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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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教育部所属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945万美元的图书、报刊、资料(含缩微制品、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报刊228万美元,图书351万美元,缩微制品165万美元;
深圳九龙海关进口图书51万美元,缩微制品150万美元。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



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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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市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菜篮子”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多年来,农业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推进“菜篮子”生产发展,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促进市场流通,较好地满足了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今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回良玉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菜篮子”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客观分析了目前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的要求上来,扎实推进新形势下的“菜篮子”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作为当前“菜篮子”工作的重要任务

  受去年生猪价格过低、饲料成本上升、部分地区发生疫情等因素影响,生猪生产出现下滑,今年4月以来生猪及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近几个月来,我部及各地农业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抓好促进生猪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力度,组织开展生猪生产调查督导,着力解决生猪生产和防疫中的突出问题,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做好新形势下的“菜篮子”工作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粮猪安天下”。养猪业在畜牧业中占主体地位,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和这次会议精神,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集中精力,加大力度,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缓解猪肉供给偏紧的矛盾,努力保障猪肉市场的平稳供应。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加快生猪等“菜篮子”生产发展

  当前,生猪生产和防疫正处于关键时期,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最大的决心和力度,一手抓生猪发展,一手抓疫病防控,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促进生猪生产加快发展。一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今年8月15日之前把母猪饲养补贴、生猪饲养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以尽快发挥政策效应,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组织实施好良种补贴,加大人工授精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三是加快生猪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养猪场、养殖小区,扩大规模场的生产能力。同时,鼓励和引导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四是组织实施养猪科技入户,帮助养殖户科学养猪,努力提高母猪繁殖率、仔猪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和生猪出栏率,增加养猪收益。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为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加快疫苗生产,保证疫苗供应,督促和指导12家疫苗企业加快生产,加强疫苗质量监管。二是大力推进重点地区和重点猪群免疫工作,逐步扩大免疫范围,组织好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检查,确保免疫效果。三是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果断处置突发疫情,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四是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五是加大防控工作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和生产指导,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增强养殖户补栏信心。

  抓好生猪生产的同时,要全面抓好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尤其要抓好肉牛肉羊、家禽、奶业、水产、蔬菜和水果等方面的生产,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当前,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奶牛养殖比较效益下降问题,大力发展牛羊等草食畜牧业;继续做好禽流感防控,稳步发展家禽养殖业;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稳定面积,保证蔬菜、水果供给。积极配合销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和提高销区“菜篮子”产品自给水平。

  三、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着力加强生猪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把控制生猪瘦肉精、蔬菜高毒农药残留、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污染等作为重点,强化监管措施,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放心菜”。一是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抓好生产源头管理,推进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生产全程控制。二是搞好例行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布质量安全信息,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三是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快推进生猪等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四是按照属地化原则及相关规定,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快速、准确、有效处理突发事件。五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水产和畜禽养殖为重点,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的不法行为。

  四、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大力促进“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要求,坚持生产与市场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搞好“菜篮子”产品产销衔接,活跃市场流通。要积极推进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减免通行费用,清除公路乱设卡、乱罚款,保障“菜篮子”产品全国大流通顺畅、快捷。要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督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建立紧密联系,实行订单生产,组织开展“夏秋鲜活农产品促销系列行动”,通过交易会、网络促销等多种方式促进产销对接。要认真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育和壮大新型产销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强产销动态监测与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引导生产发展与市场运行。

  请各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15日前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市场发展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国务院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经济,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执行。
(一)产品税。对生产应纳产品税产品的国营企业,在应税产品销售后,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产品税。
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卷烟提价收入部分,也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原由预算拨补的烟叶提价补贴和名牌烟价外补贴,同时取消。
(二)增值税。对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国营企业,在应税产品销售后,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实行增值税,避免重复纳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适应调整生产结构的需要。
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扣除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三)盐税。对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国营企业,在销售或进口盐时,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盐税。
(四)营业税。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国营企业,在商品销售或取得营业收入后,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营商业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先在石油和五金、交电、化工行业征收;国营商业其他行业以及物资、供销、医药、文教和县以上供销社等批发环节的营业税,暂缓征收。
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五)资源税。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国营企业,在应税产品销售后,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其余的暂缓开征。
对合理开发资源的矿产企业(包括小煤窑),国家需要扶植发展的,可以给予减税照顾。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房产税。对拥有房产的国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八)土地使用税。对使用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国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九)车船使用税。对拥有行驶车船的国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十)所得税。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应按照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应按照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十一)调节税。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应按照核定的调节税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
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另外,国营企业缴纳的屠宰税、烧油特别税、农(牧)业税、建筑税以及奖金税等,仍按原有规定征收。
二、核定调节税税率时,以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之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核定的调节税税率。
在核定国营卷烟企业的调节税税率时,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的利润还应加上卷烟提价收入,再扣除卷烟提价收入应纳产品税、烟叶提价补贴、名牌烟价外补贴后的余额,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
凡与其他单位联营的企业,在核定调节税税率时,还要加上按规定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或减掉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
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后,余利达不到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的大中型企业,不征调节税,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过批准,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企业的调节税税率和上述减征的所得税,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调节税税率和减征的所得税,要汇总报财政部批准。


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对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不实行减征70%调节税的办法。
核定的调节税税率,自一九八五年起执行。
三、国营小型盈利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以后,一般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在核定基数时,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税后不足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的,经过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京、津、沪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四百万元,年利润不超过四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其他地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三百万元,年利润不超过三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企业和商办工业、粮办工业、饲料工业、储运企业)。
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京、津、沪三市,年利润不超过二十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六十人;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和重庆市,年利润不超过十五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六十人;其他城市,年利润不超过八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三十人的,均为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
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利润额的条件必须具备,是否要同时具备职工人数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个别城市需要放宽标准的,要报财政部批准。
物资部门所属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或门市部、煤建公司、废金属回收公司和县物资企业,可比照其他城市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划分小型物资企业。
商办农牧企业,一律视为小型企业。
商业批发企业、贸易中心、贸易货栈、侨汇商店、友谊商店、石油商店(包括加油站)、外轮供应公司、自选商店、食品购销站、物资企业(不包括上述划为小型企业的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不论利润、固定资产和职工人数多少,一律视为大中型企业。
对文教企业,可分别比照小型工交企业和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划分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一律按一九八三年的有关数据划分。但对一九八三年实现的利润,应相应调整由于变动税率和开征新税而增减的利润。上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均从一九八五年起执行。小型企业划定后,一定七年不变。
四、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企业,都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办法多缴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列作预算支出,拨给主管部门用于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重点扶持。
五、军工企业、邮电企业、民航企业、外贸企业、农牧企业和劳改企业,以及少数经批准试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暂不按本办法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但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其他各税。其利润和资金占用费的上缴以及职工福利基金、奖金的列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的补贴或减税、免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凡属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实行计划补贴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补贴数额和减亏分成比例,可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三年不变。
(二)凡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由企业主管部门责成企业限期扭亏。在规定限期内,由财政部门适当核定亏损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超过限期的,一律不再补贴。到期扭亏为盈的,按本办法实行利改税。
凡在规定扭亏期限内提前扭亏为盈的,当年的亏损补贴照拨,盈利留用;第二年实现的利润,视同减亏,按规定分成。
(三)一九八三年的盈利企业,由于调增税率和开征新税使一九八三年由盈变亏的或利润不足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三年内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些企业可视为微利企业,不缴所得税和调节税。在实际执行中,实现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可由国家与企业分成,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
上述企业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和减征各税数额,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核定企业的减税数额,要汇总报财政部批准。
七、国营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的列支办法,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建筑工人、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和铁路、港口码头装卸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应计入成本。
八、国营企业在申请技措性借款时,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10—30%,要用企业专用基金自行解决。在归还技措性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
企业用利润归还上述借款的,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在计算增长利润时,为使口径一致,原则上基期利润可扣除一九八三年归还上述借款的利润和企业单项留利。具体扣除数额,由财政部门批准。
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遇有价格、税率调整,除变动较大,并经国务院专案批准允许适当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的以外,一律不作调整。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要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报经批准。
企业新建车间投产或全厂性技术改造完成,生产能力扩大,必须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相应调整核定的基期利润。如是借款项目,可在还清借款时进行调整。
十、企业留用利润应合理分配使用。要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占企业留利的比例,由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业主管部门商定,并由各地区、各部门层层核定到所属企业。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一般应将5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
十一、在本办法颁发以前,已经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应区别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试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凡是已经到期的,应改按本办法执行;尚未到期的,继续试行原办法,但到期后必须改过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各地要进行一次清理。已经到期的,应改按本办法执行。尚未到期的,如果搞得比较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比较合理,到期后再改过来,但要补报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如果分配不合理,各方面看法又不一致的,应当尽快改过来,按本办法执行。
(三)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自行批准搞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应当坚决改过来,按本办法实行利改税。
(四)凡是经过批准继续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从今年第四季度起,都应按照新的税收条例(草案),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
十二、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企业主管部门仍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留利,用于重点技术改造和商业网点、设施的建设,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支出。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留利,可自行从企业集中,也可采用退库办法解决。
十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某些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免税。
西藏自治区对本办法如何执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十四、试行本办法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制定。
十五、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