机中进行审核登记工作,并保留备份于3.5英寸计算机磁盘报备。


  附件:1.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
     2.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双跨”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