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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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澳门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三、澳门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1。该表格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磋商确定。

四、澳门经济局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式样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五、《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澳门经济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六、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8位数级税目的货物,而这些税目的货物必须同属于《安排》附件1表1所列明的货物;
(三) 原产地证书上列明指定的单一报关口岸;
(四) 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内地协制编号,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五) 原产地证书的计量单位,按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写;
(六) 原产地证书不许涂改及叠印,否则应重新签发;
(七)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八) 原产地证书依据表格1的格式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中文。此项文字要求应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实施;
(九)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或生产企业可在保证原证未被使用的基础上,向澳门经济局书面申请签发一份原证的副本,且该副本上应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副本”。如原证已被使用,则后发副本无效。如后发副本已被使用,则原证无效。

七、双方采取联网核查的方式对实行零关税的澳门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进行管理,并通过专线将下列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传送到海关总署: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澳门经济局应将上季度享受零关税的澳门货物的生产及发证资料,传送海关总署备案;
(二)澳门经济局签发原产地证书后,应立即将原产地证书的基本情况,包括原产地证书编号、出口人名称、工业准照编号、报关口岸、产品内地协制编号、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金额及币制等信息经专线传送到海关总署;
(三)申报地海关将澳门经济局所传送的电子资料与进口人申报时呈交的原产地证书核对无误后,应在7天内完成核注并向澳门经济局反馈;
(四)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信息。

八、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申报地海关经联网核对无误后,准予进口货物享受零关税待遇;因故不能联网核对的,应进口人要求,申报地海关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该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申报地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九、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向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应在90天内予以答复。如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未在90天内完成核查,并确认有关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可通知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有关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完成核查后,申报地海关应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十、双方可将执行《安排》附件2的原产地规则及本附件所需的行政互助纳入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或其它有关机构的合作互助安排,交换相关信息,包括由澳门进入内地货物的原产地的信息、原产地证书内容真伪、享受零关税优惠的澳门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及其它有助于监管本附件正确实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派员到对方进行实地访问,了解情况。

十一、经任何一方核查证实实行零关税的货物不符合《安排》附件2表1和本附件的规定时,双方即互相通报,并按适用法律采取行动。

十二、双方应对有关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交流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作其它用途,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三、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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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

出口商 (名称及澳门地址) Exportador (nome completo e morada em Macau)
证书编号 N°. DO CERTIFICADO
签证日期 DATA DA EMISS?O
证书有效截止日期VáLIDO ATé

收货人 (名称及内地地址) Consignatário (nome completo e morada no continente chinês)
原产地证书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RTIFICADO DE ORIGEM DE MACAU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
Governo da Regi?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irec??o dos Servi?os de Economia
离境日期 Data de Saida
工业准照编号 N°. de Licen?a Industrial

船只/飞机/火车/货车编号
N°. de Navio/Voo/Comboio/Veículo
装货地 Local de Carregamento
内部专用 Apenas para Uso Interno

到货口岸 Porto de Descarga
最终目的地(货物须驳运者适用)
Destino Final(no caso de haver Transbordo)

包装标志,数量及货柜编号;包裹件数及种类;货物摘要及产品内地协制编号;离岸价(澳门币)
Marcas, Quantidades e Número de Contentor; Quantidades e Tipos de Embalagem; Descri??o das Mercadorias e Número de SH do continente chinês;Valor FOB (MOP)

数量(计量单位)
Quantidade (Unidade)


商标名称或卷标
Denomina??o da Marca ou Etiqueta (se tiver)

本人谨证明以上描述之货物均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EU, ABAIXO ASSINADO, CERTIFICO QUE AS MERCADORIAS ACIMA MENCIONADAS OBEDECEM AS REGRAS DE ORIGEM ESPECIFICADAS NO ?MBITO DO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钢印 Selo Branco





签署 Assinat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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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动壮文在社会使用中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壮文的社会使用,是指将壮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

第三条 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面向社会使用壮文,应当标准、规范,字迹完整、清晰。为表达同一个内容而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的含义应当与汉文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第六条 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

(三)市、县(区)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

(五)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

(六)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文字的书写顺序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

(二)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

(三)环形书写的,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者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四)两种文字的字体规格应当协调,且壮文的字体宽度应当为汉文字体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单独使用壮文、汉文分别书写且内容相同的两个招牌、标牌,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文字书写顺序悬挂、摆放。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壮文,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壮文的,可以委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免费代为翻译。

第九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在翻译工作中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正确使用壮文,在技术上协助有关部门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合、设施使用的招牌、标牌,书写、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域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名称。

本办法所称大型会议,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民族团结表彰会议等;重大活动主要指各类大型庆典活动、体育运动会、文化艺术节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号文件贯彻落实,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总体上看,广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在一些研究生身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集体观念淡薄、学术道德失范、知行不够统一等问题。特别是研究生面临学业、就业、经济、婚恋等实际困难及压力,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中发〔2004〕1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和高等学校按照文件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部分高等学校重视不够,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专职工作队伍,条件保障还不完全到位。特别是面对研究生规模扩大、培养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还缺乏积极应对的有效办法。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和评估。学校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有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与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共同研究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4.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该设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可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构,选派专人负责有关工作。院(系)党政要具体负责本院(系)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要求,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要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以研究型教学为导向,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考试考核办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加强廉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6.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做到有计划、有规范、有考核,形成长效机制。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8.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要建立渠道,加强研究生与学校、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排忧解难。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关心研究生学习、科研、生活条件的改善,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教学、科研、管理辅助等“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到基层、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去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要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尝试在学科、实验室、课题组等建立党的组织,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相结合,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针对研究生特点,开展富于思想性、教育性的各类活动,浓厚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易班”等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研究生团组织要加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12.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研究生文化水平高、民主参与意识突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参与性。要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增长才干,全面发展。要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榜样带动作用。要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发挥他们在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程中加强自我教育。要注重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高等学校要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

  14.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评选优秀导师,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15.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以上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加强培养培训,使他们成为研究生辅导员的骨干,支持他们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专业去建设、作为职业去发展、作为事业去追求,成为专门人才。要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作为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重要补充。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充实到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中,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并选聘部分优秀教师、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六、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6.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列入高等学校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一并检查评估。

  17.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调动各方面的育人积极性。研究生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积极配合,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18.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高等学校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