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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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营运审批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六章 价格、单证、规费和统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业包括水路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水路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是本省水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派出机构和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路运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兴办水路运输业,充分利用水运资源大力发展水路运输。
各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好水路运输秩序,为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做好导航、装卸等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营运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经营跨省货物运输和跨县旅客运输的,由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省内跨市、县货物运输的,由就近的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三)经营市、县内货物、旅客运输的,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四)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由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水路货物、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船舶有有关部门签发的技术合格证书、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员有港航监督机构签发的职务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水路运输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 申请经营国际间货物、旅客运输的,必须具备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向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从事中俄对应口岸间货物运输的,由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中俄对应口岸间旅客运输和其他国际间货物、旅客运输的,由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家交
通部审批。
批准经营国际间运输的船舶,由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发给适用国际航线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申办水路运输业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领取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三条 领取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年度到原审批机关进行审验。
第十四条 租赁船舶参加营业性运输的,由船舶出租承租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非营业性船舶临时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要按经营范围到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新增运力、买卖船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十八条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合同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订运输合同。
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竞争,不得垄断货源。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需要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的物资运输,由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承运人必须保证完成。
第二十条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资不得运输;危险品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调剂货源,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二十二条 水路旅客运输船舶应保证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卫生规范,安全设施齐全,严格执行船舶定员标准,不得超员。
各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船舶、渡口、码头等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旅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应妥善安排旅客的旅途生活,保证旅客安全到达。
第二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船舶应当按核准的营运航线、班期、停靠站点经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班期和停靠站点的,承运人应当在批准后,实际变更前7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航运站应当设施齐全、清洁卫生。城市所在地航运站的日售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六条 因水路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发生船舶误班、停运的,承运人应当负责旅客改乘其他班期船舶或退票。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危险品和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船。

第五章 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业务。
水路运输服务业实行多家经营,平等竞争。水路运输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代理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服务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业务中,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不得收取代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水路运输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第六章 价格、单证、规费和统计
第三十一条 水路运输价格,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水路运输承托双方议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运输单证。
国有水路运输企业使用的运输单证,由省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其他水路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运输单证,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由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统一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所在地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统计表。统计表由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印制和发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取得许可证,船舶营运证逃避年度审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
(三)营运船舶未按批准的航线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使用统一运输单证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未按规定缴纳水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交,每逾一天,加收应缴费总额的5‰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吊销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六)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七)租赁、买卖船舶,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买方或承租人停止营业,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营业收入额50%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吊销原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乘船秩序混乱,超员或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经营者、有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5月10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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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银监局等部门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银监局等部门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9〕 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便民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免相关费用;各级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制定便民服务点的设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操作细则,尽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确保在2010年底前消灭全省金融服务的空白,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
   贵州银监局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农村地区农民基本的金融需求,进一步推进金融支持服务“三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在我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开展的便民服务工作。
  第三条 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指在2008年8月经统计上报,没有银行网点的行政乡镇。
  第四条 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的总体原则是: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控制风险、减少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的方式是:增设网点服务;定时定点服务;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安装ATM服务。
  
  第二章 增设网点服务
  
  第六条 银行增设网点服务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标准可按下列事项执行。
  (一)增设网点对营运资金的拨付不受限额和比例限制,下拨营运资本金也不列入对法人机构下拨营运资本金的考核。
  (二)选择营业用房的建筑物相对独立,远离易燃易爆场所。拟租用营业用房暂时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以由当地政府出据的并非非法建筑和无产权纠纷证明代替。
  (三)配备有报警设施,灭火器、狼牙棒等安全防护器材,要有保证用户密码安全措施。安装监控摄像头、建立监控器远程监控联网,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现钞不在网点过夜的要配保险柜,现钞在网点过夜的要设置金库型保险柜或现金保管点。
  (四)服务场所原则上为砖混结构,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设立混凝土柜台,柜台下有掩体,柜台上装有封闭的金属防护栏或防弹玻璃。凡经县级公安部门认定当地民风和治安情况较好的,门窗及栅栏可用金属材料加固防盗,可以不内设厕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板凳或椅子作为客户休息区。
  第七条 在网点内部醒目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除规定挂机构名称标牌外,设置“XX银行(联社)XX乡(镇)便民服务点”的标牌。
  
  第三章 定时定点服务
  
  第八条 定时定点服务选在乡镇有集市的地方,对于没有集市的地方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处于中心地带且条件具备的大村寨办理。这种服务方式不属机构网点,不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此种服务的机构可以在固定的房屋内进行,也可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内进行。
  第九条 采用在固定房屋内提供便民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择营业用房标准应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二)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但现钞和重要空白凭证不能在服务点过夜。
  (三)服务场所原则上为砖混结构,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设立混泥土柜台,柜台下有掩体,柜台上装有封闭的金属防护栏或防弹玻璃,门窗及栅栏均为金属材料加固防盗,可以不内设厕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板凳或椅子作为客户休息区。
  第十条 采用车辆提供便民服务的,车辆的安全性要达到运钞车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必须保证有三名职工到场服务(其中至少一名正式职工),服务的方式是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群众需要,尽可能地提供时间灵活的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 提供服务的机构有明确的车辆运送、人员登记及账务核对等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设立定时定点服务点前到当地县银监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同时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服务场所内部醒目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备案回执,在室外明示服务时间,并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四章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
  
  第十五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是银行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好的特约商户,安装专用POS终端以特定交易形式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可以为相关机构或个体工商户;银行要把特约商户纳入本机构信用管理范围,其有效的净资产至少为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仅限于借记卡,每卡每日取现不得超过800元人民币;取款对象仅限于当地农民、乡镇工作人员以及本乡镇外出务工农民。
  第十八条 取款对象持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均能通过POS终端办理取款和查询业务,支持银行跨行交易,每个POS商户受理点只能由一家银行布放一台POS机,切实防止恶意竞争。
  第十九条 受理点的主要职责:
  (一)要有手续齐全的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防护设施。
  (二)要严格客户签字制度,要有保证用户密码安全措施,并明示银行投诉电话。
  (三)建立取款日志,对取款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
  (四)安装与银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对交易进行监控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
  第二十条 收单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点POS终端布放、维护及风险控制。
  (二)对受理点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向受理点提供验钞机具,在受理点安装与本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
  (三)负责受理点资金清算及交易差错处理,定期与受理点对帐,并对受理点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受理点按照规定开展POS终端取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受理点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前到当地县银监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同时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点内部醒目位置悬挂备案回执,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五章 安装ATM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安装ATM服务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且安全条件具备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安装ATM服务按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场地要求可按本章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拟租用营业用房暂时没有产权证明的,必须有当地政府出据的并非非法建筑和无产权纠纷证明。
  第二十六条 在ATM机上方统一挂“XX银行(联社)XX乡(镇)便民ATM机服务点”的标牌。
  
  第六章 机构服务范围及变更终止
  
  第二十七条 增设网点服务、定时定点服务的业务范围为存款、取款、汇款和小额信贷,并由银行在行政许可范围内自行授权;ATM服务范围可为取款或存款和取款;利用POS服务范围仅限于取款和查询,不得办理存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增设网点服务和安装ATM服务的变更终止按银监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定时定点服务和利用POS服务的变更终止要在开办时的备案单位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银行租用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通信线路资费方面可在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
  第三十一条 便民服务的标牌材质不限,统一为长90厘米、宽80厘米,白底,印天蓝色仿宋字体。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银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理性看房价


对于商品房的价格,媒体讨论非常热闹,一会儿说房价要崩盘,一会儿说还在上涨。国外专业机构研究报告称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到了看似“接近爆炸”的边沿,据有关政府机构公布的数据,全国商品房的价格一直在上涨。

涨、涨、涨,这种涨势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不对劲,更多的学者站出来论证我国房地产的泡沫论,甚至国内有学者尖锐提出要防止房地产商要挟经济。政府终于也坐不住了,国务院要求建设部拿出分析报告来。有人开始预感到了不安,政府部门指责房地产开发商,说是他们利用政策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恶意炒作致使房价上涨,而开发商也在抱怨政府,说是政府不合理的土地政策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扬。

政府的指责,开发商的抱怨,学者的担忧,媒体的热闹,个中意味,对普通民众来说谁能弄得清楚,在一片涨势中,民众失去了理性的思考。房产大佬潘石屹说:“……各方言论都陷入不理智了”,那么现在我们就来理性分析一下商品房的价格。

商品房合理价格的评判标准
商品房也是商品,任何一个东西要商品化一定有一个购买者可以普遍接受的价格,这个价格我们认为是个合理价格。

那么合理的价格是多少呢?国外有个公认的评判标准,商品房的价格应该是家庭年收入的3到6倍,按这个标准我们来计算一下北京合理的房价,北京普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大概也就是1500元,家庭年收入36000元,那么北京商品房合理的价格我们很容易计算出来。按这个标准来评判北京商品房的价格,现行的市场价格高出了几倍,那么北京现行商品房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就不用多说了。

商品房的价格构成
商品房的构成到底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目前没有任何机构、任何人出来澄清,哪怕是透露任何一点点的信息,所以我们只能自己去猜测。为了分析问题方便,我们可以将房屋价格构成分拆成几块:1、建筑成本,2、土地成本,3、政府规费,4、开发商的收益。下面我们逐项来分析。

1、建筑成本
这里说的建筑成本就是从一块地上将房子盖起来的费用,包含人工和材料费用。对于农民而言,向村里要块地,自己就可以盖房子,他们认为盖房子只要花工钱和材料钱,也就是只需要支付建筑成本。

那么建筑成本是多少呢?这个价格是大家想不到的便宜,在北京的行价是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就可以让人包工包料将房子盖起来,也就是说自己盖个200平米的“别墅”建筑成本也不过6万元。在城里盖楼,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是一样的,因为其规模效益,建筑成本不会比这高,不过高层的房子,建筑成本要高一些。

这么说在北京真正花在盖房子上的钱一般不到房屋价格的二十分之一。

2、土地成本
房子是盖在地上的,城里土地是要用钱买的。要花多少钱来买,不知道。在相关的报道里我找到了相应的信息,在北京一平方米土地的价格达到2000元算是非常高的,在这里盖商品房,将来售价将达到10000元/平米,这样说土地成本要占到房屋价格的五分之一。

按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是70年,70年后怎么办,很多人问到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作答。在深圳这个问题已经显现出来了,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土地已经没有使用权了,房子成了空中楼阁。

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现在也正受诟病,被认为是推动商品房价格上扬的原因之一。有人提出政府不应该收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认为这笔费用不能由购房人来承担。现行的土地政策是仓促向邻居香港学的,是有问题的,过去了这么多年,这个政策也应该回归理性。这个政策以后如何改,我们等待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但是对土地价格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平拟。

3、政府的规费
政府热衷于房地产开发当然是有道理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可以搭便车收取各种规费,这个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是讳莫如深,因为含在房屋价格中,普通民众也无人问起。96年以前看到的相关资料称这些规费大概有150项以上,占到房屋价格的40%,那个数据是否准确?现在的情况是否有所改变,同样是无从知道。

这些规费是不是应该收?应该收多少?收费的是那些项目?收取这些费用是不是应当向民众公示?我们只能说不知道,更无法进行讨论。

4、开发商的收益
开发商的收益应该很好计算,其公式为:开发商的收益=房屋售价—建筑成本—土地成本—政府规费。因为该公式中有两项为未知数X,所以开发商的收益同样是未知数X。我们看到富豪榜上大多数是开发商,他们因为开发房地产而获得了巨额财富,只能由此猜测他们的收益。

仔细分析了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为无从得知相关数据,还是分析不清楚,不公开的市场信息遮蔽了民众理性的双眼。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部的指责,开发商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炒作、抬高商品房价格;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开发商的抱怨,政府不合适的政策促使房屋价格上涨。

买房投资理性分析

人们普遍的印象是房地产是保值的,这应该是建立在规范的市场和合理的价格前提下。这在中国目前恐怕是虚妄,想想房子越来越旧,土地的使用年限越来越少,商品房的价值如何得以保值呢?而且还有一个问题要考虑,买的时候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如果比合理价格低,那么房屋将有上涨的空间。如果是高于合理价格,则不仅不保值,反而是要缩水的。

买房子投资无非是两种方式,要么用来出租拿租金,要么等涨价后卖出去,挣差价。
我们先来分析作为出租的投资,任何投资要有一定的收益率才值得投资。一般认为如果房屋靠租金10到15年能收回全部房款,那么这个投资是值得做的。据说某省会城市的商铺购买价为100万块,而租金却只有900块一个月,这么算来,不考虑空租时间,将需要100年才能把房款收回来,那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早就到期了,靠租金根本不可能把本钱挣回来。再说有谁会有这样的耐心去等待100年,享有100年后的收益。购房时这样的疯狂不知道出于何种驱使。

买房子等涨价后再卖出去,来挣取差价,就象买卖股票只看涨跌,通过低进高出赚取短期的差价,而不问实际价值,作为短期的投机行为温州炒房团就是专职做这种事。人们看到的一个事实是一个小区从开盘就一直往上涨。其实,这是开发商的一个策略,故意制造的涨价现象。涨多少都只是一个数字上的游戏而已,只有能变现才能真正获得涨价带来的实际利益。房屋进入二手房市场一定要降价,很简单的道理,二手房交易要另外交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这两笔费用是很高的。只有这些费用加房价仍然不高于新房子的价格才对购买者有吸引力。有温州炒房团的存在,说明这个涨幅还是很大,大于进入二手房交易损失费用,看来短期的投资还可以去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