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未购门票擅自进入景区摔伤的责任承担/陈剑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3:08:15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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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未购门票擅自进入景区摔伤的责任承担
           ——江西赣州中院判决杨俊强诉瑞金旅游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游客未购门票擅自进入景区游玩时摔伤,其与景区未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选择侵权关系请求赔偿,必须举证证明景区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情

2009年9月2日下午,原告杨俊强来到被告江西省瑞金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瑞金旅游公司)经营管理的瑞金罗汉岩风景区游玩,在售票处询问门票价格后,觉得太贵便未购票,独自一人进到景区门口旁边“试剑石”景点的狭洞内,约过了二十分钟,有人发现原告面朝下、鼻子出血躺在地上,身上还覆盖了许多山上的泥和草。大家断定原告是从山崖上摔落下来的,赶紧拨打110、120电话求救。经送医院抢救,住院治疗50天,花去治疗费用10万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伤残二级。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47571.30元。

裁判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购买门票进入景区,其与景区经营者未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景区的经营者,不负有对公众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应由自己承担。同时,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受之伤系被告经营管理的景区中设施设备存在瑕疵造成的,原告如何受的伤始终无法查清,事发时,110也曾前往调查,也未查清其受伤原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俊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俊强基于侵权关系请求瑞金旅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瑞金旅游公司对于杨俊强受伤有无过错。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杨俊强应举证证明其摔倒的位置存在安全隐患,瑞金旅游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杨俊强主张其在一阶梯状的山埂处攀登时受伤,从照片反映的现场情况来看,作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该处是否存在危险一目了然,并无特别提醒的必要,瑞金旅游公司对此并无过错。瑞金旅游公司主张杨俊强摔倒的地点,两侧为垂直山体,更是不可攀爬之地,更无特别提醒的必要。综上,因杨俊强未能举证证明瑞金旅游公司存在何种过错,一审判决瑞金旅游公司对杨俊强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极不作为同样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同样要被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所否定。因此,义务人的积极的作为义务和义务人对该义务的违反就构成了对其不作为行为的可归责性判断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在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必要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课以过重的无过错责任所带来的消极作用。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有需要与社会不断发生各种交往,而这些交往大多数是通过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来完成的。如果过于严格地使大量的社会活动主体不得不时常面对巨额的损害赔偿,势必极大地增加其成本与风险,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社会本身。这与侵权法制度的目的是相反的,所以在我国,对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类型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二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同时,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的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主要体现为义务人疏于保障义务的不作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上。此外,还表现在违约责任方面。如本案中,在正常情况下,游客买票进入景区游玩,如发生人身损害,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对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论是景区的设施还是第三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只要不是游客故意,基于危险控制理论和风险与收益一致的要求,景区一般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景区对景点风险具有比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且景区在经营中可以获利,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应该的。这时,游客可在旅游服务合同和侵权两个法律关系中择一进行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游客未购票擅自进入景区游玩时发生的损害,游客就不能以旅游服务合同而只能以侵权法律关系来起诉要求赔偿。

3.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

如前所述,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以侵权法律关系来起诉,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景区存在过错,如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是否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是否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是否设置安全标志。而原告杨俊强不仅未购门票擅自进入景区,且在常人均能认识到不能攀登的地方冒险攀登以致摔伤致残,又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因此,他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案号:(2010)瑞民一初字第233号,(2011)赣中民三终字第103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陈剑平 危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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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官的独立性及法院的权利
游军编译

  后苏联俄罗斯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赖于独立的并且拥有真正权利(特别是对于政府官员来说)的法院及法官。但实际情况是法官依附于地方党的领导,由地方党的领导决定法官的任职及得到其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待遇。与此同时,各级法院在审查对政府官员违法行为的起诉及在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庭前阶段的监察功能方面与检察院相比均处于次要地位。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俄罗斯法院系统改革派们尝试着通过改变法官的选拔办法及任职期限,甚至通过扩大法官权能等一系列办法来消除上述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尽管从立法发展角度来看改革者们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但这些新法律的适用问题也遇到了重重困难,而这些阻碍也正是由于法律本身的频繁改动所造成的。
一、选举法官候选人
  俄罗斯改革派希望通过改革选举法官候选人的体系来消除法官对政客的依附,但这决非轻而易举之事。按照1989年改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职期限从5年增加到10年,确定了有望当选为法官候选人的选举程序,并向各州苏维埃政府公布了这样的法律,即由党的领导确认选举法官候选人资格,并由其批准法官的最终任命,其结果导致了这些苏维埃代表们开始自己任命法官。1992年俄联邦确立了法官任职终身制的原则,并肯定了由法官评审委员会选举法官候选人的程序。1993年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的俄联邦新宪法对法官的职权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却相应地使1992年有关终身任职的法官的地位状况的法律生效。与此同时,新宪法赋予总统特权,由总统向联邦苏维埃提名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候选人,并有权任命其它联邦法院的法官。
  但当国家杜马1993年7月授予俄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权力任命人民法院院长并确定州法院主席团成员时,叶利钦否决了这项修改意见,原因是这与由他任命所有联邦法院法官的宪法规定相抵触(最高法院除外,他只提名最高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对于总统独揽各州以及同级别法院法官的任命大权,不满情绪充斥法院机构领导人中间,高级法官们都希望总统委员会中那些无名官员们手中握有真正选举法官的权力。相应地1994年6月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院长联名向杜马提交了各自关于法官状况的法律修改案。草案在肯定总统在法官任命上作用的基础上,呼吁制定选拔和审核法官候选人的程序,当然这需要有对此感兴趣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其中也包括他自己。草案还规定总统将在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任命。显而易见,该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是通过保留选拔和审核候选人的现存体制与总统任命相结合的途径,从而使选举法官候选人程序免于官僚化的。1994到1996年间与任命法官相联系的一切问题的示明晰性和紧迫性,随着96年底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法院体制》得以解决。尽管新法律无疑保证了各区域及其共和国政府拥有选举法官的发言权,但也强调指出,以总统为代表的联邦政府在选举法官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法院的独立性及其改组
  新宪法为改组法院开辟了道路,它赋予联邦各主体组建地方法院的权力,但1994年底讨论过的所有关于法院组织的立法草案(包括那些由司法部、法官协会和国家法律管理局起草的)都假定上述法院将置于联邦监督之下。当1995年国家杜马通过了俄联邦关于改革法院系统的法律之时,法院组织已确定了杜马草案中未予规定的联邦跨州法院系统,并赞同法院系统独立统一的观念。但在8月份,联邦苏维埃否决了议案并将其驳回杜马。上议会议员们反对独立统一的法院系统的立法原则和总统独揽任命法官大权这一基本观点,这些身为联邦主体行政和司法部门的领导人物,他们仍坚持更为分散的法院系统的管理。为此1996年总统委员会同联邦主体领导人达成了最大让步,即每个联邦主体均可运用自有资金来组建宪法法院和规章条例法院,并予以拨款,而且可以全权制定并公布与上述联邦主体基本法律相一致的地方指令和行政命令。
  在后苏联俄罗斯法院和法官的现实情势十分复杂,在法官队伍中普遍性地存在干部流动性大的问题,仅在1996年初就有18%的职位空缺。成为法官就意味着地位低下,薪金微薄(这是在新的个别部门同律师工作相比较而言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法官阶层的未来女性化(1996年女法官占到法官总数的58%以上)。大多数法官都忙于大量繁多的案子,很难找到陪审员参加诉讼程序。最糟糕的是,从事法官工作成为一项危险的事情。因而通过保护法院和法官住所,从而保障法律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是新一届法官代表大会最先提出的要求,于是1,995年总统确认了《关于国家保护法官、司法保护机构、监督机构工职人员法》。另外,财政拨款成为法院走出危机和加强法院权力的出发点,1994年和1996年初通过的新法规定大幅度增加法官薪金并给予额外的优惠待遇。俄政府必须执行总统命令,即划拨资金和设备以增加法官人数,并将法院财政作为建立有秩序的联邦预算制度的首要问题。可是,当1996年预算刊登出来时,法官和法院仅得到了总统签署拨付款项的极少的一部分,拨出11.6万亿卢布支持法院整个系统意味着比上一年拨款额增加25%(实际上只达到这个数目的3/4),但这些比司法部征询意见时提出的5.5万亿卢布的1/3还要少。这期间已不存在储备用以支持如此迫切需要扩充的法官队伍和技术人员,以及修缮法院房屋或者将陪审的审判实践推广到首批的9个联邦主体。
  法院系统改革者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巩固与扩大法院权限,特别是与检察院相比较而言。审理对国家干部违法活动的起诉,成为法院活动面临的新形势。事实上,跟从前一样,向有权对违法判决提出异议的检察院投诉的公民人数要多得多,检察院在完成自身监督职能过程中受理投诉案件的权力已在1995年初《关于俄联邦检察院》中得到确认。对于这些改革者来说,没有比强化实现对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监督权力更为如此重要的了。早在1993年宪法中就明确了只有法院有权批准监禁48小时及有权对任何不受侵犯的私生活进行限制(如搜查、抄查、审讯等等),但前提规定只有在杜马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之后,才能将涉及监禁程序和实施搜查方面的新法条付诸实施。因而,这条新规定并未立即付诸实施。
  三、有陪审的审判和宪法监督
  有陪审员的审判的恢复,使法院免于政治上压力。创立宪法法院,其职责是保障其他权力部门遵循基本法律。通过恢复有陪审的审判和建立宪法监督机构改革者们力图争取提高法律和律师的威信,甚至巩固“第三权力机构”。
  激进改革派认为,只有把由法官和两名非专职人民陪审员作出判决的权力转让给20名可以独立作出决定的公民,才能说服俄社会司法审判的实现即停止了对政治权力的依赖。但在实行有陪审员听审中存在着严重的障碍,如:较高的成本,不合适的陪审庭(其中有许多陪审庭太小,容纳不下陪审员),还有来自检察院和警察局方面的不信任和抵制情绪。但是最终俄立法者仍在俄罗斯10个地区针对特别案件(由州法院审理的)确立了有陪审的审判(此类如死刑,较为严重的盗窃和破坏行为)。在10个这样的联邦主体国家中,这样的程序事实上开始于1992年12月的萨拉托维。据现有材料显示,不顾初始的不信任,大多数被吸引而参与到有陪审员参加的程序之中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也包括陪审员自己都积极肯定了这样一条经验,即陪审员参与庭审对于消除诉讼中原有起诉的偏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1996年初有陪审的审判在俄前景渺茫。它的对立方在各个不同的权力机关发起新的攻势,这次,耗资大是他们反对的主要依据。当然,在付给陪审员高额报酬的情况下(是法官日薪的一半),实行有陪审的审判制度意味着增加了普通法院诉讼程序的开支。
  如果俄罗斯的宪法法院真正的做到贯彻实施法律、总统命令以及与宪法相适应的政府法规,并且允许不同政权机构、不同级别权力机构之间产生争论,同时不过分地参与时政,那么它就不仅明显地提高了自己的威信,而且也在整体上提高了法律和法院的威望。1993年10当法院站在议会立场上反对总统时,叶利钦停止了宪法法院的活动。它的重新恢复一直拖延到有关宪法法院的新法的实施及增选了6名新法官以补充现有的13名法官。在宪法法院被停止活动的一年时间内,该法院一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在1994年7月通过了关于宪法法院的新法律,取消了法院对案件特有的政治积极性,并将法院从与较高层领导人物离职相关的案件中解脱出来。新法在许多方面依据法官们自己制定的规章,力图保持法院独立于政治之外。直到1995年2月才确定了宪法院最后一任法官的任职,并允许法院在1995年3月恢复正常工作。在1995年余下的月份里和在1996年宪法法院专职解决与1993年宪法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但是其它法院(包括俄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远远不能一贯地在自己的司法实践中遵循宪法法院的决定,宪法法院的职权及与其他法院相互关系问题一直未能得以解决。
  综上所述,为了在俄罗斯建立法制,有必要改变整个社会对法律和法院的看法,甚至还要改变国家公职人员和政客们对法律与法院的态度。俄社会非常清楚当前所处的局势,在1994意调查中显示了对法院17%低信任度。加之后苏联俄罗斯的政治活动家们,较之他们的前辈,对法律和法院缺乏足够关注与重视的“政府法虚无主义”,都使1996革的继续深入变得不明朗。因而期待任何显著的改革成果还为时过早,为继续这一进程需要新的法律,其中包括新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典和新的财力资金的补充。真正法改的实现甚至要在建立了牢固的法制基础之上还须占据10更长的时间。只有当俄罗斯政治家们开始高瞻远瞩并学会达成折意见和遵章守法,甚至以他们的地位和待遇赌胜负之时,就是法律制度及未来法制在后苏联俄罗斯建立起来的时候了。
  (本文编译自阿·卡荷拉摩恩著《后苏联俄罗斯法制发展题》)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科[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行业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建设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对于发展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行业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建设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建设行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建设科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以来,建设科技工作在研究制定科技政策,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提高科技攻关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0年建设部制定颁发了《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1995年颁布了《建设部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部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各地的建设科技工作坚持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住宅产业化、水工业、城市防灾减灾、计算机应用技术等领域取得了一批重大的科技攻关成果,预应力、减震隔震、大跨度空间结构等技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科技体制改革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力度明显增强,全国范围的建设科技推广网络基本形成,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日益活跃,有力地推动了建设事业的发展。

  2、建设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仍然偏低,与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建设系统的行业大部分属于传统行业,产业化程度低,技术基础相对薄弱。当前,科研与生产相脱节的建设科技传统体制逐渐打破,但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适应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能动、高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形成。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够、科技投入不足、科技政策不配套、科技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是束缚和制约建设科技进步的主要障碍。

  3、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对建设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建设事业承担着繁重的任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对建设科技的发展也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建设事业发展的全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胆改革,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切实发挥科技进步的动力作用,加速提高建设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实力。

  4、加强技术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走跨越式发展道路。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强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既要注重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实现建设行业高新技术领域的局部突破;又要注重应用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产业,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从整体上促进建设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行业创新体系

  5、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创新体系。技术创新是建设行业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要以改革为动力,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建设行业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建设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建设行业创新体系主要包括:以企业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系统;以相关大专院校和专业科研机构为主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系统;以政府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为主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调控系统;以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的教育、咨询、培训机构为主的中介服务系统。

  6、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要制定技术创新规划和具体措施,逐渐增加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中心及相应的机构,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骨干,在此基础上择优组建国家级或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要把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产业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要把企业技术进步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水平、技术装备国产化率、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等,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和优质工程评定工作中,形成鼓励和促进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的机制。

  7、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和扶持科技型企业,鼓励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在改制为科技企业后,加入大型企业集团或与生产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双边、多边的多种形式的技术协作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广泛参与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8、建立覆盖全行业的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体系。要依托条件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组建国家级和部级工程技术中心,使工程技术中心成为面向全行业,以研究开发行业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为重点的技术开发基地。要继续巩固强化已有的工程技术中心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在建筑节能、信息技术、建筑用钢、化学建材等领域,依托大中型科技先导型企业,组建国家级和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作用。

  9、扶持和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建设行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建设行业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信息咨询服务等机构的引导与管理。要打破传统的部门界限,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则下,鼓励和支持具有人才优势、资金优势和品牌优势的民营企业加入建设行业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地参与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竞标提供政策与制度保障。要结合建设行业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三、加大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力度,提升传统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10、注重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推进建设行业信息化进程。要加大建设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大力推进建设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建设行业的各个产业领域和生产环节以及企业都要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和创新。积极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开展数字化系统总体设计与关键技术创新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数据标准规范和采集更新规范,开发城乡规划、房地产、建筑业等应用软件系统,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数字化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国范围的建设行业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权威的信息服务。

  11、加速技术改造,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要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合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先进适用技术,在消化吸 收的基础上,研究开发适应不同地域特点的功能优、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业化建筑体系和成套技术。要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体系,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建筑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要积极开发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机械与装备。重点抓好可靠性技术及基础零部件、机电一体化技术与智能化控制装置、地下工程及水下和高空特种施工机械等的研究开发,大幅度提升建筑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12、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企业的技术改造,大力推广智能化技术在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借鉴发达国家现代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先进技术,研究适合国情的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重点开发大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要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供暖系统分室控制、分户计量技术和设备。引进先进的供水技术,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消除供水环节的二次污染,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和用水效率。

  13、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要对住宅建设中的通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及产品进行系统整合和集成研究,提高技术产品的成套率,并通过示范工程和产业化基地建设,加速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营造安全、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要重点开发新型住宅结构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住宅节能体系及新型建筑材料,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住宅关键技术和配套设备。到2005年,要使我国住宅建设的劳动生产率由现在的年人均竣工 20多平方米提高到30平方米以上。到201O年,使我国的住宅产业技术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实现重点领域的技术突破

  14、大力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现建筑节能产业化。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严格实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加强原有建筑的成片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通过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组合,逐渐形成技术开发系列化、材料产品标准化、生产应用规模化的建筑节能产业。到20O5年,住宅建筑全面实现节能50%的目标。

  15、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集成,建立完备的水工业体系。要以建立完备的水工业体系为目标,加强水工业的技术创新。要以工程建设为龙头,重点研究开发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新工艺、新技术的综合开发和集成化应用水平,大力发展水工业材料加工和设备制造,扩大产业规模,提高成套化生产能力,实现产业化。争取到2005年,使我国的水工业产品技术达到九十年代末期的国际水平,并在2010年左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

  16、开发数字化应用技术和商品化专业软件,积极培育建设信息产业。要以加速产业化发展为目标,重点开发建设行业信息化、数字化关键技术,着力培育集成化专业软件的开发生产能力,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信息产业。在进一步开发应用3S(GIS,GPS和RS)城市规划建设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规范化应用系统,建立对地观测、数据采集、图形处理和分析等系列化的软件产品生产体系。要加快自主开发建筑智能化技术,大幅度提高工程应用软件产品和智能建筑器件部品的国产化率。到2005年,力争使智能建筑用器件部品的国产化率达到 5 0%,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计算机专业应用软件和智能建筑系统集成软件的国产化率达到 8 0%以上,并初步形成产业化规模。

  17、完善化学建材产业体系,进一步推进化学建材产业化进程。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积极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化学建材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化学建材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和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发展塑料管道、塑料门窗、新型防水材料、建筑涂料为重点,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大力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拓展应用市场。要加强对化学建材产品生产开发和应用的引导,逐步调整产品结构,注重产品的系列化、配套化和规模化生产,加快化学建材产业化发展步伐。到2005年,使化学建材主要产品品种和质量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化学建材生产、检测和施工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普遍达到九十年代末期国际先进水平。2010年,实现化学建材产品品种齐全、质量优良、满足市场需求,化学建材产业的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当时的国际先进水平。

  18、提高城市环卫技术装备水平,大力发展环卫产业。要大力研究开发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设备,重点开发垃圾焚烧炉成套技术设备、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技术和专用材料、固体废弃物分选技术和设备、垃圾衍生燃料技术与工艺设备等,积极开展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适用技术与成套设备的研究,同时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力度,逐步形成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综合化、集成化专用设备制造和产品生产能力。到2005年,要使环卫产业初具规模,到2010年要争取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卫产业体系。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19、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和收益保护机制。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建设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从其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划出一定份额,设立技术股,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创新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或参与成果转化项目。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管理决策人员,并可确定一定比例的股本金作为主要决策人员和骨于技术人员的期权股。由企业、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可以从成果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职务完成人。由科技人员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可连续3-5年从项目的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人员。

  20、充分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新机制。要进一步推进科技投入体制改革,建立企业、社会、政府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新机制,扩大建设科技投入总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择推荐一批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对行业发展有带动作用,有显著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投入主要用于行业发展共性、关键性、前瞻性的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以及对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予以扶持。产业化前景好、有市场收益能力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要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企业内部的技术研究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1、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要进一步改革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要积极推行课题制,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建立重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积极探索科研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中介评估机构的作用。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继续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

  22、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科技队伍。要为建设行业骨干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创造一种尊重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氛围,形成相对稳定的科技骨干队伍,确保转制过程中行业骨于科技队伍的稳定。要注重选拔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形成完整的行业技术人才梯队,努力造就一批能够跟踪世界先进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人员队伍,尽快完善在职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技术素质。

  23、面向国际市场,积极拓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要增强企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瞄准本行业的国际先进技术水准,明确赶超目标,立足国内市场、进军国际市场,多层次、全方位地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通过合作增强实力,不断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积极申请政府间和民间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争取不同方式的援助。要组织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和进修培训,了解和掌握当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24、建立健全建设行业技术市场体系,完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要积极探索市场机制与政府导向相结合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建立健全推广网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科技推广机构。要依托已有的各级建设科技推广机构,积极培育各类建设技术市场,创办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建设技术市场。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速建设行业新技术的传播扩散,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建设科技工作

  25、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资源条件、技术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建设科技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强化建设科技工作体系,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使科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增强融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增加建设科技资金投入。

  西部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发挥地域优势,与发达地区建立广泛的联合,吸引人才,引进技术和资金,以解决本地区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26、加强战略性、基础性研究工作,提高管理决策水平。要针对建设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建设行业科技政策理论研究,提高指导行业科技发展的理论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编制与实施,针对本地区的特点,通过系统的调研和战略研究,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目标和重点,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对策措施。

  27、完善科技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结合建设行业的具体情况,抓紧制定与国家政策配套的行业科技法规,进一步健全建设行业科技法规体系。要及时修订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尤其要加紧制定颁布新兴科技产业的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技术标准规范在推动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规范技术推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效应。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打破地方保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落后技术与产品的限制淘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全国性技术市场,保障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