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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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出字〔201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出版的繁荣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精品力作的出版,2012年总署对“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中“少数民族出版规划”子规划进行增补和扩充,形成《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实施。
  一、《规划》的基本结构和规模
  《规划》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重点出版项目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著)出版工程两部分组成,涵盖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政治、法律、历史、文学、艺术、医药科技等20个门类,涉及蒙、藏、维、哈、朝等30余个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规划》规模为284种,其中图书214种、音像制品65种、电子出版物5种,承担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61家。《规划》每年将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和增补。
  二、《规划》的目标和特点
  (一)《规划》的目标
  通过《规划》的实施,发挥国家出版物规划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建立并完善少数民族重点出版工程出版机制,实施精品战略,带动高质量、高水平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加强中华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规划》总规模在“十二五”时期达到500种。
  《规划》的特点
  1.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翻译,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的新成果。
  2.着力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反映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光辉历程,以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的出版项目。
  3.弘扬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地区协调发展的出版项目。
  4.弘扬和保护中华各民族丰富多彩的优秀传统文化,体现重大文化传承价值的各民族文化典籍。
  5.采用各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形式,突出时代感和吸引力,讴歌各民族群众的生动实践,反映各民族群众精神风貌的出版项目。
  6.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以最新法律法规文本进行权威释义和通俗解读的出版项目。
  7.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的出版项目;侧重于服务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实用技术性普及项目。
  8.吸收人类优秀文化,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翻译以中外政治、哲学、经济、历史、文化、文学、艺术等方面经典著作和优秀通俗读物为蓝本的出版项目。
  三、实施《规划》的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部委出版主管部门及出版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出版单位重点出版物规划机制,以国家规划为龙头,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规划项目为基础,推动少数民族精品力作的不断涌现。
  (二)加强《规划》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的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的出版质量,认真把好产品内容、编辑加工、装帧印刷、制作复制等环节的质量关,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必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切实做到人员(领导、责任编辑、作者)、资金、时间三落实,通过动态管理,加强跟踪检查和督导,有效提高重点项目的完成率。
  (三)建立《规划》项目与出版资助的衔接机制。总署将在国家出版基金、少数民族文字专项资金等评审工作中对《规划》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同时,加强规划项目执行情况与出版单位评估考核、政府推优评奖等工作的衔接。各地出版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也要采取配套措施,鼓励优势出版资源向精品出版倾斜。
  (四)加强《规划》出版成果的宣传和推介,提高精品力作的影响力。《规划》项目出版时可在封面标注: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项目。

  附件: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
http://www.gov.cn/zwgk/2012-11/07/content_2259218.htm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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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的原始涵义和社会概念说明

  1.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原始含义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声音、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众多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姓、名、居住地址、户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医疗信息、指纹或其他生物确认指标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各个方面内容。简而言之,个人信息是指专属于个人,涉及个人人身、财产或尊严等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当然,个人信息的内涵很宽,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不同的解释。例如隐私问题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存在个人信息,所以这个词语在社会环境中不好明确。但是如果真要对个人信息做一解释的话,我认为可以表述为社会主体所有的有关主体自身的和不愿被自身以外的人知悉的信息。

  2.个人信息的内容:(1)个人生活情报,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2)个人通讯秘密,体现在网络上,主要是用户的个人信箱、网上帐户、信用记录的安全保密性。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和特征解释

  “公民生活越来越成为可见的、可计算的、可预期的”。[1]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争夺,已经在社会各个领域逐渐蔓延,于是法律的介入已成为必然。

  个人信息作为民法上一个全新的概念,各国在立法上有很大分歧。然而,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却通过很多国家长期的立法过程而逐步显现。现在,个人信息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时,我国学术界经常使用三个词汇,即“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事实上,关于个人信息概念的法律界定,世界各国的立法并不统一。采用“个人隐私”概念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等;采用“个人信息”概念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的立法例主要有:1976年德国《防止个人数据处理滥用法》、1978年法国《数据保护法》。笔者认为,使用“个人信息”进行法律定义更能体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标和宗旨,更能准确反映私人信息这一领域的内涵和外延。这是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个人信息,而不仅仅只停留于保护个人隐私、数据或者资料。在最初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各国使用最多的是数据、资料处理等技术性概念,但随着人们理论认识和立法实践的逐步深入,世界各国立法越来越多地使用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

  对于个人信息的特征,笔者把它具体归纳为四点:

  (1)人身性:个人信息是附属于个人人身的生物信息或社会信息,其存在载体是个人人身。(2)专属性:个人信息是专属于个人,个人对其拥有充分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3)关联性:个人信息能直接或间接与个人产生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路径识别个人。(4)价值性:个人信息相对于个人需产生一定的价值,无论其价值具体反映为物质,抑或其他客观外化的内容。

  综上,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应该可以表述为所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个人信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独立的人格专题,其不属于隐私领域范畴,在立法上,应作为一种全新的具体人格领域予以界定和保护。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考办字〔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根据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经研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在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

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10-64065659,84021188转1303

联系人:李云玲、张力东



附件:2003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软盘)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