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行为与投资行为应如何界定/陈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39:08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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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与投资行为均与日俱增,然而借贷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准确的区分两者间异同对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述,男,住福建省连江县江南乡。

  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余某雄,男,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是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余某雄是该企业的投资人。2008年10月,被告某石料场收取原告胡某述人民币30万元,由被告余某雄出具盖有石料场印章的内容为“胡某述投资人民币30万元入股”的投资合作协议一份给原告。现原告诉称,该笔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告没有参与被告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分享企业的收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11497.5元。

【法院审判】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向原告出具的《投资合作协议》仅注明“胡某述投资人民币30万元入股”,没有其它关于管理,股权,收益和风险的规定,而原告胡某述没有参与企业的管理,也未承担经营的风险,没有付出资金以外的其它劳动,只是通过被告余某雄的汇款得到收益,因此虽然协议上写原告投资入股款,但双方的行为和资金往来更符合借贷的特征,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而非被告所主张的投资关系。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述借款人民币25.5万元。(4.5万元已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

  2、在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告余某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驳回原告胡某述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何为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由借款双方约定,可有偿亦可无偿。约定有偿的,必须在事先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何为投资

  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基本特征是:

  (1)投资是一定主体的经济行为。投资主体即投资者必须具有资金或资财来源和投资决策权的投资活动主体,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2)投资的目的是保证投资回流,实现增值,以获取收益或社会效益。实现投资的增值性回流,是投资的预期目的,就投资自身而言,实现投资的经济效益,是投资行为的出发点,投资如果不能带来经济效益,投资便缺乏生命力;(3)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而且是不确知的。故投资具有风险性;(4)投资必须花费现期的一定的资财或智力成果,其来源包括投资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过各种途径的融资或借贷、借款等;(5)投资所形成的资本有多种形态,如真实资本与金融资本,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实物或无形的权证。

  三、投资与借贷的区别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借贷是一种债,投资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而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一般不可,但可转让;(2)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使用权和处分权;(3)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虽大多数的借贷也是为了经济的目的,但有的借贷是无偿的;(4)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则应该是确定的;(5)投资的来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贷资金;借贷一般是有支配权的所有物;(6)投资形成的形态有多种,一般为真实资本或金融资本;而借贷则为所有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对出借者来说是所有物的暂时消灭;(7)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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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8 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
  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
  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
  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
  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
  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
  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
  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
  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
  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
  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
  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
  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
  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
  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
  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
  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
  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
  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
  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
  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
  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
  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
  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
  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
  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
  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
  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
  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
  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
  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
  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
  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
  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
  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
  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
  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
  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
  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
  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
  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
  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
  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
  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
  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
  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
  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
  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
  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
  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
  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关于中毛合作为毛里塔尼亚培训检验技术人员议定书

中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关于中毛合作为毛里塔尼亚培训检验技术人员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28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毛方)就为毛里塔尼亚培训临床及卫生检验技术人员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毛方要求,中方同意首先在毛方国家卫校培养十名临床检验技术员,有关卫生检验技术员的培养以后另定。

  第二条 临检班学制三年,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开课。

  第三条 学员将从有三年以上工龄的护士或社会医务人员中经过考试录取。

  第四条 教学大纲规定第一年为基础课,由卫校负责;后两年为专业理论实践课,由中方负责。

  第五条 专业理论课在卫校讲授,生产实习课在国家卫生中心及国内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

  第六条 三年修学期满,卫校将发给学员检验技术员毕业证书。

  第七条 为了保证顺利开班,中方提供师资和部分实验器材、化学试剂、教学图表等。

  第八条 毛方负责中方师资住房、水电费和一辆汽车。卫校提供教学、办公用品和教材用纸,以及实验室、办公室、储藏室各一间。

  第九条 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如有修改和补充,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社会事务部长
       崔  杰             恩迪耶·卡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