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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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市场化配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投、竞买。

委托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委托工作。韶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进行集体决策和监督。

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工作,在市监察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接受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依职责负责本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土地交易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应当自觉服从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自觉接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其他情形。

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依照《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实行。未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公共利益或申报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的20%以上的,依照《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第九条 公告期限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公告应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开始日前不少于20日发布,挂牌、网上竞价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交易场所及其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并在当地主要报刊或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二)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做出修改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公告结束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时间相应顺延。补充公告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已向交易机构索取资料的,及提交资料申请参加竞买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和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一)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及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缴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缴纳凭证;

5、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缴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缴纳凭证;

5、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有关申请人(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港、澳申请人(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五)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政府出让土地的,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交易机构应当对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初审。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网上交易结束日前2天。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投标或竞买资格的,交易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委托人咨询。根据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公开交易的组织者可以组织有意竞买人对拟公开交易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必须建立监督人制度和公证制度。公开交易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证。

土地交易机构对竞买资格的初审工作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及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

监督人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进行终审。公开交易地块的委托人应当列席交易会场。

第十五条 竞买人竞得公开交易地块后,前期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自动转为成交价款;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公开交易工作结束后,由竞买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申请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委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成交情况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媒体公布。公示结果时不得向竞得人收取公示费用。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投入指定的标箱。

第十九条 招标不得少三个竞投者,未达到最低竞投人数的,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书;

(二)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六)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 三)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 四)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 五)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 六)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四)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应由评标小组综合评分。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拍 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或拍卖师的主持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会参与竞买的主体不得少于三个,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达到最低竞买人数的,应当终止拍卖活动,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转换为招标、挂牌及网上交易方式。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交易机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竞买登记时间,竞买登记时间应在拍卖会开始前,且不少于10分钟。

在竞买登记时间内,有意竞买人自行准备竞买登记资料,并一次性密封提交。

第三十五条 有意竞买人必须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一)竞买申请书原件(必须清楚列明竞买登记单位名称和代理人;以单位名义申请购买的,竞买人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个人须签名并加印指模);

(二)履约保证金转帐凭证原件(银行已盖章);

(三)代表竞买人现场举牌应价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竞买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其他需提交资料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有意竞买人应当对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及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有意竞买人提交资料后,不能通过补交或补正资料的方式参与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有意竞买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提交复核申请,由监督人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机构对符合资格的有意竞买人发给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并符合竞价原则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应价,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第四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一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开始资格审查;

(二)拍卖主持人宣布有意竞买人到场情况以及资格审查情况,提示不符合资格的有意竞买人现场复核;

(三)拍卖主持人点算符合资格竞买人,发放竞买标志牌;

(四)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五)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六)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七)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八)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九)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当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可提示竞买人是否继续应价,如竞买人继续报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接受。最高应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第四十二条 拍卖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委托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第四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委托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或享有土地处置的权利人、司法机关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也可以单独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拍卖。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土地交易机构联合拍卖并接受土地交易机构的鉴证管理,拍卖机构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遵守依据本规定制定的拍卖规则。

拍卖机构与土地交易机构制定的拍卖规则应在拍卖会开始前告知委托人。

第四章 挂 牌

第四十五条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委托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地点挂牌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有意竞买人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挂牌公告的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挂牌交易方案经批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土地交易机构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挂牌地块设有底价的,应当在挂牌交易方案中说明,挂牌期间主持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二)有意竞买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竞买资料,土地交易机构应对有意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接受监督人的监督和公证员的公证。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四)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五)主持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六)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竞价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提交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三)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四)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五)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主持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第五十条 挂牌截止时间应当由主持人宣布。设有底价的,委托人应当在挂牌截止30分钟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主持人,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竞买人应当列席挂牌现场,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第五十一条 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申请竞价的,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一)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并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二)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主持人宣布挂牌交易不成交。

五十二条 在挂牌截止时间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申请现场应价的,即转为现场竞价。

第五十三条 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

(二)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三)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四)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确定竞得人的原则为价高者得。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委托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底价者除外。

第五十四条 确定竞得人后,委托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五章 网上交易

第五十五条 交易机构在互联网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第五十六条 网上交易实行会员竞买制。有意竞买人参加网上竞价前必须注册成为网上交易会员,申请会员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有意竞买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经电子认证后成为会员,会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网上交易会员守则》。网上交易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按会员提交的证明材料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七条 会员按网上交易公告的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履约保证金到帐信息后,赋予会员竞买资格。

第五十八条 有竞买权的会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起始价基础上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报价必须按照不低于加价幅度进行,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即视为报价有效,不得撤回。

第五十九条 网上交易的时间以网络交易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期限截止时,系统自动根据下列条件确定竞得人:

(一)在交易期限内只有一个会员报价,其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即为竞得人;

(二)在规定的交易期限截止时前5分钟内,仍有会员提出新的更高报价的,系统对网上交易的宗地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过程,网上限时竞价是以各会员的最新报价时间为起始时间,系统限时在5分钟内接受会员的报价,每接受一次新的报价,系统将报价截止时间顺延5分钟,如在限时5分钟内无人再报价,5分钟后系统将以最后的报价确定为最高报价,同时停止接受新的报价。确定竞得人方式为价高者得。

(三)在网上交易期限内,无人应价或者会员的报价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网上交易活动终止,委托人收回该宗土地。

第六十一条 交易截止时,系统以最高报价确定竞得人,同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给竞得人,竞得人须立即查收;竞得人无法收到《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的,应及时告知土地交易机构。

第六十二条 市辖区内竞得人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市辖区外竞得人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三条 竞得人或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或中标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也不能对抗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或竞得人须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宗地由委托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如另行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的成交价低于原中标或竞买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成交价款,委托人未按约定提供交易标的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申请解除竞得资格。

第六十五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活动予以纠正或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招标、拍卖结果无效。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活动的,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经中标或竞得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并收回其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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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采取行政处罚的数额是否计入刑事犯罪数额及非法所得的计算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吴登伟 王娅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清松,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武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石梁子村5组。
200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向清松打电话与涪陵区百胜镇的况守伦联系购买非碘盐(榨菜用盐),并约定1000元?吨的价格。之后被告人向清松在涪陵盐业公司仓库拉非碘盐20吨,向清松将非碘盐拉回重庆市武隆县之后,以1250元?吨卖给古正鸿9吨、以1400元?吨卖给王荣华6吨、以1700元?吨卖给当地的一些零散农户5吨,用于腌制腊肉和食用。被告人向清松从中非法获利5950元。
200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向清松又与涪陵区百胜镇况守伦联系购买非碘盐(榨菜用盐),之后的一天,被告人向清松到涪陵区百胜镇,以1100元?吨向况守伦购买了13吨非碘盐,被告人向清松将非碘盐拉回重庆市武隆县后,以每吨1250元?吨卖给其弟向永房9吨,又以1800元?吨卖给冉茂仁1吨抵欠账,以1400元?吨出售给当地的一些零散农户3吨。被告人向清松非法获利1520元。
2005年10月,被告人向清松打电话与涪陵区百胜镇的张帝文联系购买非碘盐(榨菜用盐),之后的一天,被告人向清松租车到涪陵区百胜镇,以1100元?吨向张帝文购买非碘盐10吨,被告人向清松江10吨非碘盐运至武隆后,以1500元?吨卖给王荣华,非法获利2900元。
2005年11月5日,被告人向清松再次租车到涪陵区百胜镇以1100元?吨向况守伦购得非碘盐11吨,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向清松欲将购买的11吨非碘盐拉回准备再次贩卖,当车途经涪陵区长江大桥时,被武装检查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随后,重庆市盐务管理局涪陵分局对被告人向清松所购非碘盐11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7000元。
涪陵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向清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评析意见:
本案对被告人向清松的行为的定性不存在争议,但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被告人被查获的11吨非典盐已受行政处罚,不能计算入犯罪数额中,所获非法所得应当是扣除110元/吨运输费后的实际获利。
被告人向清松的辩护人辩解称被查获的11吨非典盐已受行政处罚,不能计算入犯罪数额。对已被采取行政处罚的数额是否该计入犯罪数额中,司法实践中存在应当与不应当计入这样两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计入的理论依据是,如果计入,首先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其次, 2002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根据这条规定,之前受过行政处罚数额的就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中。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向清松被查获的受过行政处罚11吨非碘盐,应当计算入犯罪数额。首先,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向清松违法运输11吨非碘盐,并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的标准,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并未违反国务院2001年7月9日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对行政机关发现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没有超越职权范围对被告人进行“以罚代刑”的处置,乃属合法行政行为。其次,经查,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对已经行政处罚过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所以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再予刑事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再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其数量,其本意是为了从严打击。同时,从逻辑上看,从“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这条规定,并不能得出“对之前受过的行政处罚的数额,不能再计入其犯罪数额”的结论。故对被告人向清松非法营运的,经过行政处罚的11吨非碘盐,公诉机关仍然累计计入其非法经营的数额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
被告人向清松的辩护人又辩称,被告人因非法经营所获非法所得应当是扣除110元/吨运输费后的实际获利。对于非法经营过程中非法所得的计算,笔者认为,应当参照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中关于无照经营所涉及的非法所得的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国家关于须经许可登记程序方可取得经营资格的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行为,由其经营带来的全部收入即为其非法所得。根据该答复,本案中被告人向清松非法经营非碘盐的非法所得不应系扣除运输费后其实际所获利润,故对被告人向清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司法人员在办理非法经营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除了注意非法经营数额与非法所得的正确计算,还应当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合法而有效的操作,因为这不仅是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更是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

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加强统计分析,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服务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去年全国人大《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对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掌握不够全面,有些方面甚至存在数据“空白”。为加强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政策制定需要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支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规模以下单位已成为我国就业再就业的增长点、社会保险扩面的重点和劳动关系调整的难点。加强规模以下单位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劳动保障情况,不仅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规模以下单位数量多、情况复杂,既包括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又包括不同行业的企业,要获得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休假、劳动争议、各种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数据,统计难度比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对做好统计工作特别是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责任,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切实搞好规模以下单位的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二、改进统计方法,多渠道获取规模以下单位的统计数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拓宽统计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摸清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情况。

(一)通过劳动保障行政记录获取统计数据。行政记录是客观反映劳动保障情况的有效途径。要通过企业年检、劳动保障专项检查、集体合同审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等多种途径,获取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情况数据。大力推进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开展诚信等级评价,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情况数据库。积极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全面掌握规模以下单位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等劳动保障情况。

(二)通过抽样调查获取统计数据。抽样调查是根据部分数据对总体数量特征做出估计的一种重要的统计方法。在对规模以下单位难以进行全面统计调查的情况下,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可以通过科学推算获取总体的统计数据。在抽样调查过程中,要对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行业的规模以下单位进行分组,采取简单随机抽样、对称等距抽样等抽样方法,按照一定的抽样比例进行统计调查。规模以下单位数量少于10000户的城市,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0%;多于10000户的城市,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要周密制定调查方案,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并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实施现场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获取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工作是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健全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明确统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逐步摸清本辖区内就业、失业人员和规模以下单位的情况,建立起就业、失业人员状况和企业基本情况的统计台帐。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入户或深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规模以下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

(四)通过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金保工程是获取劳动保障统计数据的重要手段。要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针对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特殊性,统筹考虑金保工程数据库建设,健全基础信息指标体系,规范指标名称,统一指标定义,将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金保工程业务流程中。在完善相关指标体系和工作流程的同时,要对数据库资料及时更新,实时反映情况,为劳动保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对于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地区,要率先利用金保工程获取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数据。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搞好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搞好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统计部门联系,针对规模以下单位的特殊性,积极配合做好调查问卷设计、组织开展调查等工作,及时获取劳动保障有关的数据。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要求,完善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协调机制,探索建立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劳动保障统计数据真正做到准确、及时、全面。



附: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企业划分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统计 意见

抄 送: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

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标准

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上述标准中只要达到其中一项即为规模以下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