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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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召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务)厅(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12号)要求,为科学、合理地评选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尽快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商务部、财政部拟于近期在北京市召开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形式和内容

  (一)城市汇报。试点城市向专家组汇报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重点包括基础情况分析、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和技术模式、保障措施和进度安排、资金安排情况、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的措施等;(15分钟左右)

  (二)城市答辩。试点城市接受专家组质询,并就具体问题结合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答辩;(10分钟左右)
  
  (三)专家评审。专家组结合试点城市申报材料、汇报和答辩情况,评分并出具综合评审意见。(5分钟左右)
  
  二、参加评审人员
  通知列明的各省(区、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同志,以及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衡阳、南宁、海口、贵阳、曲靖、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及石河子市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三、评审工作安排:
  时间:3月14日-15日
  地点:国测酒店一层宴会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9号,财政部往西200米,总机:010-68518185)
  申报城市分别进行汇报和答辩,具体时间及会场安排附后,并请各市根据时间安排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
  
  四、其他事项:
  试点城市汇报需使用ppt讲解,请做好相关准备。
  
  五、联系方式(略)

  附件:评审工作时间及会场安排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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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九龙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海关总署


批转九龙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海关总署


九龙海关在《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中所提的意见,我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果在实际到货中确有残损、短少,请按海关法第一二0条规定办理减免。

附件: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自从海关恢复计征关税以来,我们注意到有些经营单位如深圳友谊商店、各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广东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深圳食品出口支公司等,进口的纸烟、酒、可口可乐、显象管及套装收录联合机,甚至“免税商店”进口的纸烟,卖方均(据说
是商业习惯)在进口的同时,提供了百分之一的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也有称为“免费样品”、“无偿赠送样品”、“损耗补偿”或“SAMPLES FREE OF CH-ARGE”等)送给买方,有些在合约上已予注明如“免费提供1%的显象管作为质量保证系数”,这类
百分之一“免费补偿”的进口货物,为数是相当可观的。我们作了一个不完全的统计:一月份进口征税的计有纸烟6,850箱,每箱50条,白兰地酒200箱,每箱12瓶,套装收录联合机1,750台,显象管2,946只;二月份进口的计有可口可乐14,194箱,每箱24罐
,“免税商店”纸烟1,350箱,每箱50条,在二月份有一份报关单,广州市友谊公司进口500台电视机,同时进口不作价同型电视机20台及讯号发生器1台,这是在订购合约上注明的。
过去我们考虑这些物品数量不多,且大都是属于补偿性质,所以都没有征收关税。而有些申报单位认为,海关既不收税,有的不在报关单上申报;有的拿回去私分或变卖处理。
我们认为过去对“免费补偿”货物给以免税待遇是缺乏根据的,而且数量越来越多,容易产生漏洞和弊病。虽然卖方是免费提供给买方,但对我们海关来说,仍属有价的货物而且在进口报关时,整批货物都是完整无损的,因此,对这类“免费补偿”的货物,我们拟按规定照章征税。
至于“免税商店”进口的百分之一损耗补偿的纸烟,目前仍在海关登记监管之下售给出境旅客,尚未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今后如要内销或作内部处理,则应按照进出口税则补征关税。



1980年6月5日
      谈保险业务员的性质-----兼谈保险业法律名词的规范

作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刘洋飞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保险业飞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允许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一时之间,“拉保险”的人增多,他们以某某保险公司的名义出现,有的称是保险公司的员工;有的保险公司也公开招聘业务员,待遇优厚。那么,保险业务员是不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业务员出了问题由谁负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产生了,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基础,是弄清楚保险业务员的性质。
什么是保险业务员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保险谈起。《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里出现了两个名词,即“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是怎么撮合在一起的呢?一般是靠“拉保险”的人撮合的。这个“拉保险”的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
   保险业务员,又称保险展业人员,是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的通称。依据《保险法》第25条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代理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保险展业人员。个人代理人在经营中,自己没有独立经营场所,完全在保险公司提供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它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对他们进行管理。
要成为保险业务员,首先要经保监会考试,取得代理人资格即取得《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之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险公司颁发给《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他们才能开始保险代理工作。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是彼此相依的,保险代理人的业绩就是保险公司的业绩。所以,为了激励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公司给予他们很多待遇,诸如岗位津贴、奖励、商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等。虽然保险业务员享受这些优厚的待遇,但是,保险公司不是基于《劳动法》给予的待遇,而是基于《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的管理和激励,所以,保险业务员仍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双方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向社会招聘保险业务员,代理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开展保险业务,双方签订应当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双方形成了保险代理法律关系。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留住保险代理人才,还把他们的档案调来保存,这不影响双方保险代理关系的成立。保险业务员在工作中,从保险公司领取的是佣金,而不是工资。依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佣金要交纳营业税,而工资是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的。
产生以上矛盾的原因,主要是行业管理规定与立法规定中使用的名词、概念不一致。
规范保险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该法是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使用的概念是“保险代理人”,而没有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与此相对应,保监会于1997年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但是,保险公司一直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等名词,尤其在制定管理规范时,例如“展业人员《基本法》”中,全部文件均使用“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
在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中,还使用过“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名词,来表述保险代理人。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使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词呢?原因之一,是因为业务员和展业员是行业通用术语。但是,即使沿用行业通用术语,那么,在制定所谓的《基本法》时也应当释明:本法中的“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是指《保险法》中的保险代理人。这样一句话,就可以免除了纷争。原因之二,也许因为保险公司不想从文字上让保险代理人感觉出有两家人的味道。
为什么税务机关不使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词呢?恐怕是因为保险行业使用的名词太混乱了吧!
笔者已经办理了几起保险业务员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工伤或者要求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产生争议,就是保险公司自己把自己搞乱了。
这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问题。保险业务员在我国有几百万人,他们都独立缴纳营业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如果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那么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家就要退税。所以,这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原则问题,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作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刘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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