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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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31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拓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通过合法经营和公平交易,促进技术商品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流通和转化的各种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国际技术贸易等活动。
第五条 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政策激励、扶植开拓;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知识产权;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技术贸易活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地进行。
第六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产量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改善设施设备性能、改进产品包装、保护环境、提高人口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不同开发程度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
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允许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统一领导。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域技术市场的活动。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全省技术市场网络,促进和管理、监督技术贸易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生产与信息交流;
(三)审批技术贸易经营机构;
(四)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对管理技术市场和从事技术贸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组织技术市场发展和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
(八)组织大、中型技术博览、展示会及成果交易会;
(九)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州(地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技术市场的主要职责,参照前款确定。
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业的技术市场,并接受同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和市、州(地区)、县(市、区)、乡(镇)都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技术交易场所。
技术交易场所的经营机构接受当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登记注册;
(二)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
(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统计、审计和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技术市场发展,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可以依法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十三条 成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者中介等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向当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技术中介机构和从事技术中介的公民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介绍技术贸易项目,对当事人的技术成果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掌握的技术秘密泄露或以自己的名义转让。
第十五条 技术中介机构和公民依法从事技术中介活动可以收取服务费,其数额由参与技术贸易的各方商定,取得的中介服务费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技术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由县(市、区)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证明。广告经营者不得受理未取得县(市、区)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证明的技术商品广告。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实行合同制。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全国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
向国外出口技术或引进技术,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订立专利技术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必须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技术合同登记可以收取登记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具体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凭技术合同书和认定登记证明,可以申请享受科学技术贷款、减免税收、提取奖励费用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建立技术市场统计制度。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及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互利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技术贸易各方议定,即实行市场形成价格。
第二十二条 技术卖方在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后,可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0—30%奖励费用,用于奖励对该项目有直接贡献的人员。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二十三条 技术买方通过技术贸易而引进吸收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以从新增利润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奖励费用,奖励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级银行应当积极支持技术商品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流通和转化,逐年增加科学技术贷款额度,为技术商品的开发与生产提供良好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兴建的技术交易场所的基本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集体、个人兴建技术交易场所,实行谁建谁收益。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技术权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并通知有关部门追回各种优惠待遇;情节严重的,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剽窃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受害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售、转让技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刁难压制、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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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务委、办、局,各关单位:
  现将《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的优秀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引进、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两大类。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
  1.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见解的新发现、新认识、新理论,并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2.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等。
  3.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的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4.重大科技工程成果、重大科技攻关成果。
  5.综合配套应用新技术的重点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医疗卫生防疫、农牧业新技术系统工程项目。
  6.为推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
  1.在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2.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有重大发展和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3.新产品、新材料系列化开发成果。
  4.采用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或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项目等。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还未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得到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技术论文、技术资料汇编、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
  (五)已申报其他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具有本地区(或本行业)先进以上水平。
  2.必须是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定(验收)或通过市场竞争和社会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得到评价和认可的优秀科技成果。
  3.应用技术成果要有足够的应用数量和应用面,证明其技术先进、实用,性能稳定可靠,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好;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等,必须被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其有科学价值或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等;科技著作要公开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采用。
  4.国家及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进行课题(专题)验收后,才能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如果承担的国家级项目三级专题、自治区项目二级课题水平很高,能够单独应用,且在扣除该课题或专题后不影响总项目获奖,在征得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总负责人同意后,在总项目报奖前可单独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
  1.必须经实践证明是先进、成熟、实用的优秀科技成果。
  2.推广应用项目的推广量、应用面及效益必须经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部门)验收、确认。
  3.必须是在生产实践中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在组织、实施、推广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已获得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的项目,在获奖两年以上,经大面积推广应用后取得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凡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有应用单位出具的用户证明,财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直接经济效益财务证明,已转让销售的成果要出具合同和销售数量证明。
  第十条 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应按技术合同的约定,向指定的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和申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各等级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并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有突破性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上有重大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效果非常显著。
  3.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很大,推广规模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范围的7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重大的创新,取得了非常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
  (二)一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及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效果显著。
  3.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点多面广,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6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大的创新,后续改进成果显著,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二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完整,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学术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推广面及应用数量都比较大,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50%以上,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较大的创新,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
  (四)三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理论上有一定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推广面和应用数量较大,推广有一定难度,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40%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科研、新技术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者、组织者、技术创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或科学理论、新观点、新认识的提出者。
  (三)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四)关键技术文件、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者。
  (五)科技著作的主要作者及起重要作用的策划编辑,责任编辑。
  (六)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七)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解决重大难题的组织协调者,提供新技术并且是开发、推广新技术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四条 在主要完成人中,企事业单位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奖人数中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获奖总人数的百分之十;确曾参加了课题的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工作并符合主要完成人条件的,应在推荐书中如实填写参加研究或推广工作时间、所做的技术贡献等。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或在投产、应用及推广实施过程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严格按照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严禁以职务、职称、资历、年龄大小等论资排辈。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特等奖不超过11人,也可申报集体奖;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但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向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奖励项目。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资格及其排序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够条件或有异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二)认真审查科技成果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具体填写推荐单位意见。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协商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次排列等,并由牵头单位负责推荐。
  (四)按要求上报推荐项目的各种资料,并做到齐全完整,排列序列依次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开题报告、技术合同、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成果评定证书、专利证书、专业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技术标准、科技查新报告、用户意见、论著、论文、获其它奖励证书等。所有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一式4份正规装订,同时,另附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和技术(研究)报告各6份。
  第二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奖励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科技奖励范围及推荐条件的。
  (二)重复报奖的。
  (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翔实、印刷不清楚的。
  (五)对推荐奖励项目有异议的。
  (六)资料未按科技档案归档要求打印、装订的。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专业分布情况聘请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拟奖励项目和等级意见,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并提交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审定程序如下:
  (一)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科技指导委员会报告评奖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情况;
  (二)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组织答辩(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要到会进行答辩);
  (三)市科技指导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确定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及等级,获奖项目及等级须得到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情况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已经获得上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奖励项目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凡对公告的拟获奖项目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可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拟奖励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详细地址等,如需要保密者,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对拟奖励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非实质性异议问题,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凡涉及实质性异议问题,先由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在公告截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裁决。若证据确凿,经市科技指导委员会批准,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或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或通报。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对奖励等级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争议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次年可重新推荐。
             第八章 奖金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款拨付,在科技专项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项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应按参与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人员所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额,应占奖金的70%以上。
  第三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金一般发放给推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由其负责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分配。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落选项目,如在后续改进工作中有新的重大创新和进展,推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程序再次推荐。
  第三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认为项目的核心内容已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需补充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的,可以决定缓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缓评项目和缓评理由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充分做好有关工作后,可根据规定程序再次推荐。
  第三十九条 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其一切后果由申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负责,同时,撤消其成果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四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纳评审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拟订全市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三)调查研究全市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华侨华人来济(回国)创业工作。

 (四)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委对台工作方针,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五)保护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指导侨商促进会的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侨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宣传教育和文化交流工作。

 (七)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归侨、侨眷工作;组织开展社区侨务工作;负责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负责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会务、办公自动化管理、档案、保密等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宣传调研处

 负责全市对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宣传工作;开展全市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和侨属投资企业的调查研究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侨商促进会的工作。

 (三)国外和港澳侨务工作处

 开展海外侨情调研工作,拟订海外侨务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引进海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工作;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与交流合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来济(回国)创业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组织开展与海外留学生、新移民专业人士的合作交流工作。

 (四)国内侨务工作处

 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侨务部门开展归侨、侨眷工作和社区侨务工作;组织协调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来济定居工作;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扶贫救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三侨”子女升学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配行政编制14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工勤人员编制2人,机关编制总额17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处长4人、副处长1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