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安全[199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继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化之后,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管理标准化问题。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正在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我们在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以及征求了机械、石化、海上石油等行业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标准。
二、标准是企业建立和认证机构审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依据。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三、鉴于标准尚未正式发布,目前仅作为试行标准,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并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反馈,供我们修改标准时参考。
附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规范 通知
附件: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使组织能够控制其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组织:
(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危险及危害因素;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进行自我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标准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组织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业务活动的特点及其危险性和复杂性。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2 审核 audit
判定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组织的方针和目标的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
2.3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从总体上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2.4 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 危害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 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2.7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关注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 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
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9 目标 objectives
组织制定的为激发员工安全表现行为、并预期必须要达到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的、要求和结果
2.10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组织全部管理体系中专门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
2.12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3 绩效 performance
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
2.14危险 risk
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15 危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危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16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2.17 可承受的危险 tolerable risk
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将危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3.1 一般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图1 成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素
组织应有一个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
图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方针应该:
适合于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特点、危险性质和规模;
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包括对组织应遵守的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传达到全体员工,使每个人都认识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适宜性。
3.3 计划
图3 计划
3.3.1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作业场所内的设施,无论是由组织还是由外部所提供的设施。
组织应确保在确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对这些危险评价的结果及控制的效果进行考虑,并将此文件化并保持最新。
组织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的方法应该:
依据其范围、性质和时间安排进行确定,以保证其方法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确定危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危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开展运行控制,提供适宜信息;
提供必要的监测活动,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3.2 法律及法规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和法规的程序。
组织保存的法律和法规应是最新的,并应将其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和其他相关方。
3.3.3 目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并使之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自身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和危险的特点、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并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3.3.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包括:
(1)规定组织相关职能和层次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职责和权限;
(2)制定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此外,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定期在计划的时间内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3.4 实施与运行
图4 实施与运行
3.4.1 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实施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组织内各岗位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界定和文件化,并予以传达。
职业安全卫生的最终责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担。组织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生产的副职)承担特定的安全卫生职责,确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正确实施和运行。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组织任命的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应被规定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以便:
确保组织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该表明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3.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全体人员应具备完成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任务的能力,应根据其教育、培训和经历,对能力进行鉴定。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工作在每一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都意识到:
遵循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工作活动中安全卫生状况的改善,以及个人行为的改进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卫生效益;
在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培训程序应考虑不同层次的需求。
3.4.3 协商与交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交流。
员工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向相关方通报。
员工应:
— 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和评审;
— 参与改善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状况的讨论;
— 在安全卫生事务上享有代表性;
— 了解谁是职业安全卫生员工代表和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
3.4.4 文件
组织应以适当的工具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提供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3.4.5 文件和资料控制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从而确保:
它们能够被恰当定位;
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的关键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法律、知识性文件和资料,予以适当标识并保存。
3.4.6 运行控制
组织应确定控制危险和相关因素的运行程序和活动,并应对这些活动与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考虑到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
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对于组织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卫生危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卫生危险,对于作业场所、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作业组织的设计,包括人力的配置等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3.4.7 应急预案与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作出应急预案与响应,以预防或减少疾病和伤害。
组织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应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3.5 检查与纠正措施
图5 检查与纠正措施
3.5.1 绩效测量和监测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提供:
适用于组织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相适应的监测;
主动的绩效测量,监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执行情况;
被动的绩效测量,监测事故、职业病、事件(包括未遂过失)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历史证据;
足够的数据记录和监测与测量结果,以便对以后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将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予以记录保存。
3.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便:
(1)处理和调查:
事故;
事件;
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危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危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成文程序的更改,组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3.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卫生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保存管理的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以记录。
组织应保存记录,在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5.4 审核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
①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维护;
③有效地满足组织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组织活动的危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能力,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管理评审
图6 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管理评审过程中应确保收集到必须的信息资料,供管理者进行评价。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9)3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
第三条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由市本级财政分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拨付给管理机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支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分管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成员名单附后)。委员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原则,审核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
第七条 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
(三)对拟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四)执行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
(五)规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六)按照《投资协议》,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工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收益可用于创业投资发展中心的正常工作经费支出。正常工作经费预算报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南京市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实收资本应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
(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南京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70%,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总资产的20%。
第十二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第十五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注册地主管部门的备案;
(二)跟进投资项目必须在南京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设立5年内的未上市企业;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必须为现金出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材料准备
(一)参股投资需准备材料:
1、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案;
2、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发展规划;
3、主要合作方近几年管理业绩和成功案例,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跟进投资需准备材料:
1、跟进投资的研究报告;
2、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引导基金的扶持要求,投资方式是否符合规范等。组织就投资章程、合同等方面进行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和引导基金的合作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及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情况,形成合作方案,报委员会决策。
第十九条 公示。经引导基金委员会批准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履约。获得批准的合作方案,由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适时退出,并为体现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企业上市情形除外。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应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四条 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应优先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获得清偿。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必须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定期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反馈资金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所设立的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原则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被跟进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应于每季度末向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区县、开发区设立的本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