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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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清理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那次清理后继续有效的286件行政法规(已扣除198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中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同时增加1985年发布的行政法规)、那次清理中遗漏的33件行政法规和1986年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365件行政法规共计684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这次清理,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核,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应予废止的13件;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过去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86件行政法规,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这些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一并附后。

附件:一、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附件:二、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6件)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

(21件)

 

一、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予以废止的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关于劳动争议解 1950年11月 已被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决程序的规定16日政务院批准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代替。

1950年11月26日

劳动部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批准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急性传染病管理 1978年9月20日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条例 卫生部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7月31日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关于地名命名、 1979年12月25日 已被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地名

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管理条例》代替。

5 关于推动经济联 1980年7月1日 已被1986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合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代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0年12月10日 已被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个人所得税法施 国务院批准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

行细则 1980年12月14日 。

财政部发布

7 关于加强基本建 1981年3月3日 已被1986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控制固

设计划管理,控 国务院发布 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代替。

制基本建设规模

的若干规定

8 关于实行工业生 国家经济委员 已被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产经济责任制若 会、国务院体制 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干问题的暂行规 改革办公室、国 》代替。

定 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劳

动总局、中国人

民银行、中华全

国总工会制定

1981年11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9 关于全国性专业 1982年3月16日 已被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公司管理体制的 国务院发布 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1989年8月

暂行规定 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

整顿公司的决定》代替。

10 关于制止乱涨生 1983年7月26日 已被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重要

产资料价格的若 国务院发布 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干规定 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

行管理办法》代替。

11 关于进一步扩大 1984年5月10日 已被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国营工业企业自 国务院发布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主权的暂行规定 。

12 关于增强大中型 国家经济委员会 已被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国营工业企业活 、国家经济体制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力若干问题的暂 改革委员会制定 。

行规定 1985年9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13 关于深化企业改 1986年12月5日 已被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革增强企业活力 国务院发布 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的若干规定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二、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复员建设军人安 1954年10月23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批准发布

2 关于燃料电力凭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证定量供应办法 等部门制定1978

年1月9日国务院

批转

3 关于加强现有工 国家经济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业交通企业挖潜 、国家计划委员

、革新、改造工 会、财政部制定

作的暂行办法 1980年6月21日

国务院批转

4 关于社队企业贯 1981年5月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彻国民经济调整 国务院发布

方针的若干规定

5 关于人造板分配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的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委员

会制定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批转

6 关于城镇劳动者 1983年4月1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合作经营的若干 国务院发布

规定

7 边境小额贸易暂 1984年12月1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4年12月20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

8 国家优质产品评 1987年3月2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选条例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10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

 

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

行政法规目录(86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婚姻登记办法 1980年10月23日 1986年 被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3件) 、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

1980年11月11日 的《婚姻登记办法》明令废止

民政部发布 。

2 村镇建房用地管 1982年2月13日 被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6年11月18日 被1986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发布

关于各国驻华外 国务院发布 、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

交代表机关、外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交官进出口物品 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

的规定 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明令

废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1年4月18日 1987年 被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

暂行海关法 政务院发布 (17件)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明令废止。

5 城市旅栈业暂行 1951年6月30日 被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管理规则 政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

1951年8月15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明令

公安部发布 废止。

6 关于处理义务兵 1958年3月17日 被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退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明

令废止。

7 关于中小型化工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企业安全生产管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理规定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8 化学危险物品储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存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9 化学危险物品凭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证经营采购暂行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办法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0 铁路危险物品运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输规则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1 化学易燃物品防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火管理规则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2 关于违反爆炸、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易燃物品管理规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则处罚暂行办法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3 麻醉药品管理条 1978年9月13日 被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明令

废止。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6月30日 被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优质产品奖励条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10日国家经委发

例 1979年6月30日 布的《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

国家经委发布 》明令废止。

15 兽药管理暂行条 农业部制定 被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

例 1980年8月26日 的《兽药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国务院批转 。

16 国家行政机关公 1981年2月27日 被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

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发布 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17 中国银行办理中 1981年3月13日 被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

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发布 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

贷款办法》明令废止。

18 广告管理暂行条 1982年2月6日 被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广告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9 物价管理暂行条 1982年8月6日 被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

条例》明令废止。

20 建筑税征收暂行 1983年9月20日 被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办法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

行条例》明令废止。

21 革命烈士家属革 1950年12月11日 1988年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命军人家属优待 政务院批准 (18件)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暂行条例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2 革命残废军人优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待怃恤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3 技术引进合同审 1985年8月26日 被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

批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

1985年9月18日 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贸部发布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明令废止。

24 革命军人牺牲、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病故褒恤暂行条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例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5 民兵民工伤亡抚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恤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6 保守国家机密暂 1951年6月1日 被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行条例 政务院第87次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政务会议通过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令废

1951年6月7日 止。

中央人民政府

主席批准

1951年6月8日

政务院发布

27 《中华人民共和 1953年1月2日 被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劳动保险条例 政务院修正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有关女工人 明令废止。

、女职员生育待

遇的规定

28 关于女工作人员 1955年4月26日 被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明令废止。

29 城市交通规则 1955年6月21日 被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1955年8月6日 理条例》明令废止。

公安部发布

30 全国地质资料汇 1963年5月30日 被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交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8年7月1日地矿部发布的

地质部发布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明令废止。

31 关于发布地震预 国家地震局制定 被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

报的暂行规定 1977年8月2日 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

国务院批转 的《发布地震预报规定》明令

废止。

32 关于实行现金管 1977年11月28日 被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

理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

止。

33 中外合资经营企 1980年7月26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4 关于高等教育自 教育部制定 被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学考试试行办法 1981年1月13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国务院批转 》明令废止。

35 工商企业登记管 1982年8月9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3年3月10日 被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

商标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发布 订、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

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细则》明令废止。37 公司登记管理暂 1985年8月14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行规定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1985年8月25日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国家工商局发布

38 关于审计工作的 1985年8月29日 被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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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并享受有关专业、中介服务。”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当事人到法定技术产权交易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未申请登记和未予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组织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进场服务。”

  删去第九条第(五)项。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技术产权专业代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取得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技术贸易机构许可证》。”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让技术产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出让方、受让方必须持交易凭证和合同方可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5月1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促进技术与资本结合,实现科技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产权,主要是指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

  第四条 鼓励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并享受有关专业、中介服务。

  鼓励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当事人到法定技术产权交易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未申请登记和未予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产权交易监证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规范产权交易工作。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监证委依法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立。

  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须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是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成员单位,产权交易业务上接受其指导,并遵循长沙市统一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第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

(一)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组织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组织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进场服务;

(四)提供与技术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十条 技术产权交易由技术产权交易所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员制、入场制或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企事业法人单位或个人或其他机构。

  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代理服务机构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技术产权专业代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取得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技术贸易机构许可证》。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让技术产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出让技术产权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达成职工安置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并将有关资料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技术产权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13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行(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部属各院、校:
现将《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附: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民政部教材建设小组下发了《民政部教材建设暂行办法》。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材经费,特作如下规定:
1.教材经费使用范围是: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编译的有关图书资料。
2.申请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或资料的程序是:由写作单位(或个人)向有关教材编审小组提交准备编写教材或资料的书面计划(包括编写教材或资料的名称、使用对象、内容简介、社会需求情况、承担人编写能力、经费预算、编写进度计划等);各编写小组将建议编写教材或资料的书面计划送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正、副主任审批。
3.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正、副主任签批同意的教材或资料,可获得教材的“编写资助费”。“编写资助费”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拨付。
4.“编写资助费”由主编支配,用以解决教材的编写、审稿会议、资料和文具等费用。由于经费有限,一般情况下,不再发放其余名目的费用。
20万字以下的教材或资料,编写资助费以二千元为限;30万字以上的教材或资料,编写资助费放宽至三千元。
5.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或编写资料,在联系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前,写作单位(或个人)要主动与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汇报出版、发行进展情况。
6.需要量少或达不到出版水平,但确属必须的教材或资料,原则上内部印刷。内部印刷仍有经济亏损,可向教材办公室申请“出版补贴费”(包括申请理由、支付稿费的标准、人数等)。
需要量较大,已达到出版水平的教材,可送出版社出版。但如因开印数有限,仍有少量经济亏损者,可向教材办公室申请“出版补贴费”。
出版(包括内部印刷)前,不与教材办公室联系,没有书面申请出版补贴的教材,擅自寻找出版单位或发行单位造成亏损的一律不予补助。
7.发行量大(包括内部印刷)的教材,在支付正常的开支以后,其纯收入不足三千元者,可由写作单位(或个人)、发行单位自行商量分配。其纯收入超过三千元者,应取超过部分的50%,上交教材办公室,由教材办公室收入教材经费帐户。
8.正式出版的教材,稿费、审稿费由出版单位支付。
内部印刷发行的教材,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支付稿酬。
9.凡接受部教材经费资助之教材、业务书籍、资料者,成书时在书封左上方署“民政部试用教材”、“民政部业务丛书”“民政部业务参考资料”字样,并向部教材办公室送样书20套。
10.各司、直属单位自行编写的各种教材、资料,未经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不得以部的教材名义出书。其经费自理。
此规定自文发日起生效,凡有与此文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