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柠檬酸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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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柠檬酸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柠檬酸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2]15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2002-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 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以牺牲环境的手段降低生产成本、扰乱市场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2月13日发布了《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的公告。现就已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柠檬酸生产企业向我局提出要求公告的书面申请。

  二、我局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核实其排放的水污染物COD和大气污染物烟尘和二氧化硫的达标情况,核查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生产能力匹配,并将证明文件上报我局,同时抄送申请企业。

  三、我局定期公布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四、各柠檬酸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安装符合要求的COD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稳定达标。对因故出现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我局将公告撤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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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总领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总领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6月1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1日)
             (一)中方去照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分别以九名为限,其中领事官员不得超过五名。以后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上述谅解如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荣幸地通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收到外交部第(93)部领一字第70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于北京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5〕10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作用,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外贸结构,增强外贸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来源包括: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60号)建立的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结余;省财政根据省级财力增长情况和外贸发展情况每年适当安排的资金;省级外贸发展基金存款利息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条 省级各类外经贸企业,均属本办法实施范围。根据本资金规模今后将地方外经贸企业逐步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三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发展海外企业,组建国际经贸网络;
  (二)促进科技兴贸,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中央补贴促进政策的相应配套;
  (三)鼓励出口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创建国际品牌;
  (四)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加或组织参与各类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应对各种贸易壁垒;
  (五)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实缴保费给予补贴;
  (六)根据外经贸发展形势变化需要安排的其他资助项目。
  有偿使用主要解决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临时困难。
  第四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需使用资金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途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作为无偿使用时,由省财政厅会省外经贸厅根据当年外经贸发展重点进行安排,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需要使用资金的企业根据操作办法要求提出申请,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共同商定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作为有偿使用时,需使用资金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的原因和用途,并填写申请表,由担保人担保,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使用单位与省财政厅签订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使用合同。
  第七条 作为有偿使用的外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对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本金或不缴纳占用费的企业,自资金到期的次日依照本金和占用费额按日费率1‰计收滞期费。
  第八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在资金使用后向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提交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使用报告,说明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用途,挪用、截留、侵占资金,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及不按规定及时归还有偿使用资金等行为的,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外贸发展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