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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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定西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2、定西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定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八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管理的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机关相互听取意见,抄告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行政决策;

 (三)制度建设;

 (四)行政执法;

 (五)行政执法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二)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八)严格落实《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六)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 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定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中有关人员、经费保障的措施;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八)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政府、政府部门的实际有所侧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或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八十分,外部评议分值占二十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分值标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加15分;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10分;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加5分;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但加分不超过5分。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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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报王部长并部务会议的《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已经审核同意,可以照此贯彻执行。

附 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
王部长并部务会议:
国务院正式任命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领导班子,局内机构的“三定”方案也已基本落实,初步具备了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目前,全国4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已有17个地区建立了副厅、局级的机构;有12个地区建立了处、科级机构。为了有利于我局和地
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对各单位落实“三定”方案的各项要求,我们根据7月20日部领导意见,再次讨论了如何落实我局“三定”方案,以及如何逐步理顺和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关系的问题。
我们认为,资产管理工作和财政管理工作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通过优化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既是我局的主要任务,也符合财政部的宏观管理要求,大目标是一致的。但部、局职能的侧重点不完全相同,对有关业务必须有一个基本
的分工,才能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紧密配合、协调工作。
现根据“三定”方案赋予我局的任务、职责、结合上述精神,对现阶段我局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处理上的分工协作问题请示如下:
一、全国性预算内外、境内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调查统计、产权的界定和登记、产权的转让和处分、资产价值的评估,以及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等管理制度的拟订或修订,以资产局为主办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发布后,以资产局为主组织实
施。
财政部在制订、修订预算、成本、折旧等法规以及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时,对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规定,资产局参加讨论和会签。
国有资产交纳所得税后的产权收益和产权处分收入的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今后由资产局为主制定。在全面实行税利分流和税后还贷之前的过渡阶段,有关企业承包利润上交等制度,以财政部为主,资产局参与制定。
二、组织预算内外、国境内外,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统计、产权界定和登记管理工作,以资产局为主办理,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
各地方和各中央主管部门汇总的国有企业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决算,在主报财政部的同时报资产局;财政部在审批决算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的增减变动,由资产局审核和会签。今后随着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的健全,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的报表由资产局审批,抄报财政部。


三、在全面实行税利分流前,有关国有资产的发包、租赁、合资、联合经营等工作仍以财政部为主管理,资产局参与决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分配和管理。当前,资产局要积极参与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作。待全面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和税后承包后,产权收益工作由资产局为主
管理。
四、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由财政部为主组织进行,资产局参加试点。了解有关情况,研究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后,资产局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管理工作。
五、国有资产参加股份制经营的工作现由体改委牵头,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参与股份制具体方案的审批,并由资产局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身份,对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实行产权管理,组织收取红利,解交国库。
六、国有资产兼并、拍卖、折股出售、破产清理等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以资产局为主办理。存量资产产权变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有偿转让收入,由资产局按国家规定收取并解缴国库,纳入预算,专项反映,并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
七、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包括审核评估机构的资信,签发评估许可证,组织评估活动,确认评估结果等,以资产局为主办理。对评估结果的财务处理,由资产局审核提出方案报财政部批准。
八、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产权转让审批及其收入,由资产局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规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外财产纠纷或诉讼的处置,由资产局报请财政部长或部务会议审定。
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的清理、界定、保护和划转等项工作。
十、推动闲置国有资产有效利用的工作,以资产局为主会同财政部办理,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局刚刚组建,在进行产权管理的改革过程中,有许多新事物、新问题需要探索、研究,工作的开展需要财政部的有力支持。与计委等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我们将另行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审议。



1989年8月30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04]22号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本着"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在继续推进独立学院试办工作的同时,为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确保独立学院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独立学院已招生的本科专业进行清理、备案工作。现将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以及今后独立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1.独立学院是专指根据《若干意见》规定经我部确认批准的、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二级学院。

  2.备案专业为独立学院在2004年及以前举办的本科专业。未经备案的专业,2005年不得招生。

  二、工作程序

  1.独立学院将已招生的本科专业,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填报《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经申请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以下简称申请者)同意后,报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独立学院上报的本科专业进行审核后,报我部备案。

  三、工作要求

  1.独立学院要重视本科专业的清理备案工作,要按照我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主动争取申请者的帮助、指导,认真做好专业备案工作。

  2.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独立学院专业设置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独立学院在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对已招生但办学条件尚需完备的专业,应提出专业建设规划,力争在短期内达到本科专业的开办条件。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属地内所有独立学院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参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的本科专业设置备案表的格式式样填写备案表(Excel格式的电子版文件,请发送至Zhangqg@moe.edu.cn),连同批准设置独立学院的文件(复印件)报我部备案。

  四、从2004年开始,独立学院增设、调整本科专业一律以独立学院为单位独立申报。独立学院凡新增、调整本科专业,需先报申请者审核,按《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将申请者的审核意见,连同其它专业申报材料报送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者应当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独立学院新设、调整本科专业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从2005年开始,我部将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学院的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是专家考察评估的重点之一。对经过评估教学工作未达合格的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顿。

  六、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发至所在地独立学院及独立学院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