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0:07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约有1.6亿人患血脂异常,成人血脂异常总患病率为18.6%。血脂异常是心肌梗死和脑血栓的重要危险因素,严重危害我国城乡居民的健康。为指导血脂异常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公众和媒体提供正确的血脂异常相关知识和信息,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现印发你们,为各地开展血脂异常防治宣传工作,普及血脂异常预防知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降低血脂异常发病率提供参考。

二○○八年四月一日





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

宣传要点

一、基本知识

(一)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中约有40%死于心血管疾病。

(二)我国心血管病以缺血性(包括冠心病和脑血栓)为主,其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血脂异常是引发这些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

(三)血脂包含胆固醇、甘油三酯、类脂等不同成分。其中,胆固醇包括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四)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是心肌梗死的“元凶”,脑血栓的“帮凶”。

(五)当前,血脂异常的首要治疗目标是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六)重点人群(40岁以上男性、绝经女性、肥胖者、有黄色瘤、有血脂异常及心脑血管病家族史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每年检测一次血脂。

(七)合理饮食和规律运动不仅是预防血脂异常的根本手段,而且是治疗血脂异常的基础。

(八)他汀类药物是降低胆固醇,预防心肌梗死和脑血栓的最有效药物。

(九)降胆固醇治疗要长期坚持。





二、基本知识要点

(一)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中约有40%死于心血管疾病。

Ø 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资料显示:全国每年约有300万人死于心血管疾病,每天约8000人,约合每10秒钟1人。每年新发心肌梗死和脑血栓患者数分别为50万和200万。

(二)我国心血管病以缺血性(包括冠心病和脑血栓)为主,其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血脂异常是引发这些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

Ø 缺血性心血管病(包括冠心病和脑血栓)的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引发动脉粥样硬化的危险因素包括高胆固醇、高血压、糖尿病、吸烟等,尤其是以往重视不够的高胆固醇。

(三)血脂包含胆固醇、甘油三酯、类脂等不同成分。其中,胆固醇包括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Ø 血脂是血浆中脂类的统称,包含胆固醇、甘油三酯以及磷脂等类脂。

Ø 胆固醇包括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俗称“坏”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俗称“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危害最大,是导致动脉粥样硬化的基本条件。

Ø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会在血管里形成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斑块不断增大,使动脉逐渐狭窄甚至阻塞,引起心绞痛、心肌缺血、脑梗死、脑软化。这些斑块就像“不定时炸弹”,会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破裂,迅速堵塞血管,引发急性心肌梗死甚至猝死。

Ø 以北京市为例,1984-1999年间成年人胆固醇水平增加了40mg/dL,而在此期间由胆固醇升高引起的冠心病死亡数增加了77%。

(四)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是心肌梗死的“元凶”,脑血栓的“帮凶”。

Ø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大量临床研究表明,胆固醇每降低1%,冠心病的发生率就会降低2%,被称为1=2公式。

Ø 大量临床研究表明,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患者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每降低10%,脑血栓的发生率就会减少15.6%。

(五)当前,血脂异常的首要治疗目标是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Ø 治疗血脂异常是为了防治冠心病,尤其是心肌梗死和猝死,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与发生心肌梗死的关系最密切,因此血脂异常的首要治疗目标是将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至达标。

Ø 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冠心病或脑血栓+糖尿病患者属于极高危人群,在未来10年发生心肌梗死的概率为30-50%。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2.1mmol/L (80mg/dL)。

Ø 糖尿病、脑血栓、高血压+3个危险因素患者属于高危人群,在未来10年发生心肌梗死的概率为14-16%。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2.6mmol/L (100mg/dL)。

Ø 高血压+任何1个其他危险因素: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3.4mmol/L(130mg/dL)。

Ø 无以上疾病或危险因素的血脂异常患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4.1mmol/L (160mg/dL)。

Ø 单纯轻-中度甘油三酯升高的患者,首选减轻体重及增加体力活动;中度升高患者(>200mg/dL)可加用降甘油三酯药物;如果甘油三酯水平超过500mg/dL,应特别关注,以预防急性胰腺炎。

(六)重点人群(40岁以上男性、绝经女性、肥胖者、有黄色瘤、有血脂异常及心脑血管病家族史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每年检测一次血脂。

这些人或者已经患有血脂异常,或者是血脂异常的易患人群,因此需要定期检测血脂,以便及时发现血脂异常情况,及早干预。

(七)合理饮食和规律运动不仅是预防血脂异常的根本手段,而且是治疗血脂异常的基础。

Ø 单纯饮食控制和运动可使胆固醇降低7-9%。

Ø 即使正在服用降胆固醇药物,也应坚持健康饮食和规律运动。

Ø 血脂异常防治饮食指南:

l 控制总热量:主食每天4两(女)、6两(男),以全麦面包、燕麦、糙米、土豆、南瓜为佳,少吃点心,不吃油炸食品。

l 减少饱和脂肪酸的摄入:少吃肥肉,每天每人烹调用油<25克。

l 增加不饱和脂肪酸的摄入:每周吃2次鱼,用橄榄油或茶籽油代替其他烹调用油。

l 控制胆固醇的摄入:不吃动物内脏,蛋黄每周不超过2个,建议用脱脂奶代替全脂奶。

l 每天吃蔬菜1斤、水果1-2个,适量豆制品。

Ø 规律运动一三五七:

l 一:每天锻炼一次;

l 三:每次至少30分钟;

l 五:每周至少运动五次;

l 七:运动时心率=170-年龄。

Ø 健康生活方式12字诀:不吸烟,管好嘴,迈开腿,好心情。

(八)他汀类药物是降低胆固醇,防治心肌梗死和脑血栓最有效的药物。

Ø 他汀类药物能显著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同时也降低甘油三酯和轻度升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此外,他汀类还可能具有抗炎、保护血管内皮功能等作用。近20年的临床研究显示,他汀类药物是降低胆固醇,预防心肌梗死和脑血栓最有效的药物。

Ø 冠心病患者(包括心肌梗死、心绞痛、装过支架、做过搭桥手术的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3-5年,可减少30-40%心肌梗死的再发和20-30%偏瘫的发生,减少30%的死亡。

Ø 糖尿病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3-5年,可预防30-40%心肌梗死和偏瘫的发生。

Ø 高血压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3-5年,可预防30-40%心肌梗死和20-30%偏瘫的发生。

(九)降胆固醇治疗要长期坚持。

Ø 血脂异常是慢性疾病,其导致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的影响持续存在,且逐步加重。大量研究证明,降胆固醇治疗时间越长,预防心肌梗死的益处越大,所以应长期坚持。

Ø 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一样,一旦停药,降胆固醇药物对体内血脂代谢异常的治疗作用就会消失,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就会再次升高,所以应坚持长期服用降胆固醇药物。

Ø 他汀是安全高效的降胆固醇药物,引起肝酶升高、肌病等副作用的几率很低,通常为轻度或一过性升高,主要通过定期监测肌酶和肝功等发现和评价。



附:心血管健康关键数字

l 吸烟 0

l 血压 <140/90mmHg

l 总胆固醇 <5.2mmol/L(或LDL-C<130mg/dl)

l 腰围 <90/85cm (男/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质综函[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继续加大法规制度建设,强化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监管。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突出对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加强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建设,保持工程质量安全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

  一、继续加大法规制度建设。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初稿,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起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等制度。

  二、强化住宅等重点工程质量监管。一是研究制定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二是组织开展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及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扎实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四是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积极推行暗访、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全行业开展以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和教育活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宣贯工作,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建筑行业特点,指导督促各地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三是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强化建筑安全层级督查力度,加大对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地区、企业及个人的约谈督办和通报力度。四是进一步规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加大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工作的力度。

  四、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开展全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推动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促进各方主体改进和加强质量安全工作。二是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监测管理、周边环境调查指南,配合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准体系。三是充实技术力量。建立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继续开展在建地铁工程专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

  五、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一是召开全国建筑技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几年来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创新与进步工作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二是加强技术政策引导。做好《2011—2016年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发展纲要》和《2011—2016年建筑业信息化技术发展纲要》的发布和宣贯工作,开展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评审工作和2010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编制完成《绿色施工技术、管理评价标准》。三是推动新技术应用。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的宣贯工作,组织开展第七批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

  六、加强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建设。一是出台《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出台《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并积极推动各地贯彻落实。二是配合开展《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继续做好新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宣贯工作。三是继续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继续开展中美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科技合作及组织实施中日合作建筑抗震技术人员培训JICA项目。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0根1据2《3中4华5人6民7共8和9国测绘法》、《湖A北B省C测D绘E管F理G条H例I》J等K法L律M法N规O,P结Q合R本S省T实U际V,W制X定Y本Z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
  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0感1资2料3,4测5制6
  和7更8新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A图B、C影D像E图F和G数H字I化J产K品L,M建N立O、P更Q新R
  基S础T地U理V信W息X系Y统Z。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
  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0门1组2织3实4施5的6基7础8测9绘工作进行指导和A监B督C。D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0济1和2社3会4发5展6年7度8计9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



  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0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0:1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0展1的2需3要4确5定6更7新8周9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


  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用户应当向管理该基础测绘项目的测9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实施基础测绘。


  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揽省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承揽市(州)、县(市)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检查验收,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及其成果质量实施监督,可以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拒不接受检验的,该批成果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杜绝国有资产浪费。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并做好成果接收、搜集、整理、存储和提供使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单位必须将全部基础测绘成果
  交付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复制、留存或擅自提供使用。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上年度基础测绘成果的目录及副本。


  第十七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上年度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加盖“基础测绘成果验收专用章”后,方可对外提供使用。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使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机关为管理公共事务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由管理该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提供。所收费用全额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分开管理,专项用于补充基础测绘经费。
  基础测绘成果已经更新的,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原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组织、个人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前,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的或超过已登记测绘项目工作量施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