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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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4〕65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列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监管范围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分为经营型企业和管理型企业二种类型。经营型企业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盈利性企业和企业集团;管理型企业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产营运和管理的企业。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本办法所专指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
  第四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遵循的原则:
  (一)企业经营者利益与其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二)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局负责经营者年薪政策的制定和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经营责任目标的落实采取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方式进行。授权公司下属企业原则上由授权公司下达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核定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倒扣工资四部分构成。企业经营者年薪计算公式为:
  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倒扣工资
  第七条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
  管理型企业基本年薪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左右的水平确定。
  经营型企业的基本年薪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确定,按企业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总资产、净资产、平均职工人数和销售收入四项指标对照《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计算,其中四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0.25、0.3、0.2、0.25。
基本年薪=∑(各档基本年薪*权数)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企业经营者按照年度完成考核指标确定的浮动性收入。绩效年薪以国有资产增值额、净利润、实缴税金(地税)、营运效率等为考核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计提额*净利润目标完成率*营运效率系数*辅助指标调节系数*企业类型系数
  1、绩效年薪实行分档累积方式,按照《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确定。
  绩效年薪计提额=(国有资产增值额*40%+净利润*30%+实缴税金*30%)*计提比例。国有资产增值额为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额,实缴税金为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各项地方税金。经营型企业根据核定范围内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确定;管理型企业按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的比例,剔除重复因素后计算确定;亏损企业减亏额折半计算。
  国有资产增值额扣除的客观因素是指以下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事项:政府对企业各种投资;国家和政府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企业享受税收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及政府其他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上市公司配股溢价;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接受捐赠;市国资局确认的其他事项。
  2、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净利润目标任务。
  净利润目标任务在每年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中明确。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正资产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大于1时取1。
  3、营运效率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低对照《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确定。亏损企业减亏的,营运效率系数为1。
  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4、企业辅助考核指标为二项资金:应收账款净额(含其他应收款)和存货占用额。
  企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考核年度二项资金年平均数/考核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上年二项资金年平均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净额)*2。
  特殊行业辅助指标另行确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
  5、企业类型系数是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绩效年薪设立系数,系数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营型企业为0.8--1,管理型企业系数为0.6以下,具体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确定。
  第九条 奖励年薪主要是对企业完成政府重点工作和企业投资发展改革情况的奖励,包括经营型企业考核年度公司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技改投入、创名牌(包括旅游景点创3A级、4A级)、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和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奖励年薪=∑单项奖励年薪
  经营型企业各项重点工作的奖励标准为:
  1、技改投入:指审计核实的当年实际投入数。每投入500万元奖500元,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5000元;
  2、招商引资:指当年实际引进到位的外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每1000万奖1000元。最高奖励5000元;
  3、创名牌产品:指企业当年争创的省级或国家级名牌产品。每创一只省级名牌产品奖3000元,国家级奖5000元;旅游景点每创一只省级名牌(3A级景区)奖3000元,国家级名牌(4A级景区)奖5000元。
  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主要是指:
  1、完成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2、完成企业拆迁及人员安置分流工作;
  3、完成政府布置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4、完成政府重大节会和活动任务。
  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根据企业特性确定的重点工作、各项临时性和突击性任务、国资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各企业的具体重点工作任务和奖励事项,将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规定。
  第十条 倒扣工资是对国有资产减值,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国有资产流失,重大投资失误及会计信息失真,发生违规违纪等行为及经营者年薪比职工工资增长过快而实行的制约性扣款。倒扣工资从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等中扣减,扣完为止。
  1、造成国有资产减值的或政策性亏损企业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风险抵押金的10%,扣完为止。
  2、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和污染环境事故,一般性事故根据事故的数量、性质和后果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10%。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全部扣除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3、违规投资和对外担保、抵押,每违规一次扣减风险抵押金5%;因投资和担保造成损失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变动国有股权等除责令其纠正外,视性质、损失程度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0%-20%。
  4、发生重大投资失误、会计信息失真的扣除全部效绩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
  5、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除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外,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年薪比上年增长比率大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10%以上部分按比例扣款。
  第十一条 列入年薪制考核范围的经营型企业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按管理型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审计采用国资局委托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审计差异部分对考核结果实行调整和处罚。业绩调整部分相应调整当年年薪收入。企业考核申报数据与审计结果差异率(包括多报和少报)在10%以上的,除调整相应的年薪外,再按相应的差异率扣减绩效年薪,同时进行通告。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1、年初,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净资产保值增值额、重点工作等内容。
  2、市国资局对年度经营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管理。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企业经营者应每季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局报告。
  3、次年一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连同按本办法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收入资料上报市国资局。
  4、市国资局根据企业报告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在次年四月底前予以兑现,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需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上缴市国资局并实行专户储存,按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初始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5万元,以现金形式缴纳。经营型企业还应逐年在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中提取25%留作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按年薪的计发比例缴纳和扣减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一并上交市国资局。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三年为一期,期满后由国资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返还。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预发,以现金形式支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按年度结算。经考核审批后经营型企业按批准额的75%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部分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管理型企业全额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结果实行通告制。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市政府发放的专项奖励除外),如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或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市国资局应责令其全额返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纳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范围。经营者在取得年薪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经营者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本年薪,各项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通迅费按最高500元/月标准按实列支或发放。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因调任、退休等正常岗位变动,其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及风险抵押金,根据离任审计结果按实际在岗时间予以考核兑现;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当年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不予兑现,风险抵押金酌情返还。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在管理费中单独核算,税前列支,并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兑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年薪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兼任下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公司经营者原则上不享受下属企业的年薪,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市国资局核定。企业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按经营者年薪50%-80%分别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由市国资局另行制定。
  市二轻集团、市供销总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及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办[1998]4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市工业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考核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02]52号)停止执行。


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


指标

档次 上年末
总资产
(亿元) 上年末
净资产
(亿元) 上年平均
职工人数
(人) 上年销售
收入净额
(亿元) 基本年薪
(元)
一 30以上 12以上 4000以上 15以上 60000
二 15以上 6以上 2000以上 10以上 55000
三 8以上 3以上 1000以上 5以上 50000
四 3以上 1以上 500以上 2以上 45000
五 3以下 1以下 500以下 2以下 40000





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


绩效年薪计提基数 计提比例% 本档提取额 累计提取额
200万元以下 3 6 6
200至500万元部分 1.5 4.5 10.5
500至1000万元部分 0.8 4 14.5
1000至2000万元部分 0.4 4 18.5
2000至4000万元部分 0.02 0.4 18.9
4000万元以上部分 0.01


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


净资产收益率R% 营运效率系数
0≤R<1 0.9
1≤R<3 0.95
3≤R<5 1
5≤R<8 1.05
R≥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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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年5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通过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运行程序,按照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协调一致、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为了使行内各项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广泛听取行内各方面的意见和研究讨论基础上,制定《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二是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三是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行内日常工作;负责行领导和行党组的秘书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档案、机要、提案、信访、保密等项工作。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融资方针、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提出本行的实施意见;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制定本行有关法规;负责本行法律事务。
(三)综合计划局
调查研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量和投资结构的情况;负责本行资金总量的控制和平衡,汇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资金总收支计划;负责组织贷款利率的制订工作;汇总编制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对贷款项目的资金协调、平衡、调整;负责本行经济活动的统计分析;协调项目评估工作。
(四)财会局
负责全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办理结算业务;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委托负责全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本行的税务事宜;编制全行的财务收支计划,做好成本管理控制;审查、汇总、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决算;负责本行帐户的日常管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资金局
负责本行国内资金筹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国内资金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动态,拓宽国内筹资渠道;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国内资金计划;负责落实资本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到位;负责组织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负责组织资金回收工作;负责资金的头寸管理;办理其它资金业务。
(六)国际金融局
负责向国外筹集资金;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配置内资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并参与这些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执行中的监督和贷款回收工作;负责本行在国外发行债券工作;研究国际金融动态、市场行情;负责拓宽国际融资渠道,指导本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办理经批准的其它国际金融业务。
(七)煤炭石油信贷局
参加编制煤炭、石油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煤炭、石油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八)电力信贷局
参加编制电力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电力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九)交通信贷局
参加编制交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交通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十)原材料信贷局
参加编制原材料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原材料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一)机电轻纺信贷局
参加编制机电轻纺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机电、轻纺及有关国防军工工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二)农业信贷局
参加编制农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农业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三)林业森工信贷局
参加编制林业森工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林业森工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四)技改信贷局
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政策性技术改造项目信贷计划;负责或组织对政策性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或组织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五)后评价局
研究国家政策性投融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建成后的重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投产后的有关问题,向行领导提出报告和意见;参加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负责这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十六)人事局
负责全行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按权限负责办理干部的任免、考核、调动、奖惩、离退休、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全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行人事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全行外事工作;负责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双边合作、友好交流工作;负责安排日常外事活动,管理外事经费,办理出国护照、签证;会同人事局组织安排出国进修、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境外办事机构。
(十八)稽核审计局
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的审计;负责对全行的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管理效能进行审计;负责对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则的审计;负责直属和监管单位法人离任的审计工作。
(十九)监察局(党组纪检组)
负责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行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受理和查处违法的案件和违纪行为。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负责党风、党纪的检查教育工作。
(二十)国家开发银行设机关党委,负责全行党群工作。
(二十一)电脑中心
负责制定全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内外电算系统的并网、运行及管理;负责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十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负责全行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财务、基建财务、外事财务的管理;负责机关办公、职工生活设施以及其他用品的购建和管理;负责全行保卫工作;负责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绿化、消防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全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经费、车辆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疗养、医疗保健;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开展咨询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四、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资金与计划工作
1.年度计划编制和确定。
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可分为:
(1)资金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主要包括资本金、债券资金、外资、贴息资金、本息回收和其他借入等资金来源计划。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及有关业务局提出年度资金筹措和需求意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
(2)资金运用计划。运用计划主要包括项目贷款计划、还款计划、行内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动用资本金部分)和其他资金支出计划。信贷局提出年度项目贷款安排意见和资金支出意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运用计划(属于行内行政经费支出计划,由行管局、财会局安排)。
年度计划编制时间与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其中项目本息回收等计划,需适当提前编制)。年度计划经行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确定,有关部分要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项目贷款的计划安排统一对外,由综合局报请行领导批准后,统一布置。各信贷局原则上不直接承担国家计委、经贸委布置的工作。
2.年度计划的资金筹措和到位。
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落实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时间、分批到户资金数量,经行领导批准后,对外具体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事项,并负责向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请领资金。
开发银行的资金必须集中在统一的帐户,帐户由财会局统一管理。所有到位资金均由财会局办理资金入帐手续,并及时将资金(含外资)到位情况通知综合局、资金局和国际金融局。
3.资金的安排。
综合局根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商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信贷局分季按月将资金切块分配到信贷局,由信贷局具体配置到项目。
资金的头寸调度,由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商综合局、财会局落实确定,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办理具体手续。资金盘活必须以保证项目建设为前提,不能影响项目的资金安排。
4.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信贷局按项目开具贷款指标通知单(或汇款凭证)送资金局、综合局、国际金融局(外资部分)。信贷局分配的资金不能超过分配给本局年度(季度、月度)的总额,也不得留存待分。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核单,财会局负责盖章后,到委托行办理具体有关手续。
5.资金使用的监督。
信贷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局通报和向行领导报告。
6.资金的回收。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财会局与信贷局签订年度资金回收内部协议,信贷局负责按项目保证资金本息的按时回收。有关开发银行与委托银行的各项财务业务,由财会局负责组织办理。还款通知单由项目单位直送财会局,抄送信贷局。
7.内资和外资的偿还。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有关局提出还款计划,经行办公会同意,由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分别负责内资、外资的具体偿还,财会局办理手续。
(二)项目安排和运行工作
1.内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国家开发银行不参与工作,如项目业主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有关局可收下,并表示在国家批准建议书后一并进行研究,不表示具体意见。外资项目需提前参与。国家计委或经贸委审批外资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会签,由信贷局办文会签国际金融局、综合局后报行领导签发。
2.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登记后,转送信贷局,由信贷局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了解项目的可研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可研报告后,报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的同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计委或经贸委收到可研报告后,通知开发银行提出评审意见。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向信贷局发送项目评审通知书。
3.信贷局参与国际工程公司的评估工作,同时要独立进行贷款条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和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综合局平衡会签。贷委会办公室汇总评审报告,安排贷委会审议。贷委会评审通过后,正式提出资金初步配置意见,经行长审定签发后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作为审批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由信贷局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报信贷局主管行长签批。
4.信贷局参与项目设计和概算审查工作,并负责进行谈判、签约。凡与批准可研报告时开发银行承诺的资金配置意见不符的,信贷局要及时反映和报告,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开发银行增加贷款数量(指在开发银行审批可研报告时承诺的贷款数额基础上要求增加),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并根据超过额度的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5.年度新开工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由信贷局根据资金情况、合同要求提出意见,送综合局。综合局汇总平衡后报行领导审示,然后商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确定。技改项目不需报国务院审批新开工的,由综合局会同技改局提出意见,报行领导确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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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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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经| |计| |
||贸委审批外资| |委|--|--→
||项目建议书 | |、| |
|---------------- |经| |
| | |贸| |
| |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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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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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开| -------------------- |行| | |
| | |行| |信贷局办文,会签| |领| | |
| --------→|办|----→| |----→|导|------ |
| |公| |国际局、综合局 | |签| |
| |厅| -------------------- |发| |
| ------ ------ |
| |
| |
| |
| 注:1.开行参与外资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 |
| 2.信贷局含技改局 |
--------------------------------------------------------------------------
------------------ ------------------
------------------------ |信贷局为主参加| |贸委(国务院)|
------------------ |报送国家计委、经贸委|--------------------→|国际工程咨询公|----------------------→|审批可研报告 |
|国家计委、经贸| ------------------------ |司的评估工作 | ------------------
|委批准大中型项| ↑ | ------------------ ↑
|目建议书(包括| | | | ↑ |
|外资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报开| -------------- | | |贷委会| | | |办公厅|
|开行办公| |信贷局为| | |行,办| |贷委会办公| |信贷局及国际| |办公室| |贷委会对| |签记后|
|厅转贷委| |主对项目| | |公厅送|--→|室向信贷局| |局提出初审意| |汇总评| |审议通过| |送出 |
|会办公室|--→|进行调查| | |贷委会| |及国际局下|→|见和资金初步|→|审 报|→|的项目正| ----------
|登记 | |研究、论| | |办公室| |达评审通知| |安排意见,送| |告,安| |式提出资| ↑
| | |证 | | ---------- |书 | |综合局会签 | |排贷委| |金初步配| ----------
------------ ------------ | ↑ -------------- | | |会审议| |置意见 | |行长审|
| | | ---------------- ---------- ------------ |定和签|
| | | | |发 |
| | | | ----------
-------------- -------------------- ---------------------------- | ↑
|项目业主单| | 项目业主单位 | |小型及限下项目由信贷局批| | |
| |--→| | | |---------- |------------|
|位进行可研| | 编报可研报告 | |量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 |
-------------- -------------------- ---------------------------- ↓
---------- ------------
|主管行| |办公厅签|
| |--→| |
|长审批| |记后发出|
---------- ------------
--------
|抄送|
--→|开发|
|银行|
--------
|
|
|
|
|
|
|
|

---------- ----------------
|信贷局| |新开工大中型|
|后评价| ---------------- |及限上项目由| ------------ ------------ ---------- ----------
|局参与| |信贷局为主 | |信贷局提出 | |信贷局对| |信贷局、| |后评价| |信贷局|
|项目设| |进行项目谈 | |后,综合局平| |建设中的| |后评价局| |局对项| |负责项|
|计和概|→|判、签约,文|→|衡并根据行领|--→|项目负责|--→|参与项目|--→|目进行|--→|目的本|
|算审查| |件送有关局 | |导要求,商计| |监督和检| |竣工验收| |评估工| |息回收|
|工作 | |备案 | |委或经贸委确| |查 | |工作 | |作 | | |
---------- ---------------- |定 | ------------ ------------ ---------- ----------
| ----------------
|
|
|
| ----------------------------------------------------
| |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增加开行贷 |
|----→|款数量时,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
|定和超过额度的处理办法,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
----------------------------------------------------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 ------------ ------------ ---------------- -------------- ------------ ------------
|根据国家| | | |行办公会| |资金局、国 | | | | | |综合局根|
|信贷计划| | | |讨论通过| |际局会同有 | |财会局办理| |财会局将| |据年度计|
|资金局、| |综合局提| |后,经国| |关单位落实 | |资金入帐手| |资金(含| |划、项目|
|国际局提| |出开行年| |务院批准| |筹措资金的 | |续,存入开| |外资)到| |实施进展|
|出年度资|→|度资金收|→|纳入国家|→|具体办法、 |→|行统一帐 |→|位情况及|→|和资金到|→
|金筹措意| |入与运用| |年度投资| |时间、数量,| |户;国际局| |时通知综| |位情况,|
|见;信贷| |及回收计| |计划,综| |对外签订借 | |负责外资到| |合局、资| |将资金切|
|局提出年| |划草案 | |合局下达| |款合同,及 | |位,存入开| |金局、国| |块分配到|
|度资金安| | | |计划 | |时通知财会 | |行统一帐户| |际局 | |八个信贷|
|排意见 | | | | | |局 | | | | | |局 |
------------ ------------ ------------ ---------------- -------------- ------------ ------------
| ↓ ↑
| ----------------------------
| |资金局、国际局按计划商综|
| | |
| |合局、财会局进行头寸调度|
| ----------------------------
|
| ------------------------------ -------------- ---------------- --------
| |信贷局根据开行年度计划,分| | | | | | |
----→| |→|综合局审核|→|主管行长审签|→|发出|
|项目下达年度信贷计划通知单| | | | | | |
------------------------------ -------------- ---------------- --------
-------------------- ------------ ---------- ---------- ------------ ------------------ ------------ ------------
|信贷局根据年度 | | | | | |综合局| | | |信贷局负责监督| | | |资金局、|
|计划,按项目进 | |资金局对| |财会局| |负责年| |综合局会| |检查资金的落实| |项目单位| |国际局负|
|度,具体配置项 | |贷款指标| |负责盖| |度计划| |同资金 | |到位和回收贷款| |还款通知| |责内资、|
|目用款额度,并 | |通知单 | |专用章| |的 协| |局、财会| |本息。资金局监| |单直送抄| |外资的具|
|开具贷款指标通 |→|(或汇拨|→|后,到|→|调、调|→|局与信贷|→|督回收计划实施|→|会局、抄|→|体偿还及|
|知单(或汇拨凭 | |凭证)核| |委托行| |整,及| |局签订年| |情况并协同信贷| |送专业 | |应变措 |
|证)送资金局、综| |审后送财| |办理有| |资金的| |度资金运| |局及时综合局提| |局、资金| |施,财会|
|合局、国际局(外| |会局 | |关手续| |增减平| |用、回收| |出调整有关筹资| |局、国际| |局办理手|
|资部分) | | | | | |衡 | |内部协议| |和资金运用计划| |局 | |续 |
| | | | | | | | | | |的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资金局审核,外|
--------------------→|资部分国际局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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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8年9月28日《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后发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

   第158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0月11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长 毛光烈 嘉兴市市长 李卫宁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杭州湾跨海大桥试运营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将第五条改作第四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在大桥通行的,应当遵循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08年10月11日起施行。《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8年9月28日《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后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的养护、运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沈海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段(K49+000—K85+000),包括大桥主桥及其附属设施、大桥海中平台区。

   前款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风障、声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对大桥的管理范围设置明显的界桩和其他标志。

   第三条 交通、公安、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大桥投资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大桥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对大桥应急状况的处置进行统一协调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履行大桥的路政、治安、消防和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水利、环境保护及与大桥海中平台区有关的旅游、卫生、工商等方面的部分管理职责。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大桥所在地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在大桥上通行。

   第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在大桥通行的,应当遵循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监督大桥业主单位和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进行养护,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的技术和运营状态。

   大桥养护作业现场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规范和要求;夜间和雨、雾、雪天气养护作业,大桥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第七条 机动车在大桥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并应当遵循限制速度的有关标志、信息的要求。

   机动车进入大桥,遇有灾害性气候时,应当遵守《杭州湾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的规定。《杭州湾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由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机动车通过大桥,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在桥面上停车、上下乘客;

   (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第九条 机动车在大桥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难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求助。夜间行车的,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十条 因遇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及时发布交通信息;需要采取封闭大桥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意见后决定实施,并由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及时发布公告。

   前款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十一条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大桥通行货物运输车辆后,通过大桥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先进入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接受检测。未经检测,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未经许可,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第十二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应当符合大桥设计净空高度和通航孔的技术要求,并应遵循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航行规则,不得在非通航航道行驶。

   因大桥养护、维修、检测或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十三条 在大桥主桥上不得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四条 在大桥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爆破、焚烧或者倾倒废弃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大桥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活动。除港口作业区、锚地和50吨以下的当地渔船作业需要外,在大桥海域段两侧3000米范围内不得擅自锚泊。

   第十五条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保持清障救援设备齐全完好,接到清障求助报警后,应当立即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大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