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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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八条 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当某位副市长离邕时间较长时,其所分管的工作,由“结对子”的另一位副市长临时代为分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委、办、局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五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发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以后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把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报备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市级各职能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集中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项目,应并联审批、联合办理。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办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复议等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采纳。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廉政是第一保证、人民满意是第一标准的思想,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它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

  (五)其他需要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市长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当前工作,沟通情况,研究安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与会人员提请研究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需要市长统筹协调或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所作的批示;

  (四)研究需要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由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协调需要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

  第四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报秘书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直至市长审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要按照市长、副市长的指示,对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

  第五十三条 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例会的,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应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到会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并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请假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可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处理,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7〕59号)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列明理由退回报文单位。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第五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县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一般请示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六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须由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工作、报告情况的公文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致函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工作、报告情况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重要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呈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先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理的公文,受文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理完毕,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并说明情况。

  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意见在未得到批准或同意前,不得提前告知相关人。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主要通过市政府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除确有必要外,不发纸质公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中梗阻的“科长现象”在本部门出现。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布重大情况的信息,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上报情况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遇紧急重大情况可以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县区负责人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市长报告;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请假人应把外出、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由所在单位将其请假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法及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各部门副职负责人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请假。

  外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邕的,须按程序报批。出访、出差返邕后,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外出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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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守海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防治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污染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是指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不重复使用且难降解的塑料饭盒、碟、碗等餐具。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质监、工商、市容环卫、卫生、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第五条 从事一次性餐具生产,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认证手续,对确认为易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销售、使用的一次性餐具,应当是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易降解一次性餐具。
工业、商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有关生产、销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易降解一次性餐具,以适应市场需求。
第六条 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餐具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生产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一次性餐具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一次性餐具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中使用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一次性餐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随意丢弃一次性餐具,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对在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
1996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在本市城区禁止销售和在餐饮等行业中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餐具的通告》同时废止。

白城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照顾的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照顾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了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发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残疾人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安排摊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要按国家税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贫对象,将扶助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规划,在资金和物资上予以优先安排和照顾,扶持残疾人脱贫。

  三、盲人、聋哑人、肢体重残人及弱智人就医时,持残疾人证件,在导诊人员帮助下,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交款、优先取药。

  四、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属于本条前项以外情况的在业残疾人,由其与所在单位按双方的约定办理;
  (三)未就业的残疾人,由其法定扶养人所在单位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四)属于本条前三项以外情况的,由本人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五、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并为其提供方便,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残疾人在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时,凭残疾人证件优先购票。

  六、各类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以助学金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行走不便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七、各级政府应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采取切实措施,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八、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九、市、县(市、区)教育、劳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创造条件,依靠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术培训单位对残疾学员,按50%收取学费,家庭确有困难的残疾学员免收学费。

  十、残疾人观看电影,可凭残疾人证件免费。
市内各公园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件免收入园门票;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入园陪护,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车免费通行。

  十一、政府有关部门对残疾人配偶、子女在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方面给予照顾。

  十二、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残疾人的过渡用房,本人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残疾人并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回迁安置时凭有关证明给予照顾。

  十三、残疾人建房不占用耕地面积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收或免收土地管理费,占耕地建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减税或免税。

  十四、残疾职工所在单位,要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残疾职工在住房、转正、定级、升级和劳保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提供社会扶助,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对于农村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除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十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排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十七、各县(市、区)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就高执行。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