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34:20   浏览:9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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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坚持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实绩,多做贡献,为经济建设服务。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简称《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评聘范围
(一)凡不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全民所有制独立的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允许参加评聘,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首次评聘已取得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聘任,但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已确定行政非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由行政岗位调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先免去行政非领导职务,方可参加评聘。
(五)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二年的人员,暂不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受拘役以上刑罚者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标准和条件
(六)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首次和补充评聘中制定的凡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七)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含经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专业合格证书》)是否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有关外语条件的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简称《外语条件的通知》)精神,对拟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凡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系列(
专业),须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见《吉林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或考核。对需要进行外语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外语条件的通知》精神,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应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副晋正
)。但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业务骨干,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审批部门确认,允许申报评审。评审通过人员,限期补考(或重新考核)外语,合格者方可审批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细化评审标准,提出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的参考意见,经省职改部门审定试行。
三、岗位设置
(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要坚持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中规定的聘任制原则,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首次评聘和补充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十二)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运用职位分类原理,依据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逐步做到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四、职务数额使用
(十三)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以首次评聘(含补充评聘)下达的职务数额为基数;企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和增加额,以首次聘任并经审批部门承认的数额为基数。在基数内,因自然减员、调出、解聘和低聘所空出的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由各地区、各部
门报省职改办审核后方可统一调整使用。计算自然减员数额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六月底。
(十四)一九八九年一月以后没有参加首次和补充评聘的新建、扩编企事业单位,按照《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合理设岗,其职务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改部门审批。
(十五)企、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职务数额按原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数归入现主管部门,并由交接双方到省职改办办理交接手续。原主管部门不得重复使用。
(十六)一九八九年以后由事业转变为企业的单位,其职务数额按企业核定。原下达的职务数额由省职改部门收回统一使用。
(十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由省职改部门下拨职务数额;高教、科研、卫生(医疗)、工程、农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技术人才,本年度六月底满四十(含四十)周岁以下晋升教授及其相应职务和本年度六
月底满三十五(含三十五)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及其相应职务的,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十八)地级市所在地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调到县以下(不含县、市、区)边远山区、乡镇企业工作,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在晋升高、中级职务时,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十九)从国家所属单位或其它省市调入和军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二十)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在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二十一)县以上企事业单位,派出支援乡镇企业两年以上,并取得相应技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聘,单位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十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级、员级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首次评聘和补充评聘的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
五、评聘程序
(二十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毕业文凭、外语考试合格通知书、继续教育证书、科研成果证书、业绩报告等能证明本人水平、能力、贡献的主要事实依据。计算业务成果、专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截止日期为本年度六月底。
(二十四)考核工作要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发〔1991〕31号)的规定进行。本年度未进行考核、未建立考绩档案的单位下年度不得开展评聘工作。
(二十五)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职务数额、结构比例及工资总额情况,在考核优秀的人员中,经民意测验、领导班子批准,确定推荐人选,向群众公开,并形成任职以来的综合考核材料。被推荐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初级一式两份)。各
单位拟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须按职务空余数额等额推荐,经各地区职改(人事)部门、省直各部门签署意见,按专业分别填写《推荐人员一览表》,报省职改办审核后,开据评审通知单送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拟晋升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推荐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
述办法执行。
(二十六)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底前结束。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于每年初将例会时间报省职改办,省职改办提前两个月通知各地区、省直各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评审委员会例会前一个月将推荐高级人员的材料报省职改办审核。各地区的中级评审工作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评审
结束,评审委员会要以地区、省直各部门为单位,分别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一览表》,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对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准复议,所空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本年度不递补。省内尚无条件评审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职改办委托评审。国家属单位或其它
省、市、自治区委托代评的,应按我省有关评审的要求参加评审。由省职改办出据评审通知单,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二十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职改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审批,初级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以评审通过的时间为准。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按相应任职资格审批权限批准,并报上一级职改(人事)部门备
案。
(二十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掌握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相同。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的下月起计发。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
应的任职条件,并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职改办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地区或各部门批准。经批准兼职的单位领导不得在本单位评审,应由上级职改(人事)部门委托其他单位评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的
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二十九)每年要逐级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验收。验收结束后,按地区、部门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验收报批表》。经省职改办验收合格后,颁发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破格评审
(三十)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暂不搞破格晋升。
(三十一)由于各系列工作性质不同,破格标准难以统一,因此,不再制定破格晋升条件。但要强化考核、评审程序。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制定对破格晋升人员的考核、答辩办法。
(三十二)全省高级及省直中级破格推荐的人员报省职改办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一考核或专家答辩,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地区中级破格人员的推荐工作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岗位变动人员评聘
(三十三)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拟聘职务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调动,系列与专业完全相同的由地区或各部门确认;系列不同专业相同的,在本岗位工作半年以上,由调入单位组织材料,评审委员会审定;系列相同专业不同或系列和专业
都不同的,二年后由调入单位组织材料,重新参加评审。岗位变动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由国家所属单位和其它省、市、自治区调入的及军队转业到我省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省职改办确认;初级由各地区、各部门确认。
(三十四)重新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或确认不合格或没有岗位而低聘的,要根据人事部《暂行规定》文件按新聘专业技术职务领取工资。
(三十五)长期借调在外(含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要限期归岗。半年以上仍不归岗者,单位有权将其解聘。
(三十六)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不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评审委员会组建
(三十七)各级职改(人事)部门要按照系列组建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专业划分较细的系列,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不再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三十八)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组建,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地区组建,并报省职改办及系列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组建本系统主系列的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省职改办备案。需要组建主系列以外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经证得系列主管部门意见,报省职改办审批。
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由各地区或各部门自定。
(三十九)评审委员会须由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其中五十五岁以下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高级评审委员会一般要有二十五人以上的预备人选。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行政领导除外);中级评审委员会要有二十人以上的预备人选,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
级以上职务,其中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审委员会一般要有十三人以上的预备人选,委员应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人员组成。已离退休人员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十)出席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七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三人;初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少于九人。被评审人员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即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各
级评审委员会遇有评委亲属或本人评审时,该评委要回避。
(四十一)职改(人事)部门授予评审权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只能组建其主系列的评审委员会。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及省属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省职改办批准。各地区所属单位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报各地职改(人事)部门批准。
九、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
(四十二)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含研究生),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经考核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列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即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技术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
可聘任为助理工程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助理工程师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可聘为中级职务。如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专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国家不统一组织
考试的系列、专业,研究生毕业工作满一年,大中专毕业工作满二年,经单位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十三)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教委承认的“五大”毕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或专业,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国家不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或专业,如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毕业和取得干部身份后工作均满一年,经单位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合
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取得干部身份满一年,毕业后工作满三年,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十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各级职改(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
(四十五)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要按照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有关系列(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相应部门批准方可参加。
(四十六)考场原则上要设在各地区政府所在地。考试结束后,由省职改办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卷上分。合格人员由省职改办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一、工作纪律
(四十七)严格执行《关于禁止不按组织原则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吉职改办定〔1986〕20号)和《关于严禁在职称改革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吉职改定〔1986〕45号)文件精神,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
,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有评审权的单位,可令其暂停评审直至收回评审权。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不许参加下一年专业技术职务
的评聘。
(四十八)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要提倡业余时间培训。考生未经单位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脱产培训或脱产复习。考生因培训或复习影响工作,单位有权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各级考试主管部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培训。考生无论是否参加培训均可
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四十九)凡未与国家和省职改(人事)部门会签(转发),由各级系列主管部门单独下发的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予执行。
(五十)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要搞好宣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认识,使他们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别人,切实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五十一)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职改部门负责解释。过去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精神,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既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达到”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的有
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从一九九一年起,拟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系列或专业,须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外语考试、考核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第二条 从一九九一年起,拟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系列或专业,须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外语考试、考核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第三条 外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高、中级由省统一命题、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分级负责。全省高级、省直各部门中级的外语水平考试由省职改办统一组织报名、评分。各地区的中级外语水平考试自行组织报名,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评分。
第四条 根据各系列对外语水平程度的不同要求,外语水平考试,高级分三个等级、中级分两个等级(详见《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等级对应表》)。
第五条 外语水平考试暂定英、日、俄、德、法五个语种。其它语种及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用少数民族语言、古汉语、医古文替代外语要求的,具体考试办法另定。
第六条 高、中级各语种的外语水平考试各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农林、财经、医药五个学科。
第七条 外语水平考试按高、中级及不同语种和学科分别出题。同一学科、同一语种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个等级)同答一张试卷,同一学科、同一语种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两个等级)同答一张试卷。在同一试卷中,对不同等级的应试人员规定不同的合格分数线
。各等级的合格分数线,由省职改办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第八条 考试报名采取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逐级上报的办法。应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准考证,参加指定时间、地点的考试。
第九条 全省高级、省直中级外语水平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职改办统一发给外语考试合格通知书;各地区中级外语水平考试合格人员,由各地区职改(人事)部门统一发给外语考试合格通知书。“通知书”作为本人在申报和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凭证。“通知书”统一编号,加盖主
考部门印章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考试成绩二年内有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免相应等级的外语水平考试:
(一)在国外获学士以上学位、在国内获博士学位,可免高级外语水平考试。
(二)在国内获硕士学位,可免中级外语水平考试。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含涉外岗位人员),合格分数线可降低10分,符合多项条件者合格分数线最多降低20分。
(一)在县属以下(不含县城)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在生产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每年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工作或在科技兴农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五十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六)一九六六年以前毕业,并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从事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体育、外语)、德育、中医、中药以及同时带有中、古字课程教学的教师。
第十二条 拟晋升高级和省直各部门拟晋升中级人员,符合降低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经各地区、各部门认定,由省职改办按照统一规定的等级合格分数线降低合格分数。各地区拟晋升中级人员,符合降低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由各地区职改(人事)部门按照省统一规定的等级合格分数线
降低合格分数。
第十三条 外文翻译及其它专门从事外语专业的人员,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要求,不包括本民族语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等级对应表
系 等 职 高 级 中 级

列 级 务 一 二 三 一 二
高等学校教师 教 授 副教授 讲 师
自然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社会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卫生技术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护师 主治医师 主管护师
(药、技) (药、技) (药、技)
主任护师
工程技术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农业技术 高级农艺师 农艺师
(畜牧、兽医) (畜牧、兽医)
会计专业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统计专业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经济专业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中专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 师
技工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 师
(高级指导教师)
实验人员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新闻专业 高级记者 主任记者 记 者
出版专业 编审 副编审 编 辑
(技术编辑)
(一级校对)

图书资料专业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 员
文物博物专业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 员
档案专业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 员
工艺美术专业 高级工艺美术师 美 术 师
体育教练 高级教练 教 练
播音专业 播音指导 主任播音员 一级播音
翻译专业 译 审 副 译 审 翻 译
艺术专业 一级演员 二级演员
(西洋唱法) (西洋唱法)
一级美术师 二级美术师
律 师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公 证 一级公证 二级公证 三级公证
飞 行 一级飞行员 二级飞行员
一级领航员 二级领航员
一级通信员 二级通信员
一级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机械员
船 舶 高级船长 船长、大副
高级轮机长 轮机长、大管轮
高级电机员 通用电机员
高级报务员 一等电机员
通用报务员
一等报务员
海 关 高级关务监督 关务监督



199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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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

马宁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开始实施。而在此之前,著作权人与各类网站之间的战火已呈愈演愈烈之势,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那么,该条例对不同商业模式的网站会产生何种影响?信息原创者如何利用条例调整维权策略?网站经营者如何利用条例的“免死金牌”豁免责任?条例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如何?以下是我们对条例的解读。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如何把握?
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三个要件:“公众”、“自己选定的时间”、“自己选定的地点”,三要件缺一不可。应该可以理解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适用于广域网,不适用于局域网,因为局域网传播限定了作品接受者的地域范围,使其并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获得作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在单位内部的局域网内共享的资料不会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侵犯其他著作权(如复制权),只是要根据《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加以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信息网络”包括“有线和无线”,因此条例不仅约束传统的Internet有线网络,也调整WAP等形式的无线网络。一方面,无线网络支持随处漫游的个人通信,随着带宽、硬件、运行环境的改善,无线网络在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受无线增值业务给网站运营带来巨大利益的驱动,提供WAP等形式内容的网站同样存在大量非授权的内容,其程度丝毫不亚于目前已成为著作权人“关注”焦点的互联网网站。鉴于无线网络中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取证更加困难,著作权人应当注意及早探索有效保护其无线网络传播权的办法。
二、“通知-删除”程序——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博弈的游戏规则
面对现实中频频发生的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激烈争论,条例在权利层面商赋予了著作权人“声明则不得转载”的权利,在操作层面上提供了“通知-删除”地制止侵权的快速方式,比较有效地协调了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间的矛盾。
实际上,“通知-删除”程序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五条中就有所反映,但操作性不是太强,且只适用于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005年5月30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办法”)对“通知-删除”程序做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基本延续了办法对“通知-删除”程序的规定。
“通知-删除”程序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通常所称呼的ISP。根据提供的服务的不同,条例第二十至二十三条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四种,每种的免除责任所需满足的条件有所不同。这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这些规定审视或调整自己的商业模式,以“享受”到“避风港”条款的益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侵权的迹象,则“避风港”免责条款不适用。
总之,面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想免责,需要积极配合著作权人的通知行动,而不是视而不见,否则就可能被权利人以“主观上有过错”为由来否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的“通知-豁免”抗辩。著作权人也应意识到,在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前,必须首先向主观上不明知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符合条件的通知,否则,无法得到著作权管理部门或法院的支持。
三.赔偿额度悬而未决
虽然条例第18条和第19条对于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数额,但并未规定赔偿额度。而在诉讼中,如何计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困扰广大法官和律师的一个难题。因为网络上的传播与传统的纸媒传播不同,对于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而言,网络传播中的“点击量”远远比“字数”重要的多。在门户网站的首页登载某个侵权作品和在个人主页或博客上登载同一个作品,其侵权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传统的赔偿额度计算方法显然无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虽然个别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突破或变通适用赔偿计算方法来适应网络环境,但单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缺乏合理性的,也可能引发当事人选择法院(forum shopping)的情况。这对于数字版权使用者尤其是经营者清晰认识侵权风险,及对权利人确定合理的权利申诉范围,都具有不可确定性。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透露侵权用户信息的义务
从法律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著作权人或有关政府部门提供侵权用户信息的义务可以使真正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更有可能,因为如果没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作,查找直接侵权人会有很多困难。
解释第六条要求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应著作权人的要求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上的注册资料及利于著作权人追求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
办法第六条对此规定的比较详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该条明确了两点:1.由于提供的服务不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法定信息有所不同;2.只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才予以提供。至于著作权人要求提供时能否援引该条,尚有疑问。
条例第十三条重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涉嫌侵权服务对象信息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此义务的行政处罚。
但上述规定在理解上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 如果享受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需要注册,那么要求用户填写的资料详细到何种程度方为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义务核实用户填写资料的真实性?现实中,很多网站即使要求用户注册,也是形式上填写一些简单的资料,而且很多还不加以审核,用户完全可以匿名或填写虚假信息,更何况一些网站用户可以不加注册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服务。如果这样,当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信息时,要么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提供(因为不要求用户注册,无法得知用户信息),而不是拒绝或拖延提供,要么提供的也是不一定真实的信息。
2. 办法和条例都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查询权。虽然著作权人可以依据解释第六条获取这种查询权,但解释只适用于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提供网络平台(如BBS公告牌、QQ等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著作权人获取了这种查询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详细程度与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相比,是否应该相同?如何保障著作权人能获得这种相同性?
条例固然有很多进步之处,但也存在不少缺陷,不可能依据条例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所有问题。这些缺陷不仅会给著作权人维权带来困难,也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正确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带来困惑。在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对上述缺陷作出回应前,双方均应谨慎做出有关的商业决断。

马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13817797199,patrick_maning@yahoo.com.cn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公安机关担负起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 先进性教育 公安工作 “六大机制” 可持续发展

我们党执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说明:共产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社会要保持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党的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就必须保持每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公安机关作为党和政府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体现共产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的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全体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公安机关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攻坚作用和主力军作用,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促进全社会互动双赢。
(一)科学认识打击和防范的关系。在打防问题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指针对社会大系统而言,公安机关主要是通过打击犯罪和强化治安管理来发挥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防控问题上只能起到重要作用,而无法起到决定作用,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只打不防,则弱化防范,打不胜打;只防不打,则弱化打击,防不胜防。因此,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坚持“严打”方针长期性的同时,不断夯实防范基础,坚持问题出现在哪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在哪里,就把公安工作的重心放在哪里,就把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到哪里,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作配合和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建立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其次,推行社区警务制度,使警务与社区并存互动,突出群众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社区所有热心于社会治安工作的人士参与社区警务,实现社区警务与群防群治工作紧密结合;第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注重发挥居(村)委干部、治保人员的骨干作用,对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屋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不定期登记走访,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四,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安全质量,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第五,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治安防控工作运行体系。首先,构建组织领导体系。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的社会治安防控指挥部,在公安局设立防控力量指挥处,在各镇综治委、各综治成员单位和其他各部门相应成立领导挂帅、专人负责、专施其职。第二,形成制度体系。明确治安防控队伍的职责、任务,公安机关制定、指导和民警带队带班等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第三,形成治安防控工作体系。在严密防控的基础上,发挥教育作用,构筑以高危人群法制警示教育和重点对象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教育防线”;发挥调解作用,构筑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民转刑案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为主要内容的“调解防线”;发挥打击作用,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构筑“治安防线”。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确保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努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结合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处置,并不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二)加快应急处突机制的建立。按照“二十公”会议和重庆市“一公会”精神,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发挥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作用,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职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并优先为处突力量配置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形成指挥有力、警令畅通、反应灵敏、训练有素、运转高效的应急队伍,努力形成新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铜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严打”整治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坚持认真分析、深入排查、周密论证,及时掌握犯罪活动的最新变化和动向,始终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二)建立打击破案长效机制,加大现案侦破力度。首先,及时研究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始终把握打击破案的主动权。其次,突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方式更为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再次,落实大要案件领导督办制度和举报有奖制度。第四,对于带黑性质组织,要坚持“打小打早”、“露头就打”,争取发一案破一案。第五,坚持长期推行“命案必破”工作机制,凡涉命案,必须集结精兵、强化措施、加强保障、奖勤罚懒、重拳出击,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三)以维护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
(四)继续实行挂牌整治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集中力量重点治乱,加强城区协警巡逻力度,加强街面和重点复杂场所控制和防范。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和交通、消防、治爆缉枪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加大道路交通检查、消防隐患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大检查,明确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涉枪涉爆案件、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治安防控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建立一种能对各种防控力量进行科学整合、使之稳定发挥作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通过科学整合各种防控力量,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警力配置、落实警务保障、开展群防群治,形成防范严密、效力持久的防控网络,实行警民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打击有力、防范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公安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不断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将科学的发展观深入贯彻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努力寻求防范新思路、新举措。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体现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管理模式,坚持群防群治、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努力构筑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二)逐步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把派出所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深化社区警务建设,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运用市场力量和群众参与来维护治安。坚持和完善城区巡逻制度,始终把加强城区的控制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街面上、用在案件多发时段上,确保对居民住宅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有效控制。全面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单位治安防控机制。在公安机关治安、经保、刑侦、消防等部门和派出所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以巡逻看护、安全检查为基本形式,加强内部单位治安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规,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形成单位负责、公安监管的格局。特别应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军工、金融营业网点、水电气热、易燃易爆等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以及单位内部保密室、财务室、仓库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开展对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确保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以警治联勤为主体的农村治安防控机制。参照城市社区警务建设要求,结合农村特点,建立适应农村治安工作需要的警务模式。推广“民警驻村”、“农家警察”、“流动警务”、“警治联勤”等成功经验,促进农村警力进一步下沉。强化民事纠纷调解机制,推广成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做法,对各种民事纠纷实行分级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转型”案件的发生。加强农村地区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及时铲除各种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切实维护农村地区治安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为重点的实有人口管理防控机制。坚持现住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实有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重点管好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要加强其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特别是出租房屋、美容美发室、餐馆、建筑工地等场所和部位的治安检查,提高登记办证率,协查复函率,切实掌握其动态,发现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教育和训诫,帮助转化;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分子、刑嫌人员和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控制管理和帮教转化措施,防止他们实施各种破坏活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体系的牢固建立
全国“二十公”会议以后,公安部提出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生动地表现了公安机关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帮助群众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提高素质,更新服务理念,纯洁执法目的。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优良品质”,“以公为本、以民为先”,切实解决“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安危作为第一警务;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提高执法本领。执法本领意味着不仅要有为人民群众服务、执法为民的良好愿望,还必须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群众有时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有意见,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少数民警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法规知识不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办事不公道。对人态度“生硬粗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冷、横、硬、推、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所以民警必须经常坚持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依法、准确、公正地执行法律。
六、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公安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认真抓好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行为规范、工作规范、装备规范。把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科技强警和从优待警的各项要求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抓好公安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政治建警。政治建警要体现时代感,突出针对性,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强调政治建警,就是强化政治纪律,要教育民警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保证公安这支带枪的队伍绝对服从命令听指挥,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平时,做在处置突发事件、侦查破案、办证办照的各个工作环节。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严治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需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体现“制度理事,制度管人”原则,使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在继续落实“五条禁令”的基础上,实行民警执法活动的正规化,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强调执法办案的程序性,要进一步落实警务公开,努力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评估、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舆论监督相结合,把纪委、督察违纪查处、责任追究和事前防范、过程控制相结合,把集中专项整治和经常性隐患排查相结合,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民警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依法治警。坚持从严治警必须体现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法规性和权威性,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随意性。因此,建立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从而达到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目的,以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公安队伍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从容易发生问题、出现腐败现象的执法环节入手,改革和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执法权力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科技强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科技为手段、为依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公安科技对公安业务的促进拉动作用和对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水平的巨大推动作用,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要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实施方案,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公安科技工作,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走以提高科技含量和队伍素质为特征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大力实施科技人才战略,建立培养、使用科技人才的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科技人才队伍。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打造理论功底,提高公安民警业务素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优待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关心民警自身素质的提高,千方百计加强民警的素质培训,要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三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关心和重视民警自身安全的防护;四要关心民警生活,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诸如医疗保障、子女就业、福利保障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最大限度地解决好人民警察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到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并形成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此推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