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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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0 ]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周口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周政〔2009〕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口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周口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度5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周口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或外聘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效运行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河南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参照河南省省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周口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业绩。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四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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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将申请2010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及编制20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工作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工作情况,2010年度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10月15日前联合报送2010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

二、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0月31日前,补报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今明两年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联系人:

财政部企业司 张爱辉,电话:68552838;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映昆,电话:68205187。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表:1.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2.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

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doc
附件: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第三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第六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
第七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
第三章 关闭计划及审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第十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
(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经审核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部委于6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
(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根据确定的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对各地关闭小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关闭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表:1.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2.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21/0011431e80bc0e026a1701.doc
小企业关闭项目基本情况表(财企231号附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21/0011431e80bc0e026a3102.xls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等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



军队精简整编部队员额减少后,可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这些空余军用土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的供需矛盾;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加军队收入,减轻国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凡转让土地的团(含)以下单位,今后除调防、扩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申请划拨土地。如确实需要,
由军队、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用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
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军队土地转让、出租时的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并按交易总额5%上交中央财政,地方不参与军队土地收益的分成。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依照(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四、留给军队的土地收益,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军队的房地产事业和干部住房建设,国家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军队内部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和使用管理,由总后勤部作出规定。



199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