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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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

(2003年7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为民解忧督办工作,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强化服务职能,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为民解忧督办工作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的建议、意见、投诉、求助等事项。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市政府专线电话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45”专线电话)。

第四条 “12345”专线电话受理范围:

(一)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和工作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实行政务公开、公示制、承诺制的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违示、违诺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五)对投资环境的意见或建议;

(六)属于政府部门应当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七)对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八)对突发事件的反映;

(九)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个人无法解决的困难的求助;

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督办局(以下简称市政府督办局)是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为民解忧督办的工作部门,并受市长委托,负责“12345”专线电话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应当设专人或专线电话,负责处理市政府督办局交办的事项,也可直接受理本部门、本系统和辖区内的投诉、建议、意见和求助等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为民解忧督办工作实行以下三级网络管理体系:

(一)市政府督办局为一级督办网络,负责“12345”专线电话的受理,指令、协调督办、考核二级网络办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为二级督办网络,负责办理一级网络的指令事项,受理和办理群众直接反映的投诉事项,考核三级网络办理工作;

(三)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或各区(县、市)所属部门为三级督办网络,负责办理上级网络单位的督办指令和群众直接投诉的事项。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45”专线电话进行投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三)自报投诉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四)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

第八条 “12345”专线电话工作人员受理电话时,应当认真记录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及反映的情况等。

第九条 “12345”专线电话受理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咨询电话,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直接答复;对不能直接答复、办理的电话,可告知其向相关责任部门反映;对紧急求助电话,直接指令相关责任部门办理,并做好记录;对意见和建议类电话,详细记录并归纳分析后转相关部门。

(二)对求助或反映问题的电话,由市督办局按督办网络职责归口指令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未能办理或未按期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要限期反馈办理结果。

(三)对跨部门、跨区(县、市)或涉及面宽,难度较大的求助问题的电话,督办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指令相关部门及时办理或召开督办协调会进行解决。

(四)对影响较大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的电话,督办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并按领导批示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五)对节假日或夜间值班受理的电话,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记录,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及时处理确有困难的,可在正常上班后交办。对电话中反映的急需解决的事项,可请示总值班领导,必要时可直接通知涉及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处理;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直接报告市领导。

第十条 通过“12345”专线电话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来电人;电话交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主动向市政府督办局说明情况及原因。

市政府督办局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交办事项的反馈情况,必要时可选择部分反馈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办局对网络单位承办事项实施监督:

(一)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办;

(二)检查、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

(三)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交办事项处理情况;

(四)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五)对督办指令办理不力、达不到督办要求的,通知单位负责人到市政府督办局谈话,必要时向市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为民解忧督办工作遵守下列制度:

(一)责任制度。为民解忧督办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为民解忧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通报制度。各网络单位每月应对督办工作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上报工作情况。市政府督办局通过《督办动态》,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三)轮岗制度。“12345”专线电话受理中心实行固定人员与部门轮岗人员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培训制度。从事督办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方可上岗,相关部门应为培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五)领导接听电话制度。市领导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到市政府专线电话受理中心接听市民电话,倾听民声,了解民情。

第十三条 市政府为民解忧督办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区(县、市)及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办局应当确保“12345”专线电话的畅通。各级网络值守督办专用电话,在15分钟以内无人接电话的,可视为脱岗1次;在1小时以内无人接电话的,可视为严重脱岗1次。当月累计脱岗3次或严重脱岗2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督办局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督办指令不重视、敷衍塞责、拖延不办或经2次催办仍未办理的,由市政府督办局下达限期督办通知书,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办理的,由市政府督办局予以通报批评,提出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建议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专线电话受理中心和督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督办局建议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对扰乱市政府专线电话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市政府督办局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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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24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中对地下管线的损害,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广播电视、园林绿化、工业等)、人防等相关地下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监督等工作。
  建设、市政市容、园林、水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人防、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做好管线建设中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及反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手续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从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测量,并及时将测量成果、材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证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与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验收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各自的专业管线图,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进行补测、补绘,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材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汇总建设单位及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提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及应用工作,逐步实现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9]49号
  

广东省(不含深圳)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制订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1、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1: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监督工作事项。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以构建和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为目标。一是切实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职责,发挥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导作用;二是完善会计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三是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四是通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辐射延伸,强化对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效。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专员办负责对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事务所在广东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实施就地监督。

  第五条 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业务执业质量、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重点关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保险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并有针对性地选取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不受地域限制。专员办发现事务所审计的异地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也可与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协商,由当地专员办进行调查或检查。

  第六条 专员办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直接选择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企业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如涉及其他专员办牵头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牵头专员办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检查范围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查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由牵头专员办负责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检查涉及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将检查结果移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第七条 事务所应履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工作,并定期向专员办报送有关材料:

  (一)每年5月31日前向专员办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复印件;

  3、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首次报备需提交公司章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4、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分所可用财务报表替代),审计报告后所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7、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8、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见附件二);

  10、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11、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以上第1-8项表格格式及内容与向财政部年度报备的要求保持一致。

  (二)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客户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情况报送专员办。

  第八条 事务所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备工作。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专员办报送有关情况备案。其中:变更名称、地址的,合并或分立的,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备;设立或撤销分所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九条 事务所接受其他行政监督机关、行业协会检查时,应及时向专员办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条 事务所在接受专员办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事务所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专员办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一条 事务所在接受专员办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安排固定的检查联系人员。

  第十二条 事务所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应对全年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专员办,总结的内容包括审计业务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具体做法,内部质量控制及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及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员办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内部质量控制薄弱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六)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七)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八)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九)收费异常的;

  (十)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十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二)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五)专员办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专员办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报备信息的基础上,采用走访调查、约谈、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等情况,全面掌握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等执业情况。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疑点、问题、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通过现场调查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专员办根据监管的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监管信息,研究在监管中需协同解决的问题,与事务所建立良好的监督互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对事务所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情况,专员办将积极探索对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事务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的形式包括: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案件,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问题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对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八条 专员办对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专员办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专员办对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资料调到办公地点进行核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调阅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事务所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

  (三)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核查手段。

  第七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总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分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移交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再由牵头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及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对事务所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广东省财政厅执行。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应加强与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其他专员办的沟通与协调,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应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规范、公正、透明,自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及时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教育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应恪守监督独立性,保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监督形象,不以任何形式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不当利益,不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与履行监管职责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应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doc
http://gd.mof.gov.cn/bennyzhu_guangdong/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7/P02009072138972400843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