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10-203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5:49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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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10-203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10-2030年)》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0〕3152号


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10-203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10-2030年)》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17/001e3741a2cc0e9e318c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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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经营资本属私人所有,以公民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
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私营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登记的,责令其提供真实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除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3]518号
2003年6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国机动车车型分类,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车型分类不统一带来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差异大、车主反映强烈等问题,并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创造条件,交通部于2003年4月23日发布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为配合车型分类调整,做好车辆通行费标准重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各地价格、交通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为减轻车主和社会负担,各地在调整车型分类过程中需要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应按照车主和社会总体负担不增加的原则从严掌握。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高于调整前的标准,已经偿还完贷款和按照合同经营期满的收费公路,要及时停止收费。严禁借调整车型分类之机,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增加车主和社会负担。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年限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接受广大车主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借调整车型分类之机,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的,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坚决查处;对越权审批的,由上一级价格、交通部门责令改正。
四、鉴于近期全国一些地区发生了“非典”疫情,并已对运输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避免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调整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选择好车型分类和通行费调整政策的具体出台时间。如果认为有必要,经报请省(区、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推迟出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