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继承程序 遗产清册 遗产管理 遗嘱执行
内容提要: 我国继承法应当建立和完善如下继承程序: 建立遗产清册制度,确定基层自治组织作为继承程序中的第三方,建立遗产管理制度和完善遗嘱执行制度并确定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无人承受遗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程序。
继承程序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遗嘱人的意思得以实现以及遗产的公平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在各国继承法中,继承程序规范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我国《继承法》已经实施 20 余年,在当时“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指导下,《继承法》中的实体权利义务规范和继承程序规范都较为简单。我国学者对于继承法实体权利规范的完善提出了相当多的建议,但有关继承程序的研究还相对薄弱,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建议。
一、继承程序的含义
继承程序是指为保障继承关系参与人实体权利的实现而规定的继承关系参与人必须履行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如遗产管理、遗嘱执行、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程序等。各国和地区民法中之所以规定大量的继承程序规范,其目的在于确保遗产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分配。继承法是有关遗产分配的法律,因此,保障被继承人的遗产公平合理的分配是继承法的主要目的,但这一目的的实现不容易。首先,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众多,有继承人、遗赠人、适当分得遗产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也许是最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了,而且还是他人替代被继承人本人处理遗产,制度安排就更加困难。其次,被继承人的意思需要尊重,但是被继承人的意思只能依靠遗嘱来确定,而如何确保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再次,为保障上述目的实现,许多情况下还需要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如法院、基层自治组织、主管行政部门、亲属会议等参与继承法律关系。如此一来,继承法必然与其他只需要关注参与者的意思及其形式、权利义务关系及权利变动外观的民事法律不同,需要许多程序性的规范,以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能够得到贯彻、遗产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因此,有人评价《德国民法典》继承编是“一些十分复杂的技术性规定。”[1]这句话其实也适合于评价其他国家的继承法律制度,其他国家的继承法虽然没有《德国民法典》继承编那样精细,但继承法律制度中同样充斥着许多技术性的继承程序规范。
继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与遗嘱有关的继承程序,如遗嘱的设立程序、遗嘱的保管程序、遗嘱的开启程序、遗嘱的执行程序; 二是与遗产分配有关的程序,如遗产保管程序、遗产管理程序、遗产清册编制程序、遗产分割程序; 三是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程序,如公告寻找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程序; 四是其他继承程序,如继承抛弃程序、遗产清算或者无能力支付程序等。
继承程序不同于意思表示的形式和有关各种权利和程序的期限。意思表示的形式和登记通常被认为是意思表示的行为条件,不属于继承法特有,因而也无需特别关注; 继承法中也有各种期限的规定,如有关各种权利、意思表示的期限和各种程序内容的期间( 如编造遗产清册的期间、遗产放弃的期间、公示催告的期间等) 。这些期间通常规范的是各种实体权利行使以及各种程序完成的期限,这些期间与实体权利本身以及程序本身密不可分,也无需单独予以关注。
继承程序也不同于公证程序和诉讼程序。公证程序是利用官方信誉为各种事实的真实性提供的保证,各国都单独制定有公证法。继承中的各种事项都可以进行公证,而且继承法中公证遗嘱还是单独的一种遗嘱形式。但公证程序不仅仅适用于继承,也适用于所有的需要证明的合法事实,是与继承程序迥异的不同制度; 诉讼程序是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程序制度。诉讼程序不仅仅适用于继承,也适用于其他纠纷。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国家的继承法中由法院作为类似于主管官厅、亲属会议的第三方机构,在遗嘱的保管和开启、遗产的保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参与遗产分配等方面发挥中间人的作用,法院在这些情形中是继承程序的参与者,不适用诉讼程序规范。
二、继承程序的域外法考察
继承程序是继承法规范的一大特色,各国皆然。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继承程序内容各异,各有特色。梅仲协教授曾指出: “现行民法( 指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笔者注) ,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土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濒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2]下面简要介绍德国、瑞士、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继承程序制度。(注:本文选择这四个民法基于以下考虑: 德国、瑞士民法对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定影响较大; 法国民法是最早的、也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影响最大的法典,对我国法律的制定也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 2006 年修订的《继承法》更具借鉴意义; 选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是因为其是民国时期法典的延续,虽然已经修订,但有关程序的条文变动不多。同时,民国时期的法典和法律研究对新中国法律制定和法学研究影响很大,并且是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结合典范,极具借鉴意义。)
( 一) 德国民法
德国民法中的继承程序最为精致,这些程序包括: ( 1) 遗产拒绝及其撤销。遗产拒绝需要向遗产法院作出,并且采取最为严格的公证证书或者公证认证的形式( 第 1945 条) ,遗产拒绝的撤销也需要以相同方式为之( 第 1955 条) 。(注:德国民法上的遗产拒绝不同于继承权抛弃。前者是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所为的单方行为; 后者是继承人的血亲或继承人配偶与被继承人订立的合同。前者拒绝遗产之人的继承人资格并未消灭; 后者则如在继承开始时不再生存一样。)( 2) 遗产的保全和保佐。在有需要情况下,遗产法院有义务保全遗产,有义务编制遗产目录,并选任遗产保佐人( 第 1960 条) 。( 3) 遗产归国有程序。遗产国有前需要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寻找继承人( 第1965 条) 。( 4) 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原则上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寻找( 第 1970条) 。作为例外,继承人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寻找遗产债权人( 第 2061 条) 。( 5) 遗产支付不能程序。继承人知道遗产支付不能或者负债过度时,必须不迟延地申请开始遗产支付不能程序,否则将为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 1980 条) 。( 6)遗产管理命令。继承人申请命令遗产管理的,法院必须发布遗产管理命令,除非遗产已经不足以支付发布费用,命令发布后,继承人丧失管理和处分遗产的权能( 第 1981—1984 条) 。( 7) 遗产管理人的义务、责任和报酬( 第 1985—1988 条) 。( 8) 遗产清册的编制义务人、编制期间、内容、代替宣誓保证、效力等( 第 1993—2013 条) 。( 9) 遗嘱执行人制度( 第 2197—2228 条) 。( 10) 遗嘱的保管和移交程序( 第 2248、2259 条) 。( 11) 被继承人的血亲或者配偶与被继承人以公证证书方式做成的合同方式抛弃继承权( 第 2346、2348 条) 。( 12) 继承证书。遗产法院必须根据申请向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颁发继承证书( 第 2353 条) 。继承证书具有推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证书中记载的权利的效力( 第 2365 条) ,并且根据继承证书从继承人处受让遗产的,即便该证书记载错误,也可以取得该权利( 第 2366 条) 。
( 二) 瑞士民法
瑞士民法中的继承程序也占有了相当比例,主要包括: ( 1) 继承权的抛弃应向主管官厅作出,主管官厅需要制作备忘录( 第 570 条) 。( 2) 命令制作财产清单。经继承人申请或者继承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继承人不在时,主管官厅可以命令制作财产清单( 第 551、553 条) 。( 3) 继承人可以申请主管官厅制作公式财产清单( 第 580—588条) 。( 4) 主管官厅命令遗产管理( 第 551、554条) 。( 5) 遗产的主管官厅清算( 第 593—596 条)和破产官厅清算( 第 597 条) 。( 6) 公证官员或者官方机构保管遗嘱( 第 504 条) 。( 7) 遗嘱的提交和主管官厅开启遗嘱( 第 556—559 条) 。( 8) 遗嘱的执行( 第 517、518 条) 。
( 三) 法国民法
2006 年法国对民法典的继承部分做了较大的修订,相当多的继承程序得到完善,修订后的继承程序包括: ( 1) 确认继承人资格的公证文书。原则上,继承人资格可以任何方式证明,但继承人可以采用公证文书确认继承资格( 第 730 条、第730 - 1—730 - 5 条) 。( 2) 继承人限定继承程序。以净资产为限的接受继承需要向大审法院提出,并提交遗产清册及公示( 第 788—790 条) 。( 3)继承放弃程序。放弃继承向大审法院为之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第 804 条) 。( 4) 遗产的国有程序。无人继承的遗产,由债权人、为死者利益管理遗产的任何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都可以提请法官委托负责公产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遗产管理,国家在接收遗产时需要向法院请求占有( 第809 - 1—809 - 3 条、第 811—811 - 3 条) 。( 5) 遗产的管理。法国民法具体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遗产管理问题,包括: 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 第 809- 1 条、第 810—810 - 12 条) 、被继承人委托的遗产管理( 第 812—812 -7 条) 、继承人协议委托遗产管理人( 第 813 条) 、法院指定委托管理( 第 813条 2 款、第 813 - 1—814 - 1 条) 。( 6) 共有遗产管理中的法院参与程序。在特定情形下,需要由法院参与遗产的管理( 第 815 - 4—815 - 7 - 1条) 。( 7) 法院裁判的遗产分割。在共同继承人拒绝协商分割,或者分割方式有争议等情形,由法院裁判分割( 第 840—842 条) 。( 8) 遗嘱的执行( 第 1025—1034 条) 。
( 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继承程序包括: ( 1)继承人抛弃继承需要向法院作出意思表示( 第1174 条) 。( 2) 限定继承人需要编制遗产清册并申请法院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程序( 第 1156、1157 条) 。( 3) 继承人为多人时,可以推举一人管理遗产( 第 1152 条) 。( 4) 继承人不明时,由亲属会议选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责编制遗产清册、公告寻找继承人、债权人,并可以获得报酬( 第1177—1185 条) 。( 5) 遗嘱的执行( 第1209—1218 条) 。( 6) 遗嘱的提示和开示程序( 第 1212、1213 条) 。
从上述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继承程序规范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内容,在继承法中占有相当比例。第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是以概括继承为原则,限定继承为例外。即继承人如无特别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和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数额超过遗产,继承人还需要用自己固有的财产来清偿,但允许继承人抛弃继承权或者选择限定继承。继承程序必然受此影响,有些制度设计就直接与其有关,如为达到限定继承的效果,限定继承人必须完成必要的程序,如抛弃遗产需要向特定的第三方机构作出意思表示,需要编制遗产清册、申请遗产的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等。第三,继承程序中,有一个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这个第三方机构可以是民间组织(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亲属会议) ,但更多的是官方机构( 如德国的遗产事件法院、法国的大审法院、瑞士的主管官厅) 。在继承程序中,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接受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保管和开启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协调继承人之间的各项纠纷等。第三方机构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监督遗产获得公平合理的分配。第四,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是必不可少程序。第五,遗产清册必须编制。遗产清册是确定遗产状况的最重要依据,所以,各国和地区民法都规定必须编制遗产清册,只是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编制遗产清册有些差异。例如,德国民法规定,继承人有义务编制遗产清册,并将遗产清册作为限定继承的条件。遗产事件法院可以基于遗产债权人的申请编制遗产清册,遗嘱执行人也有编制遗产清册的义务; 瑞士民法规定,在继承人请求或者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无能力时,由主管官厅命令制作财产清单,或者由主管官厅制作公式财产清单。
三、我国应当建立的继承程序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看出,继承程序在遗嘱继承中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但究竟需要建立何种继承程序,应根据继承法中的其他制度和各国的风俗习惯分别确定。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中应当建立如下继承程序:
( 一) 建立遗产清册制度
继承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归属,而遗产清册是确定被继承人有哪些遗产。在继承中,遗产清册是极为重要的,它能够保障遗产债权、债务得到有效收取和清偿,能够保障遗产得到有效的分配,能够保障遗产税收的收取。因此,各国和地区民法中都规定了不同的管理遗产的义务人编制遗产清册的义务。
笔者建议,我国继承法中应当规定有下列情况时负有管理遗产义务的人需要编制遗产清册:( 1) 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时,应编制遗产清册;( 2) 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编制遗产清册;( 3) 遗产进入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程序时,基层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遗产清册。为保障负有编制遗产清册的义务人能够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法律上需要明确规定义务人不编制遗产清册的法律责任。从各国和地区民法的规定来看,大都把编制遗产清册作为限定继承的条件,即如果不编制遗产清册的,继承人不得限定继承,须对遗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其他管理义务人不编制遗产清册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采取法定的有限继承制度,即无需当事人另外作出限定继承的表示,继承人只以获得的遗产对遗产债务负清偿责任。所以,我国继承法不适合以让继承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承担责任。但可以规定: 负有编制遗产清册的义务人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没有编制遗产清册或者遗漏遗产而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对义务人注意义务程度的要求,可以区分情况确定: 继承人、有偿义务人或者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担任义务人的,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其他无偿义务人须尽到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
( 二) 确定基层自治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
在继承中,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障遗产得到公正的分配,第三方参与遗产处理是必不可少的。从立法例上看,第三方机构是义务机构,不能获取利益,并且需要一定的权威性。多数国家的第三方机构由国家的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构担任,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由亲属会议作为第三方机构( 在特殊场合由法院担任第三方机构,如继承权的抛弃需要向法院作出) 。笔者认为,确定第三方机构除需要考虑传统习俗外,宪政体制中各机构的不同职责也是重要考虑因素。基于此,我国应由基层自治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因为:第一,虽然由有威望的家族成员主持分家析产和调停家庭矛盾的习惯尚在,但作为一个组织并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威的亲属会议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不可能再有亲属会议这样的家族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第二,我国地域辽阔,基层法院通常要管辖广大区域众多人口的诉讼事务,对于未发生争议的民众的社会生活参与极少,基层法官与辖区民众也不熟悉,没有参与调解家庭事务的传统,加之诉讼任务极为繁重,所以也不适合作为第三方机构。第三,基层自治组织和被继承人单位一般有参与家庭事务和纠纷的传统,我国《民法通则》在监护制度中就规定有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自治组织和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先例。但我国的民政部门如同法院一样,也不适合作为第三方机构。而被继承人或者其父母所在单位也日趋复杂,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这些单位公信力不一,不适合作为第三方机构。综上,只有基层自治组织适合担任第三方机构。
基层自治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 1) 在继承人无能力、继承人不明或者继承人不愿承担管理职责时管理遗产。继承人在确定期限内依然不明时,应启动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程序,并将遗产转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 2) 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有争议时,指定遗产管理人和确定遗嘱执行人。( 3) 参与其他需要第三方机构的事项。
( 三) 建立和完善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制度并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
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是继承法中的两个必要的继承程序,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我国《继承法》第 16 条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但该规定极其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我国《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第 24 条是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3]笔者认为,遗产管理与遗产保管是不同的。在继承进入遗产管理、遗嘱执行或者是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程序前,遗产的保管是不可缺少的,如《德国民法典》就专门规定有继承人等尚未确定时的遗产保佐制度。同时,从我国《继承法》第24 条的用语看,该条只规定占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没有任何让他们成为管理人的意思。因此,我国继承法并无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修订继承法时应当创设这一制度。对于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制度的具体设计,学者已经提出了许多中肯的修订意见,本文不再加以重复。这里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一点建议: 考虑到遗嘱执行人需要编制遗产清册,要接触全部遗产,为求经济,可以考虑将遗嘱执行人列为首位遗嘱管理人人选,第二位遗产管理人人选为处于先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第三顺位遗产管理人为基层自治组织。当然,如同遗嘱执行人可以拒绝遗嘱一样,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拒绝遗产管理。
( 四) 建立无人承受遗产归国家、集体所有的程序
我国《继承法》第 32 条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即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
一方面,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并不明确。从立法例上看,法国民法规定无人承受遗产由负责公产管理的行政机关管理( 第 809 - 1 条) ; 瑞士民法规定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于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所在的州或归属于依州立法规定享有权利的乡镇( 第 466 条)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由被继承人死亡前最后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接受遗产的权利。
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寻找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其他有权承受遗产人的程序。遗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前提是没有继承人、无人受遗赠,也无遗赠扶养协议和其他对遗产享有权利的人。也就是说,没有被继承人指定或者法定可以承受遗产的人。但在许多情况下,是否存在这些可以取得遗产的人短时间内无法知晓。所以,各国和地区民法在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程序上都规定由法院或者接受遗产的国家机构寻找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其他可以承受遗产的人。至于寻找继承人的程序,有的采用公示催告方式,有的采用公告方式。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应做如下规定: ( 1) 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公告的方式寻找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其他有权承受遗产的人;(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借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公示催告程序或者无主财产确认程序寻找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其他有权承受遗产的人。)( 2) 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日期不能少于 1 年; ( 3) 公告期满发生如下后果: 继承人、遗产债权人或者其他有权承受遗产的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告开始之日起 1 年内没有申报,或者自公告结束之日起超过 5 年没有申报的,丧失承受遗产的权利,遗产归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4)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没有公告或者公告错误的,造成有权承受遗产的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 遗产不足公告和分配遗产费用的,可以不公告; ( 6) 公告费用从遗产中支付。
注释:
[1][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 德国民商法导论[M]. 楚建,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15.
[2]梅仲协. 民法要义[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初版序.
[3]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民法继承[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530 -540.
出处:法学论坛 2013年第2期
作者:李轶 烟台大学 讲师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一项基础调查工作,是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部署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2010年是二次调查全面结束后的第一年,是按照新机制,采用新方法,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的开局之年。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结果将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依法有效监管的基础支撑,也是保障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调查质量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调查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工作将首次全面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尽早开展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对按期接收不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外业调绘,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变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将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中,并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监测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年度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地籍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结合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制度,加强对变更成果的质量把关。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各级主管领导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只有通过本级土地调查主管部门质量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方可向上一级报送提交。我部将实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质量问责制度,对国家检查核查发现的弄虚作假和重大质量问题,在全国通报批评,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争取经费,落实人员。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在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上,积极申请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争取将年度变更调查经费纳入地方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高效使用变更调查经费,并加强对调查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同时,各地要积极落实专业调查队伍,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指导,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突出重点,明确各项工作任务
按照《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任务主要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调查成果核查、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数据汇总统计等工作。
(一)遥感监测。国家统一采购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组织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将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和监测图斑等信息,分期分批分发地方,为地方开展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土地变更调查。各地利用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以2010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10年度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年度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
(三)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采用二次调查“三下两上”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开展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部分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实。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各地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本地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县级成果,并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国家依次利用下一级提交的更新数据包(或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更新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数据汇总统计。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逐级汇总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早准备,精心组织,统筹部署,落实责任,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准备工作。
8月底前,国家编制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监测方案,制定调查监测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9月份,启动遥感影像图购置和生产加工,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陆续向地方提供遥感监测成果资料。10月底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调查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准备调查设备仪器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外业调查及数据更新。
10月份开始,各地组织开展外业调查,并及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县、地两级的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变更数据汇总等工作,形成地市级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结果。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相关省份须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三)汇总上报。
2011年1月初,各地(市)报送变更调查成果到省级,省级组织进行数据汇总与变更。1月1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国家组织地籍、土地督察、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督查核实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分析,并上报变更结果。
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变更调查一览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权属性质汇总表、耕地坡度等级汇总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面积汇总表、建设用地类型统计表、建设用地细化调查汇总表、新增耕地来源汇总表和省级更新数据包,以及2010年度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等。具体成果内容和提交要求见实施方案(附件)。
3月15日前,完成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
3月20日前,完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并上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及实施办法,在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采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掌握2010年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的现势性;适应“一张图”建设和“批、供、用、补、查”的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满足土地管理日常业务的现实需求,实现监管方式从“以数管地”到“以图管地”的重大转变;进一步扩大调查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土地基础数据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保障土地有效参与国家宏观调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任务
(一)遥感监测。
国家统一采购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组织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将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和监测图斑等信息,分期分批分发地方,为地方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土地变更调查。
各地利用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以2010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10年度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年度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各类土地利用及权属变化调查;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调查;新增耕地坡度和类型调查;新增可调整地类变化调查;以及基本农田情况。
(三)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国家组织,采用二次调查“三下两上”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开展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部分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实。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各地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本地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县级成果,并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国家依次利用下一级提交的更新数据包(或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更新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数据汇总统计。
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逐级汇总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步骤与要求
(一)遥感监测。
国家利用最新遥感数据,组织生产加工覆盖全国的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新增建设用地信息,将监测成果下发地方,为地方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1.影像采集与处理
通过优化配置各类遥感数据,采购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加工制作土地利用遥感影像图。根据各地土地利用变化特点、管理需要,以及遥感资料的保障能力等,将全国划分为四类工作区。其中:
(1)一类区。包括155个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市辖区,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面积约58万平方公里。该地区土地利用变化快,幅度大,建设用地增加突出,属于遥感监测重点地区。采用分辨率优于1米的遥感数据。
(2)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外的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所辖县(市),面积约162万平方公里。该地区为仅次于一类区的经济较发达地区,土地利用变化也较为频繁。采用优于2.5米的遥感数据。
(3)三类区。包括除一、二类区以外的中、东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重点区县,面积约554万平方公里。优先采用2米左右分辨率卫星数据开展监测。在2米数据难以保障的地区,采用5米分辨率遥感数据。
(4)四类区。主要为西部沙漠、戈壁和无人区,面积约186万平方公里。该地区多为高山、高原、沙漠、戈壁,人口稀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土地利用变化程度很低。采用5米分辨率的遥感数据。
2.变化信息提取
与2009年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图叠加分析,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重点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等变化信息。整理遥感监测成果,并及时提供下发地方。
遥感监测成果以信息管理文件夹(见附件1—1)形式向地方提供,具体包括:最新时相遥感影像、遥感监测图斑、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图、《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等。
以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为背景,叠加内业提取监测图斑界线及其编号、注记、乡镇级以上行政界线及图廓整饰等要素,制作遥感监测成果图。以县为单位制作《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记录每个遥感监测图斑的内业监测基本信息。
(二)准备工作。
1.总体控制
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为经国家确认的二次调查标准时点调查数据库。二次调查标准时点形成的各类控制界线和地类面积,作为2010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控制,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查,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各级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发生变化的,应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10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所涉及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关影像数据,以及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经确认后方可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省级界线。
对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制定方案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应于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方案。
3.资料准备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变更调查前,准备有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主要包括: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等;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据、资料。地籍部门准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件1—2)等外业记录有关表格,并收集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资料。
4.仪器准备
准备调查所需的测量设备、仪器,以及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主要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5.制作调查底图
以区县为单位,地方利用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通过目视解译,补充和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结合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整理复垦开发以及2009年标准时点调查数据库等相关资料信息,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底图。
11月30日前,仍未接收到国家遥感监测成果及监测底图的地区,应先以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作为外业调查工作的基础图件。
(三)实地调查。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为依据,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
1、实地调查内容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年度土地利用地类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更图斑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上,并按要求,将变更相关属性如实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变更图斑面积在数据库中量算。
(1)耕地变化情况
①新增耕地来源: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材料,确定新增耕地来源类型。具体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其他原因增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为本年度补充耕地。
②新增耕地坡度:依据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同时对坡度大于2°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③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在相应属性表中加“KB”记录。
④可调整地类: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
(2)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对于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要重点掌握:一是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二是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分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尚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三种类型),并开展建设用地细化分类的调查。
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已开挖为标志,同时也包括为实施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平整。
①“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当年实地已建设,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更改标注为“PJ”。此部分不属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
②本年批准未建设情况:对当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实地尚未建设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批准本年未建设(P)。
③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对当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实地已建设的土地,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B)。
④本年未批先建情况:对于实地已建设,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未批准建设(W)。
⑤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细化类型统计表。
细化调查的各地类面积之和,须等于土地变更调查“城市、建制镇、村庄及采矿用地”的图斑面积。细化调查图斑不需在变更调查底图上标绘,细化调查面积数据仅用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分析。调查中,对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的新增建设用地,参照规划或设计用途来确定其细化地类。
(3)基本农田情况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更新工作,通过土地利用图斑层与基本农田图斑层空间叠加,统计汇总2010年度基本农田各地类面积情况。
2.外业调查方法
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外业调查方法。
对于按时接收到国家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依据制作的土地变更调查底图,对照实地现状,逐地块对内业解译的变化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全面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予以确认。确认和补测的信息,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对于提供的影像不清晰或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地物,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实测坐标法、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等多种补测方法开展补充调查,详细记录变化图斑的形状、范围以及变化地类等内容;
对于未按期接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地方依据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套合标准时点影像,结合本地区年度土地利用审批等情况资料,加大外业调查力度,实地调绘每一块变化地块的范围、形状,现场详细记录变化地块的地类属性等信息。
3.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包含了所有变更图斑的具体变化情况,是记录土地权属和地类变化及相关信息的唯一原始资料,是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唯一数据源。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的填表具体说明,翔实记录实地调查情况。
(四)更新数据库。
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实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的变更、上报汇总与更新。今年暂难以实现增量更新的,可以全库更新的方式,报送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1、更新县级数据库
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要求,利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软件,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及外业调查结果输入计算机,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同时,利用县级建库软件,生成并输出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
2、更新数据上报及数据库更新
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将导出的增量数据进一步检查封装,生成用于上报的更新数据包,通过县、市、省、国家的逐级检查及核查,最终实现从县到国家各级数据库的同步更新。
(五)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
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各属性,按照数据库变更的技术要求,录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形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各级土地利用年度变化情况汇总统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2009年度年末数据为基准;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等变更时,应保持图斑总面积不变。
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形势、政策及制度,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和要求具体见附件1—3)。
四、组织实施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分步阶段实施的组织方式开展。其中,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国家级数据库更新与成果汇总由国家组织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地方各级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汇总由地方组织完成。
(一)组织分工
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监测工作需要规划、耕地保护、执法和地籍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其中:
1、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
2、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确认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
3、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年度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
4、地籍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二)实施计划
8月份,国家编制调查监测方案,制定调查标准和技术规程。
9月份,国家启动遥感影像图生产和遥感监测工作。
10月份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有调整的,10月31日前,各省将零米线调整后的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应影像数据,以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
10月~12月,各地结合遥感监测成果,组织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其中,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县、地级的外业调查和数据库更新以及地市级数据汇总工作。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由省级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经部检查无误的,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011年1月初,各地市报送变更调查成果到省级,省级组织进行数据汇总和数据库变更。1月1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国家组织地籍、土地督察、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督查核实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上报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3月15日前,国家组织开展变更调查成果核查。
3月20日前,国家完成变更调查报告并上报。
五、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的土地利用变更一览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
(六)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七)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
(八)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面积统计汇总表;
(九)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新增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
(十)省级更新数据包。
上述成果表将自动打包存放于数据库生成的更新数据包中。
(十一)2010年度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附件1—1:
遥感外业调查资料管理文件夹内容与命名
内容
命名示例
格式
界线
“县级行政代码”xzjx
Shapefile
注记
“县级行政代码”zj
Shapefile
外业前遥感监测图斑
“县级行政代码”wtb
Shapefile
后时相DOM
“县级行政代码”2010“数据源类型”
img
遥感监测外业调查底图
“县级行政代码”DMM
tif
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
“县级行政代码”wxxb
xls
成果清单
“县级行政代码”cgqd
txt
附件1—2: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年)
土地座落: 乡(镇) 村 所在图幅号:
长度单位:米 (0.0)面积单位:平方米(0.0) NO:
变更前图斑
变更后图斑
地类变更部分
备注
权属单位名称
图斑号
地类编码
面积
权属性质
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类型
权属单位名称
图斑号
地类编码
面积
权属性质
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类型
地类编码
面积
新增耕地来源
建设用地
类型
变更
前
变更
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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