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解读/罗海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47:42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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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解读

罗海林 杨秀清


法满足人的一种深刻的需要。它服务于生存的安全保障。
——科殷《法哲学》

任何人都会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但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他们在多大程度上采取了预防措施。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摘要] 由于相关法律和标准化体制落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等原因,许多食品安全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由标准化问题导致。消费者承受了企业标准化缺陷所导致的食品质量生产的不利后果。尽管事后救济措施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在不断完善,但是对此问题的事前预防更加重要。消费者参与企业标准化工作就是事前预防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也是企业标准化责任社会化的重要体现,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意。本文就以经济法的视角,从预防的角度,阐述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的关系,并倡导建立企业标准化的消费者参与机制。对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消费者运动和标准化发展,这或许不是一条捷径,却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有利选择。

[关键词] 食品安全;标准化;消费者;企业社会责任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困扰民生的一大难题。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此的种种探讨就该尘埃落定,就此放心了。相反,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一个新的契机和新的起点,我们应该以更加宏观的视野和更加深远的眼光来看待食品安全以至产品安全的问题。标准化与产品安全就是这一视域下隐蔽但却重要的论题。以落后的标准化制度为联结点,企业生产、社会责任与产品安全、消费者自然就联系起来,实际上近些年来的几乎所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有标准化方面的因素(有些事件中标准化问题还是主导因素)。从更深层次上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的多项制度,标准化改革是必然的诉求。(比如被学者质疑的基于规模经济、监管成本效益考虑的免检制度也是以标准化为必要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和产销一体化企业通过标准来规范生产,由标准化生产来制造产品和保证产品安全。传统来看,标准化权似乎应该属于企业自己生产经营权的一部分。然而通过分析标准性质和标准化法律规范,笔者认为企业的标准化权已经突破了私权利性质的范畴,彰显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因此基于以上的考虑,本文站在食品安全事前预防的立场,以经济法学的视角分析了企业生产中所享有的标准化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并着重从消费者的角度探讨了这一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由落后体制和法律所限制的标准化确给许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以可乘之机,从而屡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危害消费者切身利益。因此,探讨食品安全之保障就必须对企业标准化及其责任有所认识,消费者才能有的放矢,有所要求。

(一)标准化缺陷:食品安全之殇

  “苏丹红”事件、雀巢婴幼儿奶粉转基因和奶粉碘超标事件、巨能钙含过氧化氢事件、立顿茶含氟超标事件、毒黄花菜事件、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王老吉事件……,近些年来一起又一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令国人谈“食”色变。难道国家和企业连我们最基本的消费安全权都无法保障吗?难道我们还要扛起由自己同胞制作的“东亚病夫”的招牌不成?如果许多问题不得到解决,以上担忧就不会是多余的。其中,标准化缺陷就是有待解决的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问题之一,它是造成以上一连串的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现代工业社会,没有合理的标准化制度做保障,食品安全就无法独善其身。
  标准是生产的准则与约束。良好的标准及其制定是产生合格产品质量之前提。1983年我国GB3935《标准化基本术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定义“标准化”为: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ISO明确指出,“标准化”是对实际和潜在问题做出规定,供共同和重复实用,以在相关领域获取最佳秩序的效益活动。标准化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从它与产品和消费者的关系看,微观来讲,标准化对产品和流程的许多特性作了规定,既有利于消费者使用也有利于市场追随;标准化减少了不同生产者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标准化降低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觉察到的风险;标准化有助于创新者取信于消费者,提高了消费者的需求。从宏观角度看,标准具有重要的“公共品”属性,与产品生产、质量和消费息息相关。 同时作为生产组织之“法”,法律自然应给予标准化重点关注。标准化法既是优化产品生产之法,更是产品质量安全预防之法。
  目前我国的标准体制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笔者看来,在经济生产领域,无论何种标准,其最终的承载者是产品质量,主要实施者则是企业。在上述存在各种标准化问题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许多企业是难辞其咎的。当然我们看到的是事后企业被追究各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笔者一直认为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预防比事后追究更有价值。站在这个角度上讲,研究企业在标准化与食品安全中的社会责任是有意义的,它至少能为我们评判企业在事前预防中的作为提供些参考,让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有更全面的认识。

(二)论题的本质:企业的标准化责任及其社会性

  企业作为社会基本的单元,应该对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并履行自己相应服务社会,贡献社会的责任。企业应该把自己作为社会公民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和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它超越了企业只对股东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其他如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和环境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高层次上则是对社区、环境、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集合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积极责任。法律上企业的标准化责任源自于企业对自己标准化权的滥用和违反标准化义务。分析相关法律,站在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立场,企业标准化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第3条更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了“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第24条紧接着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食品以及产品中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采纳适用。否则将承担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此外,企业还应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第二,《标准化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6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必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17条补充说明“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的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第25条又对此加以强化:“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即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应制定最好是更严格的企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标准。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机构的意见。不过无论采取什么标准,都应符合第8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的原则性规定。
  第三,《食品安全法》第26条还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据此,企业在公众要求查阅时,应给予无偿的方便。
  第四,此外,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其他法律,与企业标准化密切相关的其他责任还包括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食品安全机制、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食品添加剂许可登记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新品种和新产品的安全评估,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企业的最高标准是社会责任。人命关天则是产品的最高标准。《食品安全法》虽已颁布,但我国食品行业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标准体系。法律规定由卫生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解决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企业自身的实际行动。在国家食品安全统一标准出台后,食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保证产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产品标准。正如一位两会代表所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只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企业不能只满足达到国家标准,要有预见性地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勇于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标准责任天生具有社会责任基因,其根源在于标准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首先,标准相对难以衡量量和质;其次,除企业标准外,其他标准同时有许多人共同“消费”且难以排除未付费的人(何况标准不需要使用费);第三,许多强制性标准企业不能选择不使用;第四,企业无法自由选择许多标准的质和量;第五,标准的配置决策主要通过行政程序作出。而标准的这种准公共物品性又通过企业生产的产品传到给了消费者。大部分消费者几乎对于食品标准或产品标准缺乏选择意识,事实上法律也没有赋予他们对标准的抉择权。消费者的弱势又一次暴露。因此,一旦标准出问题,其所殃及的必定是整个消费者群体、本行业链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法、合理的标准化虽然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权,但是同时也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一项对产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行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因此,《标准化法》第8条规定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的原则。笔者认为仅有上述关于标准化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是不够的,我们应该多方面,多角度拓宽企业于此方面的责任。而引入企业标准化的消费者参与机制则是其中重要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二、消费者参与企业标准化的经济法学分析——略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法,在市场经济中,主要体现为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以下笔者就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消费者参与企业标准化的主要原因和某些意义。
  (一)科技、经济和法律的良性互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标准化作为对这种生产力的协调和规范,进而对依靠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产生广泛作用。然而,要想使标准化对经济发展产生持续有效的促进作用,在现代社会,这显然离不开法律对作为科技活动的标准化的规范、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也离不开企业对标准化的合法合理的实施,由此实现科技、经济和法律的良性互动。但事实是,由于法的滞后性,作为这种良性互动之前提的标准化法无论从理念还是内容上都已经落后于科技与经济发展的要求。标准化法对我国的标准化工作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日趋式微。它在分配相关利益,解决标准化纠纷,实施标准化管理中无法应对标准化的异化。这些都说明标准化法需要与时俱进进行许多相应的修改。同时,这种法律存在较多漏洞的情况给一些劣质企业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标准化之名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健康之实。考虑及此,在标准制定中引入消费者参与机制对实现前述三者的良性互动具有多方面的意义。第一,消费者的参与改变了原来陈旧的制定格局,加强了标准制定的监督力量和透明度,将法律规范的精神和作用切实地外化成为了行动,这会使《标准化法》逐渐走向“回应型法”,从而增强了标准化法治;第二,消费者参与虽然增加了组织生产的成本,但是从整个经济运行过程来看和较之长远效益,特别是从经济安全来说,这点微小成本可以节约更大的生产成本和风险;第三,笔者认为,这种机制的最大益处在于提高了公众的科学素养和消费者的预防、鉴别能力从而实现机制的自我完善。
  不可否认,标准制定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种特性似乎决定了公众参与其中的难度。况且以经济效益为主导价值的标准化工作更多考虑的是标准化制定的高速度和低成本。因此《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9条只规定了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标准化工作。然而,标准具有重要的公共品属性,它通过产品质量影响公众的健康与公共利益,而且范围如此广泛。因此,尽管《标准化法》的主导是技术性和经济性,但它的第8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标准化法条文解释》进一步指出:“在制定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有关的安全、卫生要求,以便在实施标准中和实施标准后,能消除或减弱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并能保护环境免受破坏和污染。”毫无疑问,对消费者的最大保护来自于消费者自己。消费者群体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可以满足不同标准制定时的知识要求。至少,笔者相信,通过建立合理的代表制度,消费者有能力参与其中。总之,法律不仅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促进作用,而且应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起到抑制和预防作用。 因此,标准化法的修改应提高第8条的原则地位,而且应该对消费者参与标准化过程予以表现。
  (二)基于消费者运动、企业社会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机构缺位的综合考虑
  如今由于生产发展,技术精进,产销过程日趋复杂,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对信息资源的占有处于劣势。作为单个人的消费者,其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厂商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有主动地位,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就很难客观、公正和全面,甚至可能提供的是不真实的信息。这种信息占有与信息需求之间的矛盾,使消费者的无知和误解进一步加深,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侵害的可能性也不断加剧。 消费者在经济力量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当产品的特征只有在使用时才会被发现时(比如体验商品),这种不对称程度将会增加。” 同时,商品质量还受到不被厂商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响。随着寄予政府希望的丧失(政府失灵),消费者意识到必须用自己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诚信无论在市场还是在国家中都面临着威胁。
  以上陈述也适用于标准化的异化。基于标准制定的封闭性和以下原因:第一,消费行为学表明,大部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评价是基于各种认证标识。同时他们对各种认证、检验的机构过于依赖。尽管政府领导在报告中一遍一遍的强调,就不见动静,一头热的现象比较普遍。靠宣贯来提高人们对标准化的认识是不够的,必须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来推动。 消费者的这种“惰性”抑或“能力不足”为自己的消费安全与身体健康埋下了隐患;第二,现行标准化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相当危险:“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了此规定和前述机会,在市场淘汰的压力下,在远离消费者参与和拥有较大自主权的生产领域,它们或规避监管,或俘获部门,采取不正当手段追求高效率高和利益最大化。第三,这种封闭内腐的机制对质量进步产生了阻碍。消费者必须让企业重拾“用户至上”的信条,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的社会责任。
  在消费者运动繁荣的国外,标准制定早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重点。消费者通过各种途径加入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同时,消费者通过建立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独立机构来更有力地行使权利。如在消费者运动最繁荣的美国,于其运动顶峰时期被创立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一个独立的管制机构。它在许多方面特别是标准化中发挥作用来减少来自于消费者产品的伤害和死亡的危险。在其建立之初,由消费者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的比率下降了30?。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CPSC的决策制定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消费者通过监督触角的延伸让企业时刻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面对层出不穷和日趋复杂的消费问题,我们需要专业分工更细致,执行能力更强和更加独立的机构来解决问题。然而现在多数消费问题都由单一的消费者协会牵头解决。这种情况下,对标准化制定的监督,依靠消费者协会并不是理想的办法。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参与,唯赋予消费者直接参与的权利。(当然,最合理的还是建立类似CPSC的机构并在标准化中赋予其监督的地位和权利。)况且《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9条早已规定:“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只是可能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之考虑,这并非强制性规定,企业拥有自主权。笔者认为可以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来实现消费者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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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5〕3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发〔2004〕28号)、《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4〕10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威发〔2004〕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各市区、开发区和企业可建立自己的选拔首席技师制度。
  第四条 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5人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不受次数、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列入选拔范围。
  第七条 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获“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称号满2年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市区、开发区从本市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市属大中企业或中央、省属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推荐申报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市区、开发区和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威海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市首席技师在第一个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连续第二次、第三次选拔为市首席技师的,每月市政府津贴分别为700元、1000元。连续三次以上的,市政府津贴不再增加。同时获“省首席技师”、“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称号者,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管理期满未连续选拔的,再次获推荐选拔的市首席技师,按第一个管理期发给市政府津贴。
  第十二条 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各市区、开发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市首席技师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中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有关部门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和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对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建立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由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3.品牌汽车供应商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闻喜县旭明商贸有限公司

2. 芮城县瑞鑫汽贸有限公司

3. 山西瑞德顺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南京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江北直营店

安徽省:

5. 蒙城县永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6. 名声(长泰)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靖县金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漳州市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漳州市伟业汽车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0. 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

11. 安福县凯盛汽贸有限公司

12. 峡江县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 泰和卿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4. 进贤县顺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

15.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

16. 泰安荣舜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7. 襄阳市阳光美车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

18. 南充润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9. 宾川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云南溢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21. 宝鸡市宝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甘肃省:

22. 庆阳新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2. 芜湖恒远汽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

3. 福州市鑫泓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

4. 深圳市华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黑龙江省:

1. 哈尔滨市蒋家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新沂市鑫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3. 上虞市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 武义龙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江山市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安徽龙泉商务有限公司

7. 界首市广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8. 乐陵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信阳市兄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

湖北省:

10. 利川市心语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

11. 四川大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12. 杨凌青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大荔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京柔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2. 鞍山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本溪市明山区保全汽车服务中心

4. 辽阳京工环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7. 滨州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山东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三门峡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襄阳东方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 荆州市鑫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孝感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河源市港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14. 璧山县高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驰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忠县金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7. 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

18. 梁平县万隆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9. 巫山县嘉程商贸有限公司

20. 奉节县车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1. 文山市鑫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保山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3. 汉中汉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自治区:

24. 新疆天汇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五、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承德堃德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苏州市驰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阜阳市金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抚州市腾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5. 济源成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濮阳市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包头市欧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赤峰市利丰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朝阳吉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泗阳恒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5. 漳浦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6. 赣州华宏北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山东省:

7. 海阳市海嘉汽车城有限公司

河南省:

8. 新郑市天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9. 武汉恒信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0. 岳阳华阳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常德双星星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2. 东莞新世达汽车有限公司

13. 深圳市威博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省:

14. 内江利恒孚车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

15. 贵州佰润京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国产梅赛德斯-奔驰、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波士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天津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

3. 河北跨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上海市:

5. 上海冠松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上海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

浙江省:

7. 舟山利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8. 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江西省:

9. 景德镇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山东省:

10. 潍坊鹏龙金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1. 佛山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2. 武汉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潮州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

14. 海南兆方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海南华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

16. 四川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17. 乐山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8. 云南中凯虹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9. 甘肃鹏龙金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北京金宝名车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进口TIFFANY(蒂芙尼)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邢台欣迪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九、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杭州东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凤阳县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江西广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5. 兴国县风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6. 石城县宏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8. 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

9. 瑞金市景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 龙南县金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井冈山市小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遂川县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 安福福顺农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4. 萍乡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寻乌县裕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6. 烟台市金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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