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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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05]8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03]25号),并结合我省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总体要求,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03]25号),并结合我省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上缴省级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并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四条 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批下达、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是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必要的拆迁补偿费、必要的业主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项目配套农田生产设备除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依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全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当年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支持重点和方向。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草案。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草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项目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同时,省财政厅按照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及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的用款计划,将项目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次下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九条 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按项目支出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手续,并监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支出预算,建立项目专帐、单独核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财政。对未完工项目的年终结余资金,应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切实做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追踪问效”等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视作预算外资金管理,严禁用以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投资评审和审核,下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作为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被检查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在今后不再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按规定比例缴入地方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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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9〕1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有效防范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各金融机构应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人民币收付业务规定,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文印发),做到柜面收到的每一张(枚)人民币都按照标准经过整点,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大反假货币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公众爱护人民币、防范假币的意识。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反假货币宣传力度,尤其是对老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宣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两个反假货币宣传网络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发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等手段,传播人民币防伪特征,以提高公众的人民币知识水平和爱护人民币意识。

四、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临柜人员货币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加强柜面反假货币堵截能力。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规范假币收缴程序;要加大对一线临柜人员货币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人民币收付业务量较大营业网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使临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堵截假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监局要指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服务设施,及时升级或更换相应的机具设备;督促金融机构建立货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示人民币有关防伪特征、提示客户增强防范识假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形成良好的人民币使用习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调动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消化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经济政策特做如下规定:

一、实行以上缴利税包干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
从一九八七年起,市属预算内工交、商业、物资企业,在确保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比上年增长的原则下,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实行利改税目标管理、上缴利税包干等多种经济承包形式。不管实行哪种形式,均统一按利改税规定上缴,由市财政局按企业包干合同结算,超缴部分由财政返
还给企业。
为调动国营企业(指市属国营企业,下同)积极性,对超额完成上缴计划的企业领导由政府视超缴情况给予奖励。

二、鼓励技术改造,技术进步
1、为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对技术改造任务较重、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调节税偏高的国营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减免调节税。对第一批确定的十二个技术改造重点企业,除减免调节税、提高折旧率外,免交折旧基金,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减、
免、缓征额全部并入企业专项基金,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减、免、缓额度等审批手续分别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办理。
2、企业(除注明者外,均指市以下企业,含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同)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按合同规定期限提前投产期间所获利润,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投入的自有资金,按在项目全部投资中所占比例,从投产项目新增利润中分成
,直到全部提足为止,所得分成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
3、国营企业列入市计划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其试制费用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当年摊入成本;二十万元以上的,逐年摊入成本,最长摊销期为三至五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税务部门批准的项目,在税前列支。
4、为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可将几种专项基金合并使用;银行、税务、财政部门发放的技措贷款或周转金,以及吸收外省市、外单位的各项资金,允许企业用新增利润税前偿还,个别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报批,给予以新增产品税还贷的照顾。
主要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新增效益无力偿还投资贷(借)款的情况下,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用综合效益归还。
5、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二万元以下的,免征建筑税;二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半征收建筑税照顾。
6、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所得的净收入,每年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三十万元的,只征收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其余全部留给企业。留给企业的纯收入部分,允许提取10~15%做为奖金,其余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三、促进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
1、设立市新产品开发基金。市财政从工业超收分成中每年拿出100万元至150万元,做为新产品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开发新产品。
2、国营企业列入省、市年度试生产计划的新产品,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现的利润免征调节税。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的免征三年;列入省计划的免征二年;列入市计划或经市认定的免征一年,生产周期长的免征二年。免征所得税后仍有困难的,经税
务部门批准,还可给予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照顾,列入国家计划的免征三年;列入省计划的免征一至二年;列入市计划或市认定的,给予定期减免照顾。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新产品,可比照上述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3、为推动企业管理、技术进步、设立市全优企业奖、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全优企业奖以企业为单位,奖金一至四万元;质量管理奖以企业为单位,奖金人均十元左右;优质产品奖以产品为单位,奖金一千元;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以小组为单位,奖金一百
五十元。上述奖金均由市财政拨付,并在颁发奖金的同时,由市政府授予受奖单位奖杯或荣誉状。
4、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四、鼓励企业节约原材料,降低物耗
在国营企业扩大原材料、能源节约奖范围,品种由企业自定,提奖比例和考核标准报市经委、财政局联合审定。对已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按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其他企业应以上年实际消耗量(或前两年实际平均消耗量)考核。因产品品种、原材料和能源质量变化等客观因
素影响,企业无法执行原有定额或无法与上年比较时,由企业申报,经市经委、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按制定的消耗定额基数进行考核。企业在制订全年及分月节约计划后,每月可根据实现的节约额和规定的提奖比例,按70%预提,年终结算,超发部分从企业当年奖励基金中一次扣回,如
当年奖励基金不足,剩余部分从下年度奖励基金中扣回,冲减成本。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财政局、税务局批准后,可实行目标成本节约奖,在企管费降低10%的前提下,目标成本以上年财务决算中的可比产品单位成本为基数,按降低额5~10%提取奖金。实行目标成本节约奖的企业,不再实行原材料、能源节约奖。
企业可对确属短线的主要生产原料、材料实行采购承包,品种和提奖比例由企业报市经委(集体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或税务局批准后,受益企业根据价格水平,按照实际到货量,给承包人提取奖金,所提奖金在企业采购费用中列支。
上述各种奖金均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将列支金额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五、加强产品销售
1、工业企业一九八六年末以前生产的长线产品或积压产品,以及一九八五年以前国营和集体商业、物资企业库存的冷、背、呆、滞、销小存大的商品,其品种及提奖比例经市经委(财贸办)、市财政局(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销售承包。在产品销售到用户,企业收到货款后,受
益企业即可根据价格水平、还款速度等因素,给承包人提取奖金,所付奖金在销售费中列支。
2、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零售部门销售的地方产品,经税务部门审核,以购货发票为据,批发企业毛利率低于0.5%的,免征批发环节税,零售企业毛利率低于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3、生产生产资料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后,超产自销浮动加价部分实现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4、工业企业处理一九八六年末以前生产的滞销、积压产品,因削价发生亏损、一九八七年已限产或不再生产的,如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业企业的供销机构可以经营外省、外系统的同类产品,可在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内经营其它物资,用来同外单位调剂本企业生产所需生产资料。各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主办厂的边角余料和超产产品。
6、企业由于改进包装,使产品减损增收,由市包装协会、市包装办公室和市保险公司根据减损增收额度,按一定比例颁发一次性资金,所发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六、促进横向经济联合
1、实行联合的企业分得的利润,当年免征调节税。城市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当年所得税。亏损企业由于联合扭亏为盈的,当年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第二、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联合的,其退库指标不变。对三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通过联合
增盈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2、对新办的第三产业经济联合体,从开办之日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照顾。国营、集体、个体联办的食品工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3、建材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生产各种新型材料,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照顾;新型建材联合企业投产初期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可给予减免所得税一至二年的照顾。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材的,项目投产后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七、支持出口创汇
1、为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对出口产品坚持“四优先”原则,即: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优先安排供应;所需的燃料、动力,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和供应;为扩大出口产品而进行的技改和新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和用汇指标;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优先安排计划。
对做出贡献的产品出口企业和职工实行奖励制度。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额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由外贸部门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此项出口奖励作为企业税后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部分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完成出口计划
的企业,可多发一个月奖金,其中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可增发二个月奖金,免征奖金税。对在出口工作在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或开发新的出口产品品种、获国际优质奖的产品,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和奖励。

八、管好用活资金
1、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国营企业和重点集体企业实行流动资金目标管理,由市经委、财政、银行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流动资金年度占用额、产成品资金占用限额和销售资金率,做为资金管理目标,建立各种形式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年末,企业可从减少资金占用而节约的银行贷款
利息中,提取20%做为奖金,在费用中列支。
2、对新建、扩建项目,自筹投资额不足和一九八六年底前建成投产后铺底资金有困难的,在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前提下,银行可予发放贷款支持。对季节性生产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在贷款上按正常企业对待。
3、为促进企业处理积压产品,对由于市场原因造成的暂时性积压,半年内可以处理、还款确有保证的,如需贷款购进原材料,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时,在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计划和措施后,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对产品质量好、有销售合同、但购货单位暂时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只要取得购货单位及开户银行付款保证,银行可予办理期票贴现。
对已经停止生产的积压产品,如购货单位确能在半年内分期承付货款,经银行同意,可实行卖方贷款或赊销。在此其间企业正常资金,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为了鼓励企业处理积压产品或商品,对发生的削价损失,只要企业列入“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的,工业企业在一年以内、商业企业在二年以内贷款可不加息。
4、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确因客观原因影响,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放宽展期时间,展期时间包括原贷款时间不超过一年,展期内不加收利息。
5、为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添平补齐,银行可用一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发放单机、单项贷款。对企业房屋、设备的大修理,经主管部门批准,银行审查同意,可给予大修理贷款,贷款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二年。
对确已批准列入省、市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在资金计划尚未下达前,银行为了支持企业尽快实现效益,可视具体情况,按省有关文件,先行发放(垫付)适量贷款。企业如因生产占用了专用基金而影响技术改造时,在符合贷款规定、有物质保证的条件下,可给予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
贷款,分期分批替出被占用的专用基金。
6、为了支持企业清理拖欠货款,对有偿还能力的地区内拖欠货款,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给予适当额度的贷款进行清理。工商企业到异地采购时,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以及在政策和计划范围内应该使用现金时,由本单位和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申请,经银
行审查同意,可支取现金。
7、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入股和社会集资,一般年息在10%范围内所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列支。

九、支持重点行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1、老浴地、理发企业(含对社会开放的机关、厂矿同类企业)经营本业的,以及饮食企业经营的早餐,一九八七年免征营业税。对旅店企业经营本业,以及副食品店经营蔬菜的,一九八七年减半征收营业税。凡饮食、理发、浴池、旅店、照像、修理、服务、蔬菜、副食品企业以及民
政部门直接开办的微利企业,一九八七年度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和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照顾。
2、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生产新产品的食品工业企业,近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对食品工业中的亏损和微利品种,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免征产品税和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照顾。
3、商业街两侧房屋改做集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的门市房时,使用企业所支付的改造资金,可在企业的费用中按实列支,数额过大的应分期摊销。现有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的设施改建,亦按上述原则处理。上述行业所属企业租用的产权属房产部门的营业房,
因改善营业条件的需要所支出的房屋改建、修理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税前按实列支。经房产部门同意,亦可视为垫修,实行以修顶租。
4、生产小商品的专业企业,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较差、年人均实现利润在三百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减免产品税,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扶持亏损企业扭亏增盈
1、国营企业扭亏为盈的,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第二年实现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部分产品税率调高而造成亏损或低于微利企业水平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2、对先亏后盈、全年确保不亏损的企业,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对其正常生产和流通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要给予贷款支持。对由于处理积压产品造成削价损失而发生亏损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出据担保,能在一年内弥补的,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弥补期内所占用的贷款可不加息。
3、对产不抵债的企业,只要找到可靠的生产门路、确能恢复生机的,可在贷款上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4、季节性生产企业停产期间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以及关停企业组织生产自救的收入,用于维护关停费不足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十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对有历史挂帐的流动资产损失“包袱”的集体企业和小型国营商业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逐年摊销计划,报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可在税前逐年摊销。
2、为解决市区合作商饮店和小型集体运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退休人员多、负担重的问题,凡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免征营业税照顾,在一九八七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继续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十二、关于工资奖励问题
1、一九八七年,市只向全民企业下达基本工资计划部分(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作为指令性计划。其中加班工资计划下达到主管局,主管局可在企业之间调剂,统一掌握使用。国营企业奖金部分不下达计划,企业可在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在国
家、省和市有关经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经济效益和奖金支付能力,以及财政部门核准的留利、提奖比例等因素,制定全年奖金发放计划和月份使用计划,报市计划、劳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开户银行,银行按企业计划支付。年终决算时,如企业超额完成利税计划,奖金还可
适当多发;完不成的,其超发的奖金从下年的奖金额中扣除,并入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全民小型企业放开经营的,可按集体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下达。
2、凡经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无限计件工资的工业企业,其工资额度不受计税工资额限制,计件超额工资全部计入成本。自行确定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允许计件超额工资部分的30%计入成本,其余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生活服务修理合作饭店及洗染店等小企业,可实行分成工资,允许计入成本,并同时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分成比例由主管局(公司)、市、县、区财贸办批准,报本级劳动、税务部门和银行备案。
3、从一九八七年起,国营和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计税月标准工资调整到80元,实际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80元的,按实际水平计算;乡镇集体企业按月人均计税工资100元,税前提取,计入成本。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奖金税计征点放宽到人均六个半月(含一个月分红),放开经营的国营小型商店、饮食服务业、商办工业也照此执行。
城乡集体企业中劳动强度大的建筑安装、砖瓦、砂石、装卸、搬运、石灰窑、采矿业等生产工人的工资,在计征所得税前按实列支。
4、实行租赁制的小型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方面均按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待。租赁者依照合同缴纳租赁费后,剩余部分归租赁者所有,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此类企业也可实行委托经营(承包),经营者按规定上缴利税和提缴劳保基金,剩余收入留够生产发展基金和
集体福利基金后,自行分配。
5、企业对本单位从事产品开发和经销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车间、厂级领导的工资待遇。此种工资待遇属于浮动或岗位工资性质,只在本企业、本岗位有效。对其中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转为固定工资,列入企业3%晋级指标内。
6、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国营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市不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按实际招用临时工人数、工资标准和使用时间,凭区劳动局和市劳务市场出据的手续,由市劳动部门一次性追加工资额,开户银行按追加工资计划予以支付。
7、国营企业3%晋级,仍执行市政府〔1985〕226号文件,其中中层以上干部晋级比例放宽到干部总晋级人数的30%,在此基础上,中层干部晋级面超过自身总数3%部分,可单独计算,不占企业3%晋级指标;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晋级,企业可在年度指标内随时掌握使用
,但在年终企业由于亏损或其它原因不具备享受3%晋级条件时,已晋级的予以撤销。
8、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上缴利税挂钩的企业,亦同样享受本文所规定的原材料和能源节约奖、清理回收货款和流动资金节约奖,从成本中列支,不占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

十三、搞活用工制度
1、国营企业招收工人,劳动部门只负责下达计划、安排招工来源、审核招工简章和办理录用手续,其它具体招工事宜,即:报名、体验、政审、考试、评分到确定和公布录用名单等,均由企业自行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也可参加全民企业招工考试。
2、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由企业自定,各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办理录用手续。

十四、关于价格问题
1、国家统一定价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凡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生产或因其它原因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的,属农业生产资料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报请价格;计划内的工业生产资料,可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临时价格;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可由企业自行定价,原则上允许高来高走,低进
低出。
企业超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和其它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除物价部门认定、与国计民生关系最大的产品外,可自行定价,参与市场调节。
2、生产企业除由国家定价的日用工业品外,用议价原材料生产、执行国家原定价有困难或企业认为原定价不合理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重新报批价格。
省管品种需定价或重新调价时,企业可直接报省,同时抄送市物价局,以便协助催办。
对销售正常、原材料来源充分、有生产潜力的产品,企业可以实行批量优惠价格(批发环节低于现行批发价、零售环节低于现行零售价)。
3、获国家、省和市优质称号的产品,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可实行优质优价,属生产资料的,由企业自定,在地区内销售的消费资料,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
4、凡符合国家经委〔1981〕81号文件规定,并已列入新产品计划的产品,除市物价局认定、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成本,参照供求状况自行制定试销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一般为一年。试销期满后,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正式价格。
5、向外地销售的商品,其价格可由买卖双方议定。
6、物资部门计划指标内而本地区企业不适用的生产资料,可以“平转议”,与外地区调剂其它生产资料,但调剂回来的生产资料,需按计划价格供应本地区。
加工企业超储积压的原材料,允许按市场价格自行调剂其它所需生产资料。
7、食品加工业和饮食业的价格,采取分类毛利率管理办法,除主要品种按管理权限定价外,其余品种在规定的毛利率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定价。蔬菜(规定由市控制的大宗品种除外)、水果、水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由企业自行制定。修理行业除规定按分级管理
权限管理的大、中修理服务项目外,其它修理服务项目的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行定价。
8、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品价格,除按有关文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以外,一律放开。物价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品种,由于原材料涨价等原因,企业执行规定价格有困难的,在定价时可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产品价格,也可实行浮动价。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本规定未列入,而国家、省和市有明文规定放宽的,按已放宽的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列入、各部门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随时报告,一事一议,单独研究、拟定。本规定所列条目与过去市委、市政府所发文件不符的,按本文规
定执行。如执行中遇有矛盾时,有关业务部门应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协调解决。
此文下发后,凡需制订实施细则的条目,由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制订。
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198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