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此罪与彼罪问题/孟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6:55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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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吴某跟踪其女友至某宾馆,吴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是一名男性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甲,并让甲又约乙、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即一起闯入房间,发现其女友正和田某躺在一起,即对田某拳打脚踢(后经鉴定损伤程度系轻微伤)。之后,吴某问田某如何解决此事,田某提出给吴某1万元化解此事。吴某则表示至少得拿出5万元,并威胁田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田某当场写下5万元的欠条。田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任某,以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让任某送3万到朋友李某处再转交给吴某。随后,在吴某的安排下,将田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守,由乙前往李某处取走送来的3万元。由于田某的朋友报案,吴某被抓获归案。

笔者同意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分析】

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吴某勒取田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吴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吴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吴某以田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田某写下借据,勒索田某钱财5万元,但吴某并没有杀伤田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田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勒索既遂的3万元是由田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田某以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借来的。吴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田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田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田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

综上,吴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田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田本人。故不构成绑架罪。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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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天使到魔鬼--女性犯罪原因之探析
      
                                   吴思博*  



   内容摘要:女性是维系家庭和社会的重要纽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从近年来的数字调查可以看出,女性犯罪的比率不断上升,这种态势向社会敲响了警钟。本文针对当前女性犯罪的变化及其规律,在分析其特征、探讨其犯罪原因之后,提出了可行的防治对策。
关 键 词:女性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防治对策


  女性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指女性实施的犯罪。一般地说,犯罪学著作中都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为标准,对女性犯罪现象或犯罪人进行分类,使之与男性犯罪或男犯相对称。直到1899年,意大利精神病医生、犯罪人类学龙勃罗梭(1836-1909年)写作《女性犯罪人》,才第一次把女性犯罪人单独作为一类,进行人类学的分析研究。① 但是由于女性犯罪不论在哪个国家和历史上哪个时期,在数量上都远较男性犯罪少,所以并未得到关注。而且在我国有关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论者中,有关性别的分层甚至是缺失的,女性犯罪问题大多是被一笔带过,甚至是根本没有提及。然而,女性犯罪的严重化、多样化、低龄化和妇女犯罪率的上升作为社会问题一大组成部分,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尽管我国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有关研究女性犯罪问题的成果,其中许多具有真知灼见,也不乏力作,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与缺陷。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研究。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
目前,女性犯罪率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趋势,不仅在数量上日趋上升,而且在犯罪类型方面更加复杂化,社会危害性也愈来愈严重。在发达国家尤为明显,德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24%,美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30%。在我国,女性的犯罪率也增长很快,新中国成立后,50-70年代,女性犯罪一直占罪犯总数的2%左右;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转型,女性犯罪显著增加,在犯罪总数增加的同时,女性罪犯所占比例由70年代以前的2%上升到80年代的3%,90年代的5%左右,现在则高达10-20%,数量直逼德国。在世界范围内,犯罪率较高的女性犯罪有投毒、受贿、纵火、失火、伪证等,犯罪率特别高的女性犯罪有杀婴、堕胎、遗弃等,而且它们大多与性犯罪有某种程度的联系。我国女性犯罪涉及故意伤害、容留、介绍卖淫、贩毒及抢劫罪名的占大多数。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
1.1980-2000年新收押者年龄分布(%)②
25岁以下 26-35岁 36-50岁 51-60岁 61岁以上 总计
1980-1984年 32.16 32.16 29.55 4.96 1.37 100
1985-1992年 28.63 34.78 28.60 6.80 1.19 100
1993-2000年 20.86 37.82 30.62 7.52 3.19 100
由此表可以看出,1980-1984年35岁以下女性犯罪占64.32%,1985-1992年女性犯罪人数占63.41%,1993-2000年女性犯罪人数占58.68%.总之,我国女性犯罪的年龄已经朝向低龄化发展。
  2.犯罪行为上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一是由于女性一般较怯懦胆小,且较细心和耐心,做案前考虑多于男性,在主观上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二是由于社会对女性一般比较信任、宽容、谅解,使女性犯罪易得逞而不易被揭露,从客观上增加了隐蔽性;三是由于侵害的对象基本上是熟悉的人、事、物,例如:有学者通过对浙江省某劳改农场180名女杀人犯的调查,发现受害人身份分别是其丈夫、姘夫、公婆、父母、子女、邻居等 ,③这也为女性犯罪增添了隐蔽性。
3.犯罪类型增多,以财产犯罪为首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经济日趋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具体变化。少数女性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和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失去了正确把握自己的能力,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侵犯财产罪,暴力犯罪,组织、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毒品犯罪,拐卖人口。侵犯财产型犯罪主要包括:盗窃、诈骗、职务侵占;暴力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
4.文化教育程度低,认知能力差
研究学者认为,人对自身的控制能力的强弱,与受教育程度有关.受教育程度越高’精神境界越丰富,对自身的控制能力也相对增强;反之,自我控制能力就弱.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犯罪与文化素质低有内在的联系.根据某省女监1985年-2000年对新收押者被捕时文化程度的调查发现,1985年-1992年,文盲半文盲占32.75%,小学文化程度占30.07%,初中文化程度占30.58%,1993-2000年文盲半文盲占25.76%,小学文化程度占33.47%,初中文化程度占29.75%.④ 就总体而言,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三者始终构成总数中的大多数。这样的文化教育程度状况,导致她们思维的批判性、深刻性、逻辑性差,缺乏主见,易受暗示和盲从。她们不善于透过现象发现本质,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同时,看待问题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缺乏逻辑和连贯,不能从多角度认识事物,认识问题带有很强的情绪色彩。这就使的一些女性在处理事情时,有可能走向极端。
5.犯罪形式由单独性趋向团伙型
女性犯罪在作案的方式、方法,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客观方面,已经逐渐趋向男性化。这类团伙以流氓团伙、盗窃团伙、拐卖人口团伙为主,而且在团伙型犯罪中的一部分人,作案经验丰富,作案手段比较残忍。由于女性在心理上具有谨慎、小心、多疑等特点,这使得女性犯罪团伙在作案时比较大胆,事后难以察觉,隐蔽性较强。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完善对女性犯罪的影响
根据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社会因素是导致罪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价值观念已初步形成。然而,经济秩序实行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女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女性的物质欲和金钱欲,强化了她们原有的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爱慕虚荣的心理。另一方面,现在的女性有能力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又必须承受各种社会压力,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转型的新时期,就业与经济结构体制并不完善,以及传统思想、社会化角色不当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现实中的一些女性在升学、就业、工作中遭到轻视或歧视,在社会化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惑,易造成女性生活无着,很难避免一部分人为谋生而走上犯罪道路。
2.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对女性犯罪的影响
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商品意识的增强。促进了文学艺术的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商品观念也渗透了文学艺术的创作当中,使一些文艺作品迅速庸俗商品化。例如,越来越多的电影、电视、书刊、音像冲击着人们的视觉思想,但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一些不健康的思想,不良的习气,影响着新一代年轻人的成长。这对女性尤其是青少年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巨大的冲击。相反,一些宣扬女性暴力和色情的文艺作品却大受欢迎。一些自制力差,又不能自尊自爱的女性受其影响,染上了一些恶习,接受了西方资本主义中的一些腐朽思想,因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3.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还没有真正实现,女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和限制,女性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其最终的结果就是女性在社会、家庭中,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受到应有的保护。有些女性正是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成为受害者,进而又成为害人者的。根据对某省一些女囚犯的调查显示,一些女性因为缺乏保护,自己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是由于有些地区、部门对本地女性的具体情况了解较少,缺乏前瞻性,甚至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在实际工作中,互相推委,或者错误地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本地区出现的一些情况置之不理。而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尤其是暴力犯罪中,女性作为受害人在遭受丈夫的虐待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保护,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部分女性在走投无路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可能会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致使一起又一起的家庭惨案不断重演。因此,学者向来认为,社会、家庭对女性的保护程度,是影响女性犯罪率高低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个人因素
1.法律观念淡薄
大多数女性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在判断和处理问题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因此同一问题采取的解决方式和方法会较有知识的人采取的方式、方法更为简单、粗暴。这些方式、方法有可能和犯罪直接相关。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村妇女,她们根本分不清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例如,许多拐卖人口的罪犯,在投入监管改造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认为自己只不过给别人介绍了个对象,并没有做害人的事。
一部分有文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女性罪犯,由于她们对法律现象、法律行为作了错误的评价,形成了错误的法律信念,因此,她们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活动。 ⑤例如:某些女大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为了自己能够过上奢华的生活,完全不顾自己大好的前途,而去盗窃,只是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还有,某市的一位女律师,为了提高自己在法律界的地位,不惜蔑视法律,钻法律的漏洞,指使自己的当事人作伪证,从而也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畸形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人的道德观是其调控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是由世界观和人生观所决定的主观依据。犯罪人由于受其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影响,其道德观往往也是错误的、歪曲的,道德标准是颠倒的。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在1980-2000年间,妇女犯罪的主体罪型结构已经从扰乱公共秩序罪向财产型犯罪、毒品犯罪、性违法犯罪、诈骗罪等类型上转变。女性犯罪的这些主要类型大多是因为她们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不是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而是采用非法的手段来换取。一些女性在畸形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影响下,常常歪曲、颠倒真伪,为了享受生活,及时行乐,不惜放弃自己的理想,牺牲自己的前途,满足自己的非法需求,而去盗窃、抢劫。
追究其根源,也是由受教育程度不高造成的。更不懂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而是采取愚昧的、粗暴的方法来进行反抗。也使得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女性因为家庭困难,在社会中又无法独立生存致使有些人为了钱财而丧心病狂地拐卖人口、介绍、强迫卖淫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肉体从事卖淫,以换取钱财。近年来,毒品犯罪在女性犯罪中的比例不断上升,有些女性企图通过短行为、高利润的犯罪行为迅速敛财,以达到满足自己金钱欲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女性在社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她们中的有些人也被选拔到机关单位中的一些重要岗位,但是由于一些女性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得她们利用在单位、公司从事财会、财务管理的工作便利,贪污侵占财产,甚至谋财害命。目前,一些高学历、高收入的女性犯罪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是由于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在提高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股拜金主义、超前消费的思潮,一些女性在这些腐朽思想的影响下,没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遇到一些特定时机就会有犯罪的可能。
3.心理因素
女性暴力犯罪大都存在心理障碍,人格不健全。有些女性器量狭小,受不得半点委屈,遇到事情喜欢斤斤计较,稍有不顺心就会产生报复或泄愤的心理,正是由于某些女性在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遇到冲突时不易冷静,甚至采取极端方式进行发泄。
另外,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大都还遵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文化的渲染,尤其是在我国一些偏僻山区,对妇女角色的认可,始终未摆脱封建习俗的束缚,一些女性仍具有很强的依赖心理,缺乏独立人格,思想意志薄弱,经不住任何打击,一旦遇到棘手问题,就有可能产生异常心理,从而导致犯罪。例如:女青年陈某,为了报复男方对她的遗弃,而向男方脸上洒去一瓶硫酸水,造成男方毁容,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徒刑。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在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会将开展受理新设证券服务部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内控制度健全,规章完备;
  (二)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运作规范,近一年内没有被处罚的记录或因涉嫌重大违规正在受到调查;
  (三)在证券机构设立方面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且满一年;
  (四)证券公司没有新发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历史上发生的挪用正按照上报批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理方案逐步归位;
  (五)证券公司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与其归属的证券营业部在同一省级行政区;
  中国证监会已批复撤销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原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在原址申请重新设立。
  二、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分布情况;近一年是否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清理归位情况;在机构设立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
  (四)落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情况。
  (五)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七)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账协议。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出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文件。
  (九)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拟委派的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管理,申请表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
  证券服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人员。
  (十)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
  (十一)风险处置预案。
  (十二)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公司符合设立证券服务部条件的意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装订。
  三、审核程序
  (一)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二)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证监会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经派出机构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逾期不开业,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在证券服务部监管工作中,各派出机构除应根据现行证券服务部监管法规履行职责,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求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证券服务部负责人基本情况真实性的保证意见书;
  (二)要求证券公司设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定期向派出机构上报证券服务部运行、经营情况;
  (三)每年要对本辖区50%以上的证券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或走访;
  (四)证券服务部发生风险时,要及时要求证券公司进行解决,并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对重大风险,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要指导、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强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规范经营,防范风险。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服务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并暂缓或停止受理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申请。
  请各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给在本辖区内注册的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