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1:04:09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2月4日23时05分,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清平南路大桥下一非法违规存有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违规建筑物发生爆炸,导致一墙之隔的网吧墙体倒塌并引发火灾,附近民房不同程度受到破坏,造成网吧内正在上网及民房内居住的人员共7人死亡、39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

12月11日16时50分,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商店镇一栋商住两用居民小楼(共2层)二层的居民家中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楼房倒塌,造成该居民家中及该楼一层公共浴室内的洗浴人员共8人死亡、6人受伤。

这两起在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中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导致的事故,造成大量无辜群众死伤,性质十分恶劣,教训极其惨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督促指导贵州、山东两省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当前,非法违法贮存危险物品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元旦、春节临近,进入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容易出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现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全面排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结合“两节”前的安全检查,组织当地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排查整治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周边建筑物。凡发现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组织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安全转移,并依法没收、予以妥善处置或销毁,及时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深刻剖析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营造有利于打击取缔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经营销售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依法严格审查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及周边安全距离。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过程的安全监管,严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或超量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拆箱分装、野蛮装卸或超员作业。特别是节日期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检查,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集中、连片经营或在居民楼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产品和超大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

请将本通报精神及时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准《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六个单位编制的《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多层住宅建筑优选设计方案》(97SJ903)、《雨水斗》(01S302)、《医院卫生设备安装》(92S303)、《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集》(97X700)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gczl/200904/P020090420377832031858.doc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已于今年4月29日正式生效,我国已向联合国递交了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我国政府历来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1993年我国政府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后,即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
知》,明确由化工部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实行统一归口管理。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工部据此发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约》实施细则。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后,各国都加强了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管理,以适应履约工作的需要。为贯彻我国政府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一贯立场,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
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监控化学品名录》(第四类除外)中所列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和外经贸部联合指定的单位专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二、国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被指定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批手续。国家严格控制上述化学品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家出口。被指定经营单位向非缔约国洽谈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
学品合同前,必须事先征得化工部的同意。在办理向非缔约国家的出口业务申请时,除需持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外,还须提供使用该化学品用户的最终用途证明,并提供审查所需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凭化工部的
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未经化工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组织或个人在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和技术情报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任何生产此类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将产品出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
五、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的监管,凭外经贸部按照国家标准商品编码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验放上述化学品。严防个别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采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命名方法填写化学品名称,使用虚假名称等手段报关,逃避海关监管。




19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